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內容是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 :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 ,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 ,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全部內容: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北大法律信息網
行政處罰的證據要求行政處罰程序中的取證規則是指行政主體為了查明案件事實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 ,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 ,發現、提取和固定證據的一種行為規范。盡管目前對行政處罰程序中的取證規則沒有統一的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 ,但行政處罰程序中收集的證據必須符合《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部分“提供證據的要求”,下面根據這些要求分述如下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 :(一) 取證時限行政主體在行政處罰程序中的取證時限為作出行政行為之前,在行政行為作出之后自行收集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行政相對人和利害關系人提供證據不在此限。(二) 形式要件法定證據的屬性主要表現在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在證據的真實性和關聯性均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其形式與來源也必須符合法定要求,才能作為定案依據。因此,加強對證據的形式要件的認識和理解,既有利于規范取證行為,又有利于提高聽證和認證水平。1、書證:一是應提取原件并由原件持有人簽章;二是提取由有關單位或個人保管的書證原件的復制件、影印件、抄錄件的,應當注明出處,經該單位或個人核對無異后加蓋其印章;三是提取報表、圖紙、會計帳冊、專業技術資料、科技文獻等書證的,應當附有說明材料;四是行政執法人員制作的詢問筆錄、陳述申辯筆錄、聽證筆錄必須經筆錄當事人簽章,當事人拒絕簽章的,由筆錄人在筆錄上注明原因,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規章對書證的制作形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2、物證:應提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取與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制件或者證明該物證的照片、錄像等其他證據。當原物為數量較多的種類物的,提取樣本即可。3、電子證據:在提取與證明案件事實有關的錄音、錄像、電影膠片、計算機軟件、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電子資金劃撥、電子公告牌記錄等電子證據時,一是要提取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二是要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和證明對象等,三是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4、證人證言:證人應是能夠認識作證的法律后果并具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能力的自然人。證言應當寫明證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有證人的簽名,不能簽名的應當以蓋章等方式證明;注明出具日期;附有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明證人身份的文件。5、鑒定結論:行政處罰程序中采用的鑒定結論,應當載明委托人和委托鑒定的事項、向鑒定部門提交的相關材料、鑒定的依據和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鑒定部門和鑒定人鑒定資格的說明,并應有鑒定人的簽名和鑒定部門的蓋章。通過檢驗分析獲得的鑒定結論,應當說明檢驗方法或分析過程。送鑒材料應依照法定程序提取。鑒定結論應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載明。6、現場筆錄:現場筆應當載明時間、地點和事件等內容,并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的,應當注明原因,不能簽名的應當以蓋章等方式證明,有其他人在現場的,可由其他人簽名。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規章對現場筆錄的制作形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不簽名或不蓋章的現場筆錄是沒有法律效力的。7、域外證據: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 我國已于1997年加入海牙國際取證公約。提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證據,應當說明來源,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證據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我原駐蘇聯大使館教育處出具的證明不具有證明效力的復函》的規定,我駐外大使館具體行使涉外公證認證的職能部門是領事部,其他部門不具有該項職能,出具的涉外公證認證文書無效。調取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內形成的證據,應當具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的證明手續。證明主要有四種方式:(1)我駐港、澳機構的證明;(2)當地工會聯合會等團體的證明;(3)我司法部委托的港澳律師的證明;(4)臺灣不冠以“中華民國”名義的公證機構或民間組織的證明。8、其他證據:一是提取外文書證或者外國語視聽資料,應當附有由具有翻譯資質的機構翻譯的或者其他翻譯準確的中文譯本,由翻譯機構蓋章或者翻譯人員簽名。二是調取的證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應當作出明確標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 第三十七條 第二款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采取證據登記保存措施應嚴格把握必要性和即時性,逾期的證據登記保存措施自行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 ,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擴展資料:
總則:
為了規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 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