傷情鑒定的主要依據是什么
注傷情鑒定的主要依據是什么 :提問是2012年傷情鑒定的主要依據是什么 ,此后法律規范進行了修訂傷情鑒定的主要依據是什么 ,為防止誤導網友,現對答案進行整理如下:
法醫對傷情鑒定傷情鑒定的主要依據是什么 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聯合發布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下標準于2014年1月1日已廢止。《人體重傷鑒定標準》(司發[1990]070號)、《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法(司)發[1990]6號)和《人體輕微傷的鑒定》(GA/T 146-1996)
傷情鑒定標準是根據什么判定的?“世界之大傷情鑒定的主要依據是什么 ,無奇不有”。有些人傷情鑒定的主要依據是什么 你看不懂,有些事你更想不通。
上午刷新聞的時候看到一則報道說,某公司一女子因為沒參加公司K歌活動被公司保安隊長打成重傷二級。
具體報道中是這么描述這件事的“團建中女子有事要提前離開,女老板不同意,希望再去KTV,女子不從,被同公司保安隊長打至重傷二級”。
聽到這樣的事情,真的是“震碎”了我的三觀。下班時間本來就屬于員工的私人空間,別人想干什么事那是人家的自由。更何況這名員工已經參加了公司的團建活動,后來即使要離開也是因為有事,何故讓那群人暴力“出手”。
毫無疑問,這樣的女老板內心是變tai的。但是這件事有問題的肯定不止女老板一個人,那個保安隊長也是助zhou為虐,充當了女老板的打手。還有旁觀的同事是否出手制止也暫不可知,如果連個為這名女員工“美言幾句”的人都沒有,那真是太可悲了。
還有一點值得注意,那就是這名女性員工最終是被打成了重傷二級。重傷二級是一個什么程度?我查了下,百du上對重傷二級的定義是:“指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起的并發癥,危及生命;遺留肢體殘廢或者輕度容貌毀損;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重要qi官功能”。
而依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有關規定把傷情鑒定分為重傷,輕傷和輕微傷。
重傷: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
輕傷:使人肢體或者容統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qi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輕微傷: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
由此可見,這名女員工遭受的并不是普通的毆打,可能已經危及生命或導致重要qi官功能受損。生活中,如果我們遇到這樣的情況,一定要敢于維權、勇于維權,絕不能讓施暴者逍遙法外。
我還記得前段時間自己在路上看到的一起暴力事件。一名男性對著一名女性“施暴”,拳打腳踢。大家怎么勸都勸不住,最終還是在眾人的合力之下,才把這名男性制服。
當我們把這名女性拉起來的時候,面部已經青一塊、紫一塊,還有的地方都出血了。細問才得知,那名施暴男是她老公。兩人因為一些家庭瑣事在路上吵了起來,隨后她的老公便打了她。
本來我們是讓她報警的,但是那名女性表達感謝后就走了。我估計大概率也不會報警,可能已經習慣了這種“對待”。
不過我覺得,啥事都沒有性命重要。不管是誰,只要對自己的生命造成了威脅,那就應該拿起法律武器,讓對方為自己的不當乃至暴力行為受到嚴厲懲處。
現在傷情鑒定依據的標準是什么?目前我國通用傷情鑒定的主要依據是什么 的傷情鑒定標準為傷情鑒定的主要依據是什么 :
一、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制定傷情鑒定的主要依據是什么 的《人體重傷鑒定標準》傷情鑒定的主要依據是什么 ,用于鑒定重傷。
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制定傷情鑒定的主要依據是什么 的《人體輕傷鑒定標準》,用于鑒定輕傷。
三、公安部制定《人體輕微傷鑒定標準》,用于鑒定輕微傷。
傷殘鑒定標準依據是什么傷殘鑒定標準 依據是什么 傷情鑒定的主要依據是什么 我國現在已經有用來評定 人身損害 傷殘 登記評定的相關標準 1、我國現有的對于人身損害傷殘進行評定的相關標準 在我們現有的司法實踐里面傷情鑒定的主要依據是什么 ,一般比較常用的殘疾評定標準主要有下面三個傷情鑒定的主要依據是什么 : (1) 我國現行的《 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 工傷 與 職業病 致殘等級》,可以用來對于各種員工因為 工傷事故 而造成的殘疾進行評定; (2) 我國現行的《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可以用于各 交通事故 里面的當事人交通事故而造成的殘疾進行評定; (3)我國現行的《人體損害傷殘程度鑒定標準(試行)》,可以用于除了由于交通事故以及工傷事故而造成的殘疾進行評定。在當前,我國還沒有統一的標準。 2、對各個關于人身損害傷標準的強制力進行比較 從各個對于標準的標準的強制力來看,我國現行的《交通標準》級別是屬于最高的,它屬于是國家強制級別的標準;其次就是《 工傷標準 》,它屬于是國家推薦級別的標準;對于一般造成普通人身傷害的,它屬于標準級別里面最低的,我國當前還沒有統一的標準。對于一般的普通級別的傷害案件的處理,一些的省份會適用《工傷標準》里面的法律 法規 ,另外一些的省份會適用《交通標準》里面的法律法規,還有一些的省份會自己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 《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 停工留薪期 內,原 工資福利 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 傷殘等級 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 工傷醫療待遇 。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根據上面所說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從而對于在 意外事故 里面致殘的當事人的傷殘情況進行定級。在相應的法律法規里面,幾級傷殘包括了一些什么樣的病癥,都有十分詳細的表述。但是由于我國的各個地區的殘疾評定的標準不易,因而相關的傷殘等級的評定還需要根據所在地區來進行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