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掛號信丟失賠償
postcrossing丟件國際掛號信丟失賠償 了是郵費退回。
郵政法上面是說按所收取資費國際掛號信丟失賠償 的3倍賠償,例如,一封國際掛號信花了21元(5元郵資,16元掛號費),丟了可以得到件價值和郵費。
國際郵件處理規則2017年版,第329條。且第330條規定,郵費退回,掛號費不退。
Postcrossing是一個發想自圖書漂流(Bookcrossing)國際掛號信丟失賠償 的一個計劃網站,該計劃的設計使得計劃參與者可以收到來自全世界的明信片。
寄出一張明信片的參與者可以收到至少一張來自其他國家參與者的明信片。因為每一張收到的明信片都會登記在網站上,使用者能夠產生出全球尺度的地圖,地圖內包括他們寄出的明信片終點以及他們收到的明信片起點,而且地圖還會隨著寄出收到的明信片增加而隨時更新。
掛號信丟失該如何查找掛號信丟失國際掛號信丟失賠償 ,可以持郵寄憑證到原寄出郵局查詢國際掛號信丟失賠償 ,一般掛號信在兩周能到達,并且收件人會在回單上簽收。要是寄出局沒有簽收記錄,說明掛號信的確丟失、或還沒到達。但在遠超預期到達日期后,仍然沒有信息返回,則可以肯定丟失,可按有關規定索賠。
法律分析
1、醫療費國際掛號信丟失賠償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2、誤工費: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3、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4、交通費: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5、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6、營養費: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7、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第四十七條 郵政企業對給據郵件的損失依照下列規定賠償:(一)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掛號信件丟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予以賠償。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給用戶的給據郵件單據上,以足以引起用戶注意的方式載明前款規定。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無權援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限制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本法第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關于郵政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規定,適用于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第十一條關于郵件處理場所的規定,適用于快件處理場所;第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關于郵件的規定,適用于快件;第四十五條第二款關于郵件的損失賠償的規定,適用于快件的損失賠償。
掛號信丟失郵局該賠償嗎?按照國家郵政局最新的業務處理規則國際掛號信丟失賠償 ,如果因為郵局的責任造成發生掛號信函的丟失損毀國際掛號信丟失賠償 ,由郵局與用戶協商解決,賠償的最高標準為:退還全部郵資,賠償金額不超過郵資的兩倍。對于因郵件丟失損毀而造成的其它損失,郵局不負賠償責任。
舉一個例子:一封掛號信的郵資為4.2元,則用戶可以得到的實際最高返還金額為:4.2+4.2*2=12.6元。
如果用戶放棄賠償,郵局可以免費為用戶再寄一次掛號
郵政法》第32條規定:郵政企業對于掛號郵件的丟失,按照國務院郵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金額賠償。 原郵電部1991年12月頒布的相關規則規定:給據郵件符合賠償規定的,掛號信函每件賠償人民幣5元;對郵件丟失、缺少、損毀或逾限,除按上述規定賠償外,對寄件人或收件人造成的其他損失或間接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另: 2009年4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的新修訂的郵政法,對郵政企業在郵政普遍服務范圍內的給據郵件損失賠償限額做了規定,“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掛號信件丟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予以賠償。”
新郵政法規定的給據郵件,是指郵政企業在收寄時向寄件人出具收據,投遞時由收件人簽收的郵件。郵件的損失,是指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
新郵政法規定,郵政企業對平常郵件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平常郵件損失的除外。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修訂后的郵政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