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火災救助標準
【法律分析】
因災倒損房屋恢復重建救助標準是:一、二、三類對象分別按每平方米500至800元、300至500元、300元以下的標準實施救助;因災受損住房修繕所需資金3000元以上的民政火災救助標準 ,按每戶分別不低于2000元、1500元、1000元的標準救助。屬易地扶貧搬遷對象的按易地扶貧搬遷補助標準補助。
【法律依據】
《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編制《災民救助花名冊》民政火災救助標準 ,上報縣民政部門審批后民政火災救助標準 ,視情由縣財政、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按《救助人員花名冊》下發救災資金(物資)。《救助人員花名冊》應填寫災民家庭戶主姓名、身份證號碼、家庭人口、家庭類型、家庭住址、“一卡通”賬號、救助資金補助標準(數量)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按照民主評議、登記造冊、張榜公布、公開發放的原則,規范和公開災害救助款物的發放標準和發放程序。采取現金救助的形式,應將救災資金納入“一卡通”統一發放。采取實物救助形式的,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管理有關規定,及時采購救助物資并發放到受災群眾手中。
家中失火政府給補助嗎法律分析:會補助民政火災救助標準 ,國家對因火災等意外事件,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民政火災救助標準 的家庭,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民政火災救助標準 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民政火災救助標準 他特殊困難民政火災救助標準 的家庭,給予臨時救助。
家里失火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補助并且需要提供相應的救助申請和證件。縣財政、民政部門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部門對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和糾正,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財政、民政部門報告。省財政廳、民政廳適時對市縣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和資金分配、使用、管理情況,逐級逐戶檢查,定期、不定期進行通報,對違反救災資金使用管理有關規定的,予以通報批評,限期糾正。
法律依據:《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縣級民政部門要規范和公開災害救助款物的發放標準和發放程序,在發放救災款物過程中,應遵守財務和現金管理規定,指定兩人以上共同負責。受災群眾領取救災資金時,應在《受災群眾救助花名冊》上簽字,原則上由本人領取,對本人無能力領取的老弱病殘人員,可委托他人或由村委會指定人員代領,代領人必須簽字蓋章,并將資金及時送達救助對象。
民宅失火國家一般補償多少民宅失火國家一般不會補償。若是人為原因造成民宅失火民政火災救助標準 ,房屋所有人可以追究對方侵權責任民政火災救助標準 ,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若是對方不賠償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民政火災救助標準 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民政火災救助標準 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如果是由于自己或他們用電不當而引起火災造成損失的,政府沒有賠償責任。如果符合當地政救助政策的,可由政府采取適當的補貼等救助措施。
根據《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編制《災民救助花名冊》,上報縣民政部門審批后,視情由縣財政、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按《救助人員花名冊》下發救災資金(物資)。《救助人員花名冊》應填寫災民家庭戶主姓名、身份證號碼、家庭人口、家庭類型、家庭住址、“一卡通”賬號、救助資金補助標準(數量)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按照民主評議、登記造冊、張榜公布、公開發放的原則,規范和公開災害救助款物的發放標準和發放程序。采取現金救助的形式,應將救災資金納入“一卡通”統一發放。采取實物救助形式的,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管理有關規定,及時采購救助物資并發放到受災群眾手中。
第二十三條救災資金必須全額發放到災民手中,不得用于抵扣稅、費和借款。
第七章資金監管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縣民政、財政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要主動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任何單位或個人均有權對違反救災資金管理相關規定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或控告,縣監察、民政、財政等部門對單位和個人的舉報情況要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五條縣民政、財政部門應對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和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進行檢查,對在救災資金管理、發放、救助對象審核過程中違反上述有關規定情形,要及時的上報縣政府審定后予以全縣通報批評,并由縣民政、財政部門負責扣減或追回相應補助資金。
第二十六條對挪用、侵占或者貪污救災資金的,由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其退還所用、所得資金。對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縣、鄉鎮及村組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暗箱操作,優親厚友,造成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失盜、浪費、冒領等重大損失的,由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火災導致房屋燒毀,國家有哪些補助政策根據自然災害救助條例有相關政策民政火災救助標準 :
第十八條: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民政火災救助標準 ,采取就地安置與異地安置、政府安置與自行安置相結合的方式,對受災人員進行過渡性安置。
就地安置應當選擇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復生產和生活的地點,并避開可能發生次生自然災害的區域,盡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并組織受災群眾自救互救,恢復重建。
第十九條:自然災害危險消除后,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研究制訂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規劃和優惠政策,組織重建或者修繕因災損毀的居民住房,對恢復重建確有困難的家庭予以重點幫扶。
居民住房恢復重建應當因地制宜、經濟實用,確保房屋建設質量符合防災減災要求。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門應當向經審核確認的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發放補助資金和物資,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為受災人員重建或者修繕因災損毀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擴展資料
社會各界在災難發生時應該的措施: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民政部門負責救助資金的分配、管理并監督使用情況,民政部門負責調撥、分配、管理救助物資;
二、救助款物應當專款(物)專用、無償使用,專項用于災民緊急轉移安置,災民基本生活救助,醫療救助,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設施和住房的恢復重建,遇難人員家屬撫慰以及救助物資的采購、儲存和運輸等項支出;
三、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民政、財政等部門和有關社會組織以及村委會、居委會應當向社會公開所接受的救助款物的來源、數量及其使用情況;
四、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及時受理投訴和舉報,監察機關、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救助款物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自然災害救助條例
農村火災所享受的政策鄉鎮人民政府應編制《災民救助花名冊》民政火災救助標準 ,上報縣民政部門審批后民政火災救助標準 ,視情由縣財政、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按《救助人員花名冊》下發救災資金(物資)。《救助人員花名冊》應填寫災民家庭戶主姓名、身份證號碼、家庭人口、家庭類型、家庭住址、“一卡通”賬號、救助資金補助標準(數量)等內容。
法律依據:
《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八條救災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采購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災區有關部門應當強化落實應急救援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安排地方財政資金保障救災工作,與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統籌使用,并對其報送材料和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確保資金安排使用的規范、透明、安全、有效。
第二十條應急部應當指導災區有關部門做好救災工作,會同財政部督促地方有關部門按規定安排使用救災資金,加強績效運行監控,年度終民政火災救助標準 了開展績效自評,提高資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