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證明現在改不了
關于出生證明能否修改有如下答復:一:在醫院出生不久出生證明現在改不了 ,沒有辦理出院手續前出生證明現在改不了 ,由于諸多因素,年輕父母沒有經驗,心情慌亂,準備不足等。發現出生證明有不妥不處,這時可及時與醫院勾通說明情況,在資料沒有上報前,是可以修改的。
二:新生兒出院己經很長一段時間了,且己在當地派出所登記了戶口的,是不能更改的。這涉及許多己經入檔的公安、衛生信息采集系統。這就是要說,孩子的父母在給孩子辦理出生證明時要仔細、謹慎,盡量把準備工作做好,尤其是孩子的名字等,
三:己經辦理了出院手續,然而,還沒有到派出所上報戶口,這時候發現出生證明有問需要更改的。原則上是可以更改的,只是手續會麻煩一些。到孩子出生的醫院,找領導說明原因,查找住院生育的存檔原始記錄,需醫院主管領導各經辦人員醫生、護士的證明簽字等等,才能修改特別麻煩,所以辦理孩子出生證明,是慎之又慎的工作,避免為下一步孩子上戶口、入學及今后的成長,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孩子出生證明能改嗎。您好出生證明現在改不了 ,不可以。
公民出生證明現在改不了 的出生日期,不能更改。2013年6月1日以后出生的,一律不得變更年齡。2013年6月1日前出生的,確因出生日期有錯需更正的,應由本人或監護人向戶籍所在地公安辦證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予以更正。
擴展資料:
更正年齡前置條件及要求:
1、公民的出生日期,不能更改。2013年6月1日以后出生的,一律不得變更年齡。2013年6月1日前出生的,確因出生日期有錯需更正的,應由本人或監護人向戶籍所在地公安辦證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予以更正。
2、出生日期已更正過一次,再次申請更正出生日期的,公安機關不予受理。
3、干部的出生日期不得變更。
步驟1:領取并填寫《變更更正戶口項目申請表》
辦理前可提前下載《變更更正戶口項目申請表》并填寫。
步驟2:準備材料
提前準備辦理所需相關材料。
辦理材料:
1、更正年齡者準備以下材料:
(1)《變更更正戶口項目申請表》(公安辦證中心現場領取);
(2)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16周歲及以上人員提供)(原件和復印件);
(3)國有單位人員提供單位人事部門對年齡認定的證明和人事檔案(招工、應征入伍登記表等);非公職人員由檔案管理部門出具對年齡認定的證明和人事檔案;無職業人員出具無職業證明(含待業證、失業證、下崗證)(原件和復印件);
(4)未成年人提供原始的出生醫學記錄(包括出生證明、獨生子女證、出生時醫院病歷檔案證明等)(原件和復印件);
(5)差錯前戶籍登記機關的原始證明(包括原始常住人口登記表、公民身份號碼順序碼登記表、居民身份證等);
(6)根據申請理由提供其出生證明現在改不了 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步驟3:現場辦理
到戶籍所在地的區(市)縣公安局辦證中心辦理變更。
備注說明:申請更正主項信息的,同一主項信息只能申請更正一次。
出生證明可以修改嗎?孩子出生證明現在改不了 的出生證明出生證明現在改不了 ,如出生日期登記錯了等情況出生證明現在改不了 ,是可以申請修改出生證明現在改不了 的,換發新證。
一、出生日期登記錯了,修改需要的證件:
因出生日期填寫錯誤,要求更正換發《出生醫學證明》的,須經轄區衛生局審核批準方可核發。換發《出生醫學證明》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嬰兒父母或監護人書面申請書(須由嬰兒父母雙方共同申請簽字)出生證明現在改不了 ;
2、分娩機構出具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
3、更正前《出生醫學證明》正頁和副頁(未申報戶口者交副頁原件,已申報戶口交副頁復印件);
4、父母身份證及復印件;
5、父母戶口簿;
6、嬰兒父母一方所在單位或村組相關證明材料;
7、父母雙方戶籍所在地是否申報戶口的證明。
經審核確需更正者,由所屬衛生局出具換發函,至所在地婦幼保健機構進行更正換發新的《出生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的更正相關資料由更正機構登記備案,永久保存。對已申報戶口要求更正出生醫學證明的,縣級衛生局及婦幼保健機構在更正換發《出生醫學證明》后,還須向同級公安部門出具更正函。
二、違規改證明,要嚴查。
孩子出生證明能改嗎1、孩子出生證明上出生證明現在改不了 的信息出生證明現在改不了 ,作為個人不能改。
2、出生證明由醫院簽發,還需要在衛生計生網站備案,要更改手續很復雜,具體出生證明現在改不了 的情況可以咨詢小孩出生醫院。要改名字可以先上戶口,然后在派出所改名字出生證明現在改不了 的手續就比較簡單。
出生證明能改嗎可以改。新生兒父母去婦幼保健站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時出生證明現在改不了 ,必須先起好新生兒姓名出生證明現在改不了 ,出生證一旦簽發就不得更改。若需要申請更改名字出生證明現在改不了 ,一般都是要求給孩子辦理入戶以后,才可以到戶籍部門申請更改資料出生證明現在改不了 的,不可以未辦理入戶直接更改名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第二十三條 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一制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有產婦和嬰兒死亡以及新生兒出生缺陷情況的,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