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給職工的工資講清楚
開工資的時候,用人單位必須給員工提供工資條,并由員工簽字,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現在的時代是一個法治時代,對于用人單位也有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約束,根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中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時間等待被查。由此可以看出根據用人單位給職工的工資講清楚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必須給員工提供工資條,并由其進行簽字才行。
1、如果公司不給員工提供工資條,會帶來哪些影響用人單位給職工的工資講清楚 ?
工資條是企業發給員工本月工資的明細,可以讓員工清楚的用人單位給職工的工資講清楚 了解自己的收入構成,如果不給員工提供工資條,那么員工對于自己的工資構成來說也會產生很大的疑問,容易造成不團結現象的產生,希望每個人在生活中都能夠積極了解相關法律必要的時候,可以選擇拿起法律的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公司不給員工提供工資條,員工必須要及時提醒公司有關領導,避免產生其他糾紛。
2、工資條對于員工來說意味著什么?
對于員工來說,在生活中很有可能因為其他原因而產生跳槽現象,這也是不可避免的一種情況,工資條不僅對于認定企業是否按時發放工資起到憑證作用,而且在產生糾紛時也是勞動仲裁的重要證據。
3、我的個人看法是什么?
我認為每一家用人單位都有責任,有義務向員工告知工資構成,這樣才可以更好的有助于公司內部的團結,同時需要注意的是,一般來說工資條是由工號,職工姓名,基本工資,職務工資,福利費,住房基金應發工資個人所得稅和實發工資構成,我們在查看工資條的時候一定要了解相關知識,仔細查閱總額和分項是否正確。
企業沒有是否有義務對員工的工資提供其明細??不合法用人單位給職工的工資講清楚 ,公司必需提供員工已打印或是可打印的工資條明細。可以要求發放工資明細。如果無法協商用人單位給職工的工資講清楚 ,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去投訴。
我國《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可委托銀行代發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用人單位給職工的工資講清楚 ,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工資條是員工所在單位定期給員工反映工資的憑證。工資條應該是企業發給員工本月工資的明細,是員工清楚了解自己收入的一種較好形式。一旦發生糾紛,工資條可以作為員工在這個公司的收入證明及明細證明,也能監督企業是否按時發放工資,是一種憑證。
擴展資料:
工資支付的項目,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但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屬于工資范圍:
(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用人單位給職工的工資講清楚 ;
(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3) 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它勞動收入,如根據國家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工資支付的時間和要求:我國工資支付的法律規章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工資應當按月支付,是指按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對于實行小時工資制和周工資制的人員,工資也可以按日或周發放。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后即支付工資。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工資支付
工資性收入是什么?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給職工的工資講清楚 ,經常要用“工資性收入”這個專門名詞,比如經濟補償、社會保險繳納基數等等,有不少讀者對工資性收入講不清楚,而也有一些用人單位有意在這個問題上渾水摸魚,侵犯職工用人單位給職工的工資講清楚 的利益。
近年來,隨著單位分配自主權下放,分配方式可以靈活多樣,如模糊工資,承包,租賃工資等用人單位給職工的工資講清楚 ;單位還自行增加工資的組成項目,如名目繁多的各種補貼和津貼用人單位給職工的工資講清楚 ;工資發放的形式也趨于多樣化,如一部分發放現金,一部分注入信用卡,也有的發放兩張信用卡;有的單位稱發放的職工工資中還包含福利費,無法與工資區分等等。其實,對這個問題,國家統計局和本市早有規定,列人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應包括全部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不論是由工資科目開支的,還是工資科目以外的其用人單位給職工的工資講清楚 他經費開支的;不論是計入成本的,還是不計人成本;不論是國家承認的,還是國家不承認的;不論是國家規定列入計征獎金稅項目的還是免征獎金稅項目的;其支付形式,不論是一貨幣支付,還是以實物形式支付的,都應計人工資總額。
根據《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89年9月30日國務院批準1990年1月1日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發布)的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計時工資是指按計時工資標準(包括地區生活費補貼)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包括: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崗位)工資;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運動員體育津貼。
計件工資是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準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按工會任務包干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生產獎;節約獎;勞動競賽獎;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其他獎金。
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津貼。包括: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及其他津貼。
物價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
加班加點工資是指按規定支付的加班工資和加點工資。
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附加工資、保留工資。
凡不屬于上述范圍內的,如國務院發布的創造發明獎,國家大火獎、自然科學獎等;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費用;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的各項支出;勞動保護的各種支出;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等,按現行統計制度未明確規定不統計為工資的都應作為工資統計。
工資性收入主要包含哪些?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給職工的工資講清楚 ,經常要用“工資性收入”這個專門名詞用人單位給職工的工資講清楚 ,比如經濟補償、社會保險繳納基數等等,有不少讀者對工資性收入講不清楚,而也有一些用人單位有意在這個問題上渾水摸魚,侵犯職工的利益。
近年來,隨著單位分配自主權下放,分配方式可以靈活多樣,如模糊工資,承包,租賃工資等;單位還自行增加工資的組成項目,如名目繁多的各種補貼和津貼;工資發放的形式也趨于多樣化,如一部分發放現金,一部分注入信用卡,也有的發放兩張信用卡;有的單位稱發放的職工工資中還包含福利費,無法與工資區分等等。其實,對這個問題,國家統計局和本市早有規定,列人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應包括全部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不論是由工資科目開支的,還是工資科目以外的其他經費開支的;不論是計入成本的,還是不計人成本;不論是國家承認的,還是國家不承認的;不論是國家規定列入計征獎金稅項目的還是免征獎金稅項目的;其支付形式,不論是一貨幣支付,還是以實物形式支付的,都應計人工資總額。
根據《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89年9月30日國務院批準1990年1月1日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發布)的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計時工資是指按計時工資標準(包括地區生活費補貼)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包括: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崗位)工資;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運動員體育津貼。
計件工資是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準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按工會任務包干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生產獎;節約獎;勞動競賽獎;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其他獎金。
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津貼。包括: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及其他津貼。
物價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
加班加點工資是指按規定支付的加班工資和加點工資。
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附加工資、保留工資。
凡不屬于上述范圍內的,如國務院發布的創造發明獎,國家大火獎、自然科學獎等;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費用;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的各項支出;勞動保護的各種支出;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等,按現行統計制度未明確規定不統計為工資的都應作為工資統計。
用人單位應該如何給職工支付病假工資職工病假工資按不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80%支付。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七條、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9條規定用人單位給職工的工資講清楚 ,用人單位職工病假工資用人單位給職工的工資講清楚 ,由用人單位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80%支付。 勞動部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部發〔1995〕309號 59.職工患病或 非因工負傷 治療期間用人單位給職工的工資講清楚 ,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勞動部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勞部發〔1994〕479號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