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屬于交通肇事逃逸
所謂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什么屬于交通肇事逃逸 ,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什么屬于交通肇事逃逸 的行為。主觀上是為什么屬于交通肇事逃逸 了逃避法律責任的追究。
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責任而駛離現場、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等8種情況將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以上八種行為可以認定為交通事故逃逸行為,并在一些情況下可以追求肇事者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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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行為交通肇事逃逸行為指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什么屬于交通肇事逃逸 的行為。
【法律分析】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肇事逃逸的構成條件主要有:(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什么屬于交通肇事逃逸 了交通事故,即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因素。如果行為人沒有意識到交通事故的發生而離開現場,則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2)主觀上是為了逃避事故責任,逃避法律的追究;實踐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數人是因為別的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親友及別的圍觀群眾的毆打而逃跑,這些人往往在逃離現場后,很快通過報告領導或報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處理。(3)客觀上實施了逃離事故現場,不向相關機構報案的行為。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為。(二)“深度調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為目的,對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深層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關因素開展延伸調查,分析查找安全隱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從源頭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的活動。(三)“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是指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復印件送達當事人之日起三日內,當事人未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以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重新檢驗、鑒定,鑒定機構出具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的。(四)“外國人”,是指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人。(五)本規定所稱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六)本規定所稱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在內。(七)“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八)“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九)“設區的市公安機關”,是指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
什么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就是屬于交通肇事逃逸。
以下列舉幾種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什么屬于交通肇事逃逸 :
(1)、當事人在明知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下仍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什么屬于交通肇事逃逸 ;
(2)、發生事故時,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責任,駕車逃離現場現場什么屬于交通肇事逃逸 ;
(3)、當事人在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等。
2、以下情形不屬于交通肇事逃逸什么屬于交通肇事逃逸 :
(1)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解決,達成協議,并留下真實姓名、聯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報案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為及時搶救事故傷者,標明車輛和傷者位置后駕車駛離現場并及時報案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將傷者送醫院后,確因籌措傷者醫療費用需暫時離開醫院,經傷者或傷者家屬同意,留下本人真實信息,并在商定時間內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受傷需到醫院救治等原因離開現場,未能及時報案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駛離現場,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或不能發現事故發生的;
(6)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傷害而被迫離開交通事故現場并及時報案的。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為。
什么叫做交通肇事逃逸?認定:在發生交通事故后什么屬于交通肇事逃逸 ,行為人知道已經發生交通事故,為逃避責任離開現場什么屬于交通肇事逃逸 的,主觀上以逃避責任為目的的,就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處罰: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什么屬于交通肇事逃逸 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哪些情形屬于交通肇事逃逸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什么屬于交通肇事逃逸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什么屬于交通肇事逃逸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什么屬于交通肇事逃逸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項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為。
什么情況下屬于肇事逃逸下列情況屬于肇事逃逸:明知發生交通事故后什么屬于交通肇事逃逸 ,肇事者為逃避法律責任什么屬于交通肇事逃逸 ,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什么屬于交通肇事逃逸 ,就是屬于交通肇事逃逸。
不屬于交通肇事逃逸:
(1)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解決,達成協議,并留下真實姓名、聯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報案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為及時搶救事故傷者,標明車輛和傷者位置后駕車駛離現場并及時報案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將傷者送醫院后,確因籌措傷者醫療費用需暫時離開醫院,經傷者或傷者家屬同意,留下本人真實信息,并在商定時間內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受傷需到醫院救治等原因離開現場,未能及時報案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駛離現場,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或不能發現事故發生的;
(6)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傷害而被迫離開交通事故現場并及時報案的。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為。(二)“深度調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為目的,對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深層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關因素開展延伸調查,分析查找安全隱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從源頭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的活動。(三)“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是指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復印件送達當事人之日起三日內,當事人未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以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重新檢驗、鑒定,鑒定機構出具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的。(四)“外國人”,是指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人。(五)本規定所稱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六)本規定所稱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在內。(七)“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八)“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九)“設區的市公安機關”,是指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