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法律分析】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由于各地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不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繳費額度也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的失地農民的繳費標準:
被征地農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按每年100元至800元的繳費檔次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由個人選擇其中一檔乘以折算后的繳費年限,計算個人應繳費總額。被征地農民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以征地時上年度起歷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按20%的費率乘以折算后的繳費年限,計算應繳費總額。
區(市、縣)人民政府對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記載的承包土地數量為依據,根據實際失地比例承擔一定數額的費用。全部失地的,政府承擔費用為被征地農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最高繳費檔次乘以補繳年限計算得到的應繳費總額的60%;部分失地的,政府承擔費用為應繳費總額的60%乘以實際失地比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標準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來源主要是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基金兩部分構成。第一部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統籌基金主要從被征土地收益中籌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由政府出資、村(組)集體出資和其它資金構成。村(組)集體出資部分從土地補償安置費中按20%提取交納。第二部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個人帳戶基金由被征地農民自愿繳費資金及其利息構成。個人自愿繳費標準分為3600元和6600元兩個檔次。被征地農民可自愿選擇其中一檔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一經選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不得變動。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是什么意思?是指國家將農民集體所有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的土地征收后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依法給予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安排被征地農民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的社會保障費用,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的行為。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應當遵循即征即保、應保盡保、分類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則,與促進就業相結合,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地農民社保補償標準以江西省為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征地產生的被征地農民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當地政府按規定為其提供參保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補貼年限最多不超過15年。同一被征地農民無論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還是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其繳費補貼數額不變,個人按規定應履行的繳費義務不變。被征地農民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不享受繳費補貼。鼓勵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為被征地農民提供參保繳費資助。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標準為參保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0%×12%×補貼年限。補貼年限根據被征地農民不同年齡分檔確定。補貼標準已高于本標準的地方,應維持原補貼標準,不得降低。《江西省關于進一步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的意見》三、保障辦法和補貼標準
(五)納入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范圍的人員,根據實際情況,自愿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六)本意見實施后新征地產生的被征地農民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當地政府按規定為其提供參保繳費補貼,補貼年限最多不超過15年。同一被征地農民無論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還是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其繳費補貼數額不變,個人按規定應履行的繳費義務不變。被征地農民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不享受繳費補貼。鼓勵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為被征地農民提供參保繳費資助。
(七)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標準為參保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0%×12%×補貼年限。補貼年限根據被征地農民不同年齡分檔確定。補貼標準已高于本標準的地方,應維持原補貼標準,不得降低。
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的合法權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保障被征地農民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的生活和長遠生計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規范征地補償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是指國家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給予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的行為。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應當遵循即征即保、應保盡保、分類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則,與促進就業相結合,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第五條 被征地農民應當從征地前在擁有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擔農業義務的成員中產生,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優先權。具體辦法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農民的名單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商定后提出,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并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示后,報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
市、縣(市)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做好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相關工作。第七條 省國土資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察、財政、農業、民政、審計等部門負責對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監督、協調和指導。第八條 根據土地價值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全省以縣級行政區為單位劃分為四類地區(見附表),執行相應的征地補償標準。征地補償標準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標準等情況確定,并適時調整。第二章 征地補償第九條 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土地區位條件制定征地補償區片價格,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按照區片價格確定征地補償費用。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照用途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被征收土地的面積計算;征收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計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的0.5倍計算。第十一條 征收農用地應當支付安置補助費,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按照被征收的農用地面積除以征地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農用地面積計算。
征收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第十二條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他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征收宅基地涉及農民住房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能夠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對其住房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未能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照與被征收住房面積相當的原則安排住房,或者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征收土地涉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夠重新安排其他建設用地的,對其建筑物、構筑物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未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設用地的,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第十三條 征收土地涉及前條規定以外的農田水利、交通運輸、電力、通訊基礎設施等其他地上附著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支付遷移費、改建費或者補償費。
青苗補償費按照一季的產值計算,能夠如期收獲的不予補償。對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或者作價收購。第十四條 全省四類地區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最低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具體標準,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
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最低標準,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市、縣(市)征地補償費用具體標準應當及時作出相應調整。
征地補償標準調整后,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按照調整后的征地補償標準執行。
被征地農民社保政策征地社保也叫失地農民社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即是指被征地之后的農民繳納的社會保險。在我國的征地政策中,國務院規定要對被征地的群眾進行妥善的安置,避免在征地后失去基本的生活保障,各地在這個文件下相繼出臺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保障失地農民的權益。
一、農田征收補償條件:
1.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3.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二、農田征收補償程序:
1.擬定征地方案 征地方案由擬征地所在地縣、市人民政 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征地方案,包括征地的目的及用途,征地的范圍、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的種類及數量,征地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
2.審查、報批及批準 征地方案擬定后,由縣、市人民政 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批準權限,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人民政 府批準,獲得批準的,批準此征地方案的政 府將作出用地批復,下級政 府以此為依據進行征地。
3.征地方案公告 征地依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 府在當地予以公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