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鑒定標準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為:
1、植物狀態或去皮層狀態勞動能力鑒定標準 ;
2、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
3、四肢癱肌力4級以下(含4級);
4、三肢癱或二肢癱肌力3級以下(含3級);
5、中度(含中度)以上非肢體癱勞動能力鑒定標準 的運動障礙;
6、嚴重肌肉疾?。ㄈ硇椭匕Y肌無力、進行性肌營養不良等);
7、單肢癱肌力2級以下(含2級);
8、完全性混合性失語;
9、智能障礙勞動能力鑒定標準 ,IQ測試45。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能力鑒定標準 ,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勞動能力鑒定標準 他情形。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是什么?勞動能力鑒定標準分為三級勞動能力鑒定標準 :
第一級,人體器官缺失或者功能徹底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第二級,人體器官嚴重畸形或者缺損,有嚴重勞動能力鑒定標準 的功能障礙或者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第三級,人體器官嚴重畸形或者缺損,有嚴重的功能障礙或者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勞動能力鑒定標準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勞動能力鑒定標準如下勞動能力鑒定標準 :
一級: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勞動能力鑒定標準 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二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三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勞動能力鑒定標準 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勞動能力鑒定標準 的有關資料。
勞動能力鑒定的標準有哪些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勞動能力鑒定標準 ,分為十個等級勞動能力鑒定標準 ,其中最重勞動能力鑒定標準 的為一級勞動能力鑒定標準 ,最輕的為十級。而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者因工或非因工負傷以及患病后,勞動鑒定機構根據國家鑒定標準;運用有關政策和醫學科學技術的方法、手段確定勞動者傷殘程度和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一種綜合評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最新勞動能力鑒定標準勞動能力鑒定標準勞動能力鑒定標準 ,應當依據工傷致殘者于評定傷殘等級技術鑒定時勞動能力鑒定標準 的器官損傷、功能障礙及其對醫療與日常生活護理的依賴程度等因素綜合考慮。對于同一器官或系統多處損傷,或一個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時受到損傷者,應先對單項傷殘程度進行鑒定。
【法律依據】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4.1.1綜合判定
依據工傷致殘者于評定傷殘等級技術鑒定時的器官損傷、功能障礙及其對醫療與日常生活護理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由于傷殘引起的社會心理因素影響,對傷殘程度進行綜合判定分級。
附錄A為各門類工傷、職業病致殘分級判定基準。
附錄B為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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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勞動能力鑒定標準是什么?這是工傷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標準 的國家標準勞動能力鑒定標準 ,標準共分十級勞動能力鑒定標準 ,其中勞動能力鑒定標準 ,符合標準一級至四級勞動能力鑒定標準 的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的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的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對于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后的 勞動能力鑒定 ,是以《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試行)》作為勞動能力鑒定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