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可以另行起訴殘疾賠償金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刑事可以另行起訴殘疾賠償金 的傷殘最新法律有賠償刑事可以另行起訴殘疾賠償金 ,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損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刑事可以另行起訴殘疾賠償金 ,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而進行的訴訟活動。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 之一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違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事案件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死亡賠償金和傷殘賠償金是不是應予支持?我們現實中大多數人都是普通人刑事可以另行起訴殘疾賠償金 ,兢兢業業刑事可以另行起訴殘疾賠償金 的工作,賺錢,養家,生活。很少能遇到重大刑事可以另行起訴殘疾賠償金 的惡性事件,例如交通事故,偷竊,搶劫,刑事案件等。所以我們對于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基本是一無所知,除了在中央十二臺收看天王,普法欄目劇,法律講堂等節目時會了解到一些法律知識外,基本沒有其他渠道和意愿去了解。但是不可避免的是我們可能會遇到一些情況,例如刑事案件另行提起的民事訴訟,對于死亡賠償金和傷殘賠償金是否應該支持?大多數根據我們樸素的情感都想要支持,但這樣是不對的,對于這一行為我們不應該支持。
不予以支持的理由
一般對于能夠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案件都是,被害人是因為被告人的行為,導致遭受了物質損失才有這一權利,而且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是不能有獨立處理行為的能力,那么他的近親親屬和法定代理人也有這一權利。
至于賠償給被害人的損失包括刑事可以另行起訴殘疾賠償金 :被害人需要的醫療費,住院費,交通費用等為了痊愈而需要的費用。如果被害人因為受傷過重殘疾,那么也要對他們賠償殘疾輔助工具的費用,如果被害人不幸死亡也要賠償其家屬喪葬費用。綜上來看,賠償的范圍質保卡物質損失,不包括死亡賠償金和傷殘賠償金這種類似于精神補償費用。對于這幾類費用,我國法律范圍覆蓋下的各地的法院應該都不會支持的。
學會保護自己
由上文我們可以看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會偏袒任何一個人。審判賠償是很專業也很繁瑣的一個流程,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發生,我們就要學會保護自己,遠離危險的人和事。養成安全意識,學會保護自己。
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殘疾賠償金么第一種觀點認為應該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明確的規定。該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 人身損害 刑事可以另行起訴殘疾賠償金 ,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刑事可以另行起訴殘疾賠償金 ,包括 醫療費 、誤工費、 護理費 、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 喪失勞動能力 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 殘疾賠償金 、殘疾輔助器具費、被 扶養 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 喪葬費 、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2月4日發布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明確了殘疾賠償金和 死亡賠償金 是物質損失費而不是 精神損失費 。其解釋第25條、29條分別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方法作了規定。第31條指出刑事可以另行起訴殘疾賠償金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131條以及本解釋第2條的規定。確定第19條至29條各項財產損失的 賠償金 與按照18條1款規定的 精神損害 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 2010年7月1日起實施的《 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 侵權責任 ”。第四條規定: “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第十六條進一步明確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此條在過去解釋的賠償范圍上減少了被 撫養 人生活費。因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屬減少的收入性賠償,而被撫養人生活費是支出性賠償如果同時判賠,賠償重復,從這一條更證明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屬“物質損失”所以應當判賠。 第二種觀點認為不應該賠償 《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第1款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用的是“物質損失”;同條第2款規定:“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用的是“財產損失”;《 刑法 》第三十六條第1款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用的是“經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 精神損害賠償 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4日發布的《關于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范圍問題的規定》第2款的規定:“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精神損失而提起的附帶民事 訴訟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1日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明確規定:“對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 2006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第五次全國刑事審判工作會議的講話精神: “確定附帶訴訟的賠償數額,應當以犯罪行為直接造成的物質損失為基本依據,并適當考慮被告人的實際賠償能力。死亡補償費不能作為人民法院判決確定賠償數額的依據”[最高法院刑一庭主編 《現行刑事法律司法解釋及其理解與適用》2007年修訂本,第167頁。裁判文書又不能將“講話”作為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明確了精神損失不是物質損失(盡管以物質形式賠償),而被害者及親屬的精神痛苦已能通過國家對加害人的嚴厲的 刑罰 懲處得到相應撫慰和彌補。因此在“刑附民”訴訟中不支持精神損失賠償是有其合理性的。 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 刑事訴訟 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同時,該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但是,對于如何理解和把握“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仍存在疑惑、質疑。主要是:對附帶民事訴訟,應否適用與單純民事訴訟相同的賠償范圍和標準?應否將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也納入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新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適用解答》一書中予以明確: 1、對于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切實加大調解工作力度,如通過調解結案,在不違反自愿、合法原則的前提下,賠償范圍和數額不受限制。 2、如調解不成,通過判決結案,則應當充分考慮刑事案件被告人多為沒有正常收入的無業人員和進城務工人員、賠償能力很低的實際,實事求是地僅就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作出判決。對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由于該項情況再法律中沒有明確給出答案,但是我們一般是支持進行賠償的。因為無論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都造成了受害者的傷害,所以犯人在受到刑事處罰之后應該還是需要給予受害者一定的相關 殘疾賠償 才能幫助受害者。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否支持殘疾賠償金?在大多數的刑事司法實踐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理論上應該是支持賠償的刑事可以另行起訴殘疾賠償金 ,根據相關規定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法律依據刑事可以另行起訴殘疾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刑事可以另行起訴殘疾賠償金 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九十二條 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范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