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辦的賠償義務機關
街道辦事處也可以作為民事訴訟街道辦的賠償義務機關 的被告的。街道辦一般是不設區的市或者市轄區的派出機關,一般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在法律授權范圍內從事行政活動,通常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若干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
法律分析
在行政法上派出機關可以成為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行政訴訟被告和行政賠償義務人,行政公署還是適格的復議機關。街道辦事處作為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實際上履行著一級人民政府的職能,取得了事實上成為一級人民政府的法律地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民事訴訟主體,是指參與民事訴訟活動的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活動中,涉及的訴訟主體包括三個方面,主持審判活動的審判機關,審判機關主導民事審判活動,是當然的主體;訴訟當事人,即參與訴訟活動的民事糾紛的雙方,包括訴訟代理人;訴訟參與人,包括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等。民事訴訟主體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才能保證民事訴訟活動合法有效地進行。民事訴訟主體,是指第二類的訴訟當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訴案件中上訴人、被上訴人。合格的當事人直接關系到訴訟的結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街道辦的賠償義務機關 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四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
第五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
街道辦事處與個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街道辦事處有合同主體資格嗎,可以做民事訴訟被告人嗎?有街道辦的賠償義務機關 的,你可以以街道辦的名義為被告。進行訴訟活動。
街道辦一般是不設區的市或者市轄區的派出機關,一般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在法律授權范圍內從事行政活動,通常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街道辦的賠償義務機關 :“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若干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在行政法上派出機關可以成為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行政訴訟被告和行政賠償義務人,行政公署還是適格的復議機關。街道辦事處作為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實際上履行著一級人民政府的職能,取得了事實上成為一級人民政府的法律地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街道辦事處能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么雖無法律明文規定街道辦事處不能作為行政訴訟街道辦的賠償義務機關 的被告街道辦的賠償義務機關 ,但理論上街道辦事處作為行政機關的派出機關,是不能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被告應當是行政機關。
法律分析
確定適格的被告是行政訴訟的關鍵要點,一般而言行政訴訟的被告是行政機關,包括政府和各職能部門,這些行政機關都有這樣的性質街道辦的賠償義務機關 :享有行政職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并獨立承擔責任的組織。只有享有行政職權才能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只有能夠獨立承擔責任才能使行政訴訟的判決能夠落到實處。那么,街道辦事處是否屬于這類行政機關呢街道辦的賠償義務機關 ?
根據我國行政體制,街道辦事處是人民政府或者功能區管委會的派出機關,其行政職權是上述機關所賦予的,本身沒有獨立承擔責任的能力,并不屬于行政訴訟意義上的行政機關。雖無法律明文規定街道辦事處不能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但是理論上,一般認為街道辦事處作為行政機關的派出機關,是不能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被告應當是該行政機關。實踐中街道辦事處是可以作為被告的,在行政權力日益擴張的今天,街道辦事處已經不再是簡單的派出機構,其職能越來越多,承擔的管理事務也不斷增加,類似于鄉鎮級人民政府。法院將街道辦事處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是符合實際的,而且也有利于行政糾紛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街道辦的賠償義務機關 ;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街道辦處理問可以行政仲裁嗎街道辦不能處理行政仲裁。
街道辦事處是市轄區人民政府街道辦的賠償義務機關 的派出機關,受市轄區人民政府領導,行使區人民政府賦予的職權。
在行政法上派出機關可以成為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行政訴訟被告和行政賠償義務人,行政公署還是適格的復議機關。街道辦事處作為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實際上履行著一級人民政府的職能,取得了事實上成為一級人民政府的法律地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第四條 街道辦事處的任務如下街道辦的賠償義務機關 :
(一)辦理市、市轄區的人民委員會有關居民工作的交辦事項;
(二)指導居民委員會的工作;
(三)反映居民的意見和要求。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若干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
行政仲裁是指行政仲裁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按照法律規定解決民事糾紛的一種政行為。行政仲裁與行政訴訟不同,前者解決的是民事糾紛,如合同糾紛可以申請仲裁;而后者,解決的是行政爭議,如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與相對人發生了爭議,行政管理相對人不服行政機關的決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前者由行政機關受理,而后者由人民法院受理。
本案中被告街道辦事處有行政主體資格嗎街道辦事處具有行政訴訟的主體資格街道辦的賠償義務機關 ,可以列為行政訴訟的被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街道辦的賠償義務機關 :“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街道辦的賠償義務機關 ,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若干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在行政法上派出機關可以成為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行政訴訟被告和行政賠償義務人,行政公署還是適格的復議機關。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雖不是一級人民政府,但實際上卻履行著一級人民政府的職能,取得了事實上成為一級人民政府的法律地位,具有行政訴訟被告主體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