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侵權誰為賠償義務機關
受害人在提起訴訟時應當根據案件情況選擇合適的行政賠償義務機關作為被告誰侵權誰為賠償義務機關 :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違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誰侵權誰為賠償義務機關 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誰侵權誰為賠償義務機關 ,該行政機關或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誰侵權誰為賠償義務機關 ,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誰侵權誰為賠償義務機關 ,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拓展資料: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七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司法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根據國家賠償法誰侵權誰為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義務機關誰侵權誰為賠償義務機關 的確定分以下幾種情形誰侵權誰為賠償義務機關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誰侵權誰為賠償義務機關 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誰侵權誰為賠償義務機關 ,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規定應當給予國家賠償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后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國家賠償法中的侵權責任主體是什么《 國家賠償法 》中 侵權行為 主體包括兩類: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特殊情況下誰侵權誰為賠償義務機關 ,還包括法律 法規 授權的組織和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和個人。 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誰侵權誰為賠償義務機關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誰侵權誰為賠償義務機關 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 國家賠償 的權利。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
稅務行政賠償的義務主體是什么1、一般情況下誰侵權誰為賠償義務機關 ,哪個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誰侵權誰為賠償義務機關 的合法權益,該稅務機關就是履行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共同行使職權的稅務機關均為賠償義務機關。
2、經過上級稅務行政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的稅務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上級稅務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則上級稅務機關對加重損害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3、應當履行賠償義務的稅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是賠償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民法典行政侵權行為的構成要素怎么規定民法典行政侵權行為的構成要素是有侵權主體即行政機關誰侵權誰為賠償義務機關 ,有被侵權的行政相對人誰侵權誰為賠償義務機關 ,行政主體實施不法的行政行為侵害誰侵權誰為賠償義務機關 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利益。行政侵權賠償的主體是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