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鑒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有區別嗎
勞動能力鑒定和傷殘鑒定傷殘鑒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有區別嗎 的區別是傷殘鑒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有區別嗎 :
1、概念不同:勞動能力鑒定是通過對一個人從事體力工作的能力的鑒定傷殘鑒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有區別嗎 ,確定其勞動能力喪失的程度。傷、殘鑒定是指傷后傷殘程度鑒定;
2、確定的時間不同;
3、提出鑒定的時間和機關不同;
4、目的不同;
5、使用目的不同。勞動能力鑒定目的是獲取相應的工傷待遇。傷殘評定結論多用來確定民事賠償或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責任;5、等級劃分不同。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傷殘鑒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有區別嗎 ,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勞動能力鑒定和傷殘鑒定一樣嗎勞動能力鑒定和傷殘鑒定不一樣傷殘鑒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有區別嗎 ,兩者區別在于:傷殘鑒定在傷情發生后即應進行,而勞動能力評定則應在治療終結后進行傷殘鑒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有區別嗎 ;勞動能力鑒定由勞動者或家屬或單位向勞動部門提出,傷情鑒定一般由公安機關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目的是獲取相應的工傷待遇,傷殘評定結論多用來確定民事賠償或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責任;其傷殘鑒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有區別嗎 他。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勞動鑒定和傷殘鑒定一樣嗎勞動能力鑒定和傷殘鑒定不一樣傷殘鑒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有區別嗎 ,兩者區別如下傷殘鑒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有區別嗎 :
1、確定傷殘鑒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有區別嗎 的時間不同。傷情鑒定在傷情發生后即應進行傷殘鑒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有區別嗎 ,而傷殘評定則應在治療終結后進行,這是因為兩者的評價基礎不一樣傷殘鑒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有區別嗎 ;
2、提出鑒定的時間和機關不同。勞動能力鑒定由勞動者或家屬或單位向勞動部門提出;傷情鑒定一般由公安機關提出;交通事故傷殘評定一般由公安機關或由當事人向法院或向第三方有資質的機構提出鑒定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