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規
法律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規 的效力高于法規和規章。這個是正確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規 的。
法律一般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基本法律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規 ,如民法,刑法等法規是指國務院依據法律授權制定的行政法規,地位次于法律規章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擬訂,并經各該級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的法律規范形式。其效力等級低于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通常對于規范性文件的理解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情況。廣義的規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屬于法律范疇(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國家機關和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規 他團體、組織制定的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總和。狹義的規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疇以外的其他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這類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體非常之多,例如各級黨組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法院、檢察院等。所以法律、法規、規章都是規范性文件根據《立法法》第78、79、80、82條。規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級如下:1、憲法的效力高于法律、法規和規章。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3、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4、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5、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6、部門規章的效力與地方性法規的效力沒有高下之分。兩者發生沖突,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立法法》第86條)。7、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與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規沒有高下之分希望有幫助
法律和行政法規誰的效力等級最高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比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規 ,法律的效力等級要高于行政法規。在設立行政法規時,不得和法律規定相抵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五條 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規 :
(一)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規 ;
(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
擴展資料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規 :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七條 行政法規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國務院法制機構具體負責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由國務院法制機構組織起草。
行政法規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社會公眾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行政法規草案應當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但是經國務院決定不公布的除外。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都具有何種效力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以及規章分別具有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規 的效力如下:
1、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規 ;
2、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
3、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的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4、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規 ,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施行。
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規 ,不能確定如何使用時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規 ,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