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下班路上回家意外死亡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員工下班路上回家意外死亡 ,工傷是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外出期間或在上下班途中等情況下員工下班路上回家意外死亡 ,由于工作的原因受到的傷害。如果勞動者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員工下班路上回家意外死亡 ,則可認定為因工死亡或者視同工亡,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可以取得工亡待遇。
2、在下班后才死亡,并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情形,因此,并不屬于因工死亡的范圍。
3、《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員工下班路上回家意外死亡 :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員工下班路上回家意外死亡 他情形。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認定工傷的前提條件就是因工作原因導致的,如果非工作原因導致的傷害那么顯然是不可以認定為工傷事故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或者認定工傷認定的結果存在法律適用錯誤的,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處理。以上就是華律網小編總結的相關內容,如果對本文章還有什么不能夠理解的,可以通過華律網找律師進行咨詢指導,他們能夠直接的告訴你的答案。
職工下班回到家后發病死亡算不算工傷職工下班回到家后發病死亡是否算工傷要看發病員工下班路上回家意外死亡 的具體原因。
法律分析
職工下班后突發疾病死亡屬于因病死亡。一、員工只有在工作崗位和工作地點,突發疾病死亡才構成工傷。者死亡員工下班路上回家意外死亡 的時間在下班以后,死亡時也已經離開工作崗位,所以,不夠成工傷。二、即使死者不構成工傷,死者家屬也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但職工下班后,已不屬于工作時間,也不在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不能認定為視同工傷,應當按因病死亡待遇處理。由用人單位和養老保險基金按所在省市職工因病死亡待遇規定支付喪葬費和撫恤金。如果只是突發疾病并且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視為工傷。工人上下班途中,如果突發的是非工職業原因疾病死亡的不算工傷。法律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員工下班路上回家意外死亡 :1、患職業病的;2、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3、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員工下班路上回家意外死亡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公司員工下班回家期間突發病死亡,公司需要承擔責任嗎?要看情況員工下班路上回家意外死亡 ,如果是在下班員工下班路上回家意外死亡 的路上突發疾病死亡是屬于工傷的,公司有義務協助報工傷保險,如果回到家中突發病死亡,只要證明死亡原因與工作有關,公司還是需要承擔責任的。一般情況下,屬于工傷范圍的有:在工作時間和場所內因工受傷的、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單位從事有關工作受傷的、在工作單位工作受到意外傷害的等。
法律分析
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或職業病傷害。因工受傷前提條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是兩個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同時還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負傷、致殘或者死亡。事故傷害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等類似傷害。工作時間前后是指非工作時間內,具體講是開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時間,其目的必須是從事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等。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必須同時具備,并且必須是在履行本職工作,這里受到的傷害是非工作原因,是來自本單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因工患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余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因工外出期間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臨時外出辦理業務等,同時必須是在發生事故時正在履行工作職責,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時下落不明。上下班途中指從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區域之間的必經路途,必要時間所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對于探親訪友時遇到的人身傷害事故,不能認定為工傷。對于非法駕駛即無證駕駛的的,不能認定為工傷。由于工傷事故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需要專門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范性強制性規定,對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為工傷的其余情形,也應當認定為工傷的范疇。職工有在工作時間和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的員工下班路上回家意外死亡 ;在維護國家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職工因公負傷致殘,舊傷復發的情形視同工傷。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員工下班路上回家意外死亡 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