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蕭山區拆遷政策
蕭山拆遷征地補償安置標準:
1、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杭州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杭州蕭山區拆遷政策 的通知》、《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標準杭州蕭山區拆遷政策 的通知》、《區委辦公室、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建立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障制度的通知》文件規定執行。
被征地人員安置方式按照《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杭州市蕭山區2、蕭山征地人員養老保險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文件規定執行杭州蕭山區拆遷政策 ,實行貨幣補償或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
3、農村村民住宅補償安置標準,房屋補償(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關于調整杭州市蕭山區房屋重置價格的通知》文件規定執行,安置按照《關于征收集體土地房屋實施多高層安置意見》文件規定執行。
4、蕭山區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內容,組織有關部門實施。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建設用地審批意見書》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本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杭州蕭山工廠拆遷員工補償標準蕭山企業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如下杭州蕭山區拆遷政策 :1、一級區每畝補償3萬元、二級區每畝補償2.8萬元、三級區每畝補償2.5萬元。征收非耕地類土地村級補償資金減半計算杭州蕭山區拆遷政策 ;2、土地補償費。一級區每畝補償3萬元、二級區每畝補償2.8萬元、三級區每畝補償2.5萬元杭州蕭山區拆遷政策 ;3、安置補助費。各級區每人補償4.5萬元。
蕭山開發區企業拆遷怎么補償一、蕭山開發區企業 拆遷 怎么補償 1、企業經營用房的市場價格賠償。企業經營性用房的補償對象只能是房屋的產權人杭州蕭山區拆遷政策 ,如果企業是承租人的話杭州蕭山區拆遷政策 ,那么只能是對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對自建的地上物有權獲得補償。 2、企業經營場地的 土地使用權 的市場價格賠償。企業經營場地的土地使用權的市場價格的補償對象是土地使用權人杭州蕭山區拆遷政策 ,補償依據以證書或 租賃合同 為準。 3、不可移動設備的損失補償。對其補償的標準應按照設備使用年限進行折舊或重置市場價格計算。 4、可移動設備的搬遷費、安裝費的補償。具體補償標準按照當地搬遷費標準或實際發生額計算,安裝調試費應當由設備供應商出具報價和證明。 5、人員遣散安置和停工留薪等費用補償。異地遷建廠房的,需要支付停工期間的 工資 和 社保 費;對于停止經營的,需要依據《 勞動合同法 》的有關規定,支付 解除勞動合同 的 經濟補償金 。 6、停產停業造成的訂單違約損失補償。訂單損失應當出具正式法律文書證明,以 判決書 的形式確定解約損失證明效力最高,被拆遷企業不能隨便與客戶約定中止訂單的賠償協議,否則拆遷人或征收人不予認可。 7、停產停產造成的預期利潤損失補償。被拆遷企業應當證明投資數額和近三年平均合理利潤,以證明合理的投資收益回報,結合剩余經營期限,計算預期的利潤損失。 8、其它與拆遷有關的損失補償。如實驗室、無菌車間、包裝車間等特殊廠房的驗證費,廣告投入后尚未回收成本的損失,駐外機構停產期間的必須開支等等。 以上這些賠償項目的數額需要根據被拆遷企業的具體情況核算確定。 二、征收補償的相關 法律知識 《國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 第十八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 房屋征收 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 征收房屋 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總的來說 , 蕭山開發區企業拆遷促進杭州蕭山區拆遷政策 了當地的經濟發展,人均面積也更為廣。根據杭州蕭山區拆遷政策 我國先關法律的規定,企業拆遷時有相應的補償的,有企業停工后對于員工的補償和一些必要開支,還有對于未完成訂單的 違約金 等等,但這些賠償項目都要根據被拆企業在當地的實際情況再決定的。
蕭山區拆遷換房辦法關于印發《蕭山區征用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 時間:2009年02月09日 )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杭州蕭山區拆遷政策 ,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蕭山區征用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政府
二○○二年七月五日
蕭山區征用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征用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拆遷的管理,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區轄區范圍內,因建設需要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以及安置補償等事宜,均應遵守本辦法。
因成片開發建設征地拆遷涉及零星國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的,按本辦法實施管理,但其補償、安置標準按《杭州市蕭山區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執行。
第三條 蕭山區國土資源局主管本區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工作杭州蕭山區拆遷政策 ;蕭山區統一征遷辦公室具體負責拆遷實施的協調工作。
第四條 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場、村(居)民委員會,以及區發展計劃局、區建設局、區國土資源局、區公安分局、區司法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區工商分局、區城管辦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拆遷管理工作。
區建設局在審核建設用地規劃定點時,對拆遷范圍內的住宅用地和確需搬遷的企業用地以及鎮、村市政公用設施、公益事業設施建設用地,應按城市規劃和村鎮規劃的要求同時統籌安排。
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必須遵守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有效地保護歷史文化遺產。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和個人;被拆遷人是指對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合法所有權人。
第六條 拆遷人必須按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征地建設的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被拆遷人所在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拆遷人做好被拆遷人的搬遷動員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七條 征用集體所有土地需拆遷房屋的,在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核定征地拆遷范圍后,區國土資源局應立即發布《征地拆遷凍結通告》,拆遷用地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在凍結期間不得進行房屋的新建、翻(擴)建、突擊裝修或改變用途;戶口的遷入、分戶;房屋的買賣、交換、析產、贈與、租賃、抵押等不利于拆遷工作的活動。同時通知有關部門在拆遷用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宜:
(一)通知公安部門暫停辦理戶口的遷入、分戶;
(二)通知房管部門暫停辦理房屋的買賣、交換、翻(擴)建、析產、贈與、分戶、租賃、抵押等;
(三)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暫停核發營業執照、臨時營業執照。
在拆遷范圍內實行凍結的期限為十五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凍結期限的,應在期滿前一個月報經區國土資源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
凍結期滿,拆遷人還未取得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發布解凍通告,解除征地拆遷凍結。
凍結期間內,因出生、婚嫁和復轉退軍人、離退休人員、大中專院校學生以及刑滿釋放人員、解除勞教人員回原籍確需辦理戶口遷入且符合戶籍管理規定的,可到公安部門辦理戶口遷入手續。公安部門辦理戶口遷入手續后,應及時抄告區國土資源局。
被拆遷人在拆遷公告之日起至正式安置前出生的人口應作為安置人口,在此期間死亡的人口不再計入安置人口。
第八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征用集體所有土地需要拆遷房屋的,必須取得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拆遷。申請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向區國土資源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征地紅線圖;
(三)建設用地批準書;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許可證一經發放,區國土資源局應當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等內容予以公告。
實施房屋拆遷不得超越經批準的拆遷范圍和規定的拆遷期限。
拆遷人如需變更拆遷范圍的,應當重新辦理領證手續;延期拆遷的,應當辦理延期手續;終止拆遷項目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手續。
道路、政府儲備土地、城市基礎設施等政府工程或特殊項目,經區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提前領取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九條 因征用集體所有土地需要拆遷房屋的,可以由當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場組織統一拆遷,也可以由拆遷人自行拆遷或者委托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具有房屋拆遷資格的單位辦理拆遷事宜。道路、政府儲備土地、城市基礎設施等政府工程實行鎮、街道辦事處或農場包干拆遷。
國土資源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條 拆遷人應當按規定查明被拆遷人的戶籍、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狀況等事項。
被拆遷人必須如實申報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產權、戶籍等有關情況,并提供土地權屬證明等材料。
第十一條 在區國土資源局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和經批準的拆遷方案,就補償、安置等事項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協議應明確規定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方式、安置用房面積、安置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和違約責任等事項。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送區國土資源局備案。協議可以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
安置被拆遷人的住宅用房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設計規范和工程質量標準,并有相應的通水、通電、排污等附屬設施。
根據本辦法簽訂的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協議內容。
第十二條 被拆遷房屋需要作價補償的,由按規定取得評估資格的單位在實施房屋拆遷前進行房屋評估,但不得由拆遷人、被拆遷人進行房屋評估。
第十三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安置方式、安置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有爭議,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區國土資源局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按裁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地、周轉用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四條 超過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或者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裁決作出的搬遷期限,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搬遷的,區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責令限期拆遷的決定。逾期不搬遷的,區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依法強制拆遷,或者由區國土資源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五條 拆除有產權、使用權糾紛或其杭州蕭山區拆遷政策 他產權不明的房屋,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不能解決糾紛或明晰產權、使用權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區國土資源局批準后予以拆遷。拆遷前區國土資源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拆遷人對需拆除房屋作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手續。
第十六條 拆遷用地范圍內的違法建筑物、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和暫保使用的房屋,應無條件自行拆除,不予補償,不作為安置依據。拆除經依法批準尚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可根據已使用年限給予適當補償,但不作為安置依據。
被拆遷人在區國土資源局發出《征地拆遷凍結通告》后,進行裝修、翻(擴)建的,一律不予補償,不作為安置依據。
第十七條 對依法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拆遷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定抵押協議,重新設立抵押權。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區國土資源局公布的拆遷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由拆遷人參照第十五條規定實施拆遷;對拆遷補償款或拆遷調換的產權辦理提存公證,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和抵押人。
第三章 住宅用房拆遷
第十八條 拆遷私有住宅用房,實行遷建安置或者調產安置。
遷建安置是指由拆遷人按被拆除房屋評估價格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并提供遷建用地,由村民委員會負責按有關規定辦理用地手續,在規劃確定的農居點復建住宅進行安置。被拆除房屋的評估價格按照城市房屋拆遷基準價評估后,扣除當地商品房樓面地價等費用系數后確定。費用系數另行制定。
調產安置是指以拆遷人統一建造的多層成套住宅用房,或購買商品房作為產權調換用房,安置被拆遷人。
被拆遷人應當按照經依法批準的《拆遷方案》確定的安置途徑和安置地點,進行遷建或者調產安置。
第十九條 拆遷私有住宅用房實行遷建安置的,其安置住房應符合當地新農村建設統一規劃,用地面積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
在農居點內安置被拆遷人的,當地村民委員會應在拆遷公告發布后十五日內,確定具體安置方案。
第二十條 拆遷私有住宅用房,根據城市規劃或政府有關規定不能新建農居點的,由拆遷人購買商品房或以統一建造的多層成套住宅用房安置被拆遷人,實行產權調換。
屬于購買商品房安置的,其安置的建筑面積(以下簡稱安置面積),以經依法認定的原住宅用房建筑面積(以下簡稱原面積)結合被拆遷人家庭的常住戶口人數,按下列安置標準確定:
(一)一至二人戶,原面積不足四十六平方米的,安置面積為四十六平方米;原面積在四十六至八十平方米的,按原面積安置;原面積超過八十平方米的,安置面積為八十平方米。
(二)三人戶,原面積不足六十九平方米的,安置面積為六十九平方米;原面積在六十九至一百二十平方米的,按原面積安置;原面積超過一百二十平方米的,安置面積為一百二十平方米。
(三)四人以上戶,原人均建筑面積(以下簡稱人均面積)不足二十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積二十平方米安置;原人均面積在二十至四十平方米的,按原面積安置;原人均面積在四十平方米以上的,按人均面積四十平方米安置。
被拆遷人在同一拆遷范圍內有多處住房的,應合并計算其原住宅用房面積。
實行產權調換安置的,經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一致,也可以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實行貨幣化安置,由被拆遷人自行解決拆遷安置用房。貨幣化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區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屬于統一建造的多層成套住宅用房安置的,安置辦法參照農村多層住宅政策。
第二十一條 拆遷私有住宅用房,以商品房實行產權調換的,被拆除的原住房和安置房應按城市房屋評估價結算差價。以農村多層公寓實行產權調換的,原住房應按城市房屋評估價扣除當地商品房樓面地價等費用系數后進行結算。
安置面積超原面積的部分,在安置標準范圍內的,按安置房的成本價結算差價;高于安置標準的,屬商品房調產的按商品房市場價結算,屬于農村多層公寓調產的,按農村多層公寓政策。
原面積超過安置面積部分按城市房屋評估價扣除當地商品房樓面地價等費用系數后進行結算。
安置用房因自然間不可分割而使總安置面積增加在五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按成本價結算。
第二十二條 安置人口按照被拆遷人家庭常住戶口人數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一個安置人口: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二)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
被拆遷人家庭成員在本區雖無常住戶口,但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計入安置人口:
(一)結婚三年以上的配偶;
(二)原戶口在拆遷地現在部隊服役的軍人(不含已在外地結婚定居人員);
(三)原戶口在拆遷地的大中專院校的在校學生;
(四)在戶口所在地無人贍養,并在拆遷范圍內實際居住二年以上的被拆遷人雙方父母;
(五)原戶口在拆遷地現在監獄服刑、勞動教養的人員;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二十三條 原私有住宅改作非住宅用房的,仍作住宅用房處理。拆除原為住宅用房而出租(借)供他人作非住宅使用的私有房屋,仍作住宅用房處理。
第二十四條 拆除出租(借)的住宅用房,拆遷人對租(借)用人不予安置和補償,由租(借)雙方自行協議處理。租(借)雙方在區國土資源局公布的拆遷期限內達不成協議的,由拆遷人參照第十五條規定實施拆遷;對拆遷補償款或拆遷調換的產權辦理提存公證,并及時通知租(借)雙方。
第二十五條 拆除住宅用房,拆遷人不能一次性安置的,應當在協議中明確過渡期限并提供過渡用房,或者發給臨時過渡費由被拆遷人自行過渡。拆遷后新建房屋建筑面積在二萬平方米以下的,過渡期限不超過二年;在二萬平方米以上的,過渡期限不超過二年零六個月。
被拆遷人搬家時,由拆遷人按戶發給搬家補貼費。
搬家補貼費、臨時過渡費的標準和計發辦法,按照蕭山區城市房屋拆遷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被拆遷房屋的內裝修補償標準,按照蕭山區城市房屋拆遷標準。
第四章 非住宅用房及其他拆遷
第二十七條 拆除非住宅用房實行遷建安置的,被拆除房屋按城市房屋拆遷標準評估賠償,拆遷人給予落實遷建地點后,被拆遷人自行辦理安置用地的審批手續;拆遷人同時不再另行承擔遷建費用及停業期間的補貼,也不提供過渡用房。
拆除非住宅用房實行貨幣安置的,被拆除房屋按城市房屋拆遷標準評估并扣除當地商品房樓面地價等費用系數后賠償。
拆除非住宅用房實行調產安置的,被拆遷房屋和安置房屋按照城市房屋評估標準結合成新、用地建房手續的完備度結算差價。安置面積超過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商品房價格結算;安置面積不足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城市房屋拆遷評估價并扣除當地商品房樓面地價等費用系數后結算。
第二十八條 私有住宅用房附屬的禽畜棚舍、室外廁所、門斗等,均不作原住宅用房建筑面積計算,由拆遷人給予相應的折價補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拆遷人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者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拆遷的,由區國土資源局按照《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責令停止拆遷或吊銷拆遷許可證,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被拆遷人造成損失的,由區國土資源局責令拆遷人給予賠償。
拆遷人委托不具有房屋拆遷資格的單位辦理拆遷事宜的,由區國土資源局責令改正,并按照《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對拆遷人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拆遷人擅自降低補償、安置標準,縮小補償、安置范圍的,由區國土資源局按照《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擅自提高補償、安置標準,擴大補償、安置范圍的,由區國土資源局按照《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予以警告,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拆遷人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拆遷期限或者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的,由區國土資源局按照《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予以警告,責令限期完成拆遷安置,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被拆遷人造成損失的,由拆遷人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三十一條 被拆遷人違反規定,拒絕或不按期騰退過渡房的,由區國土資源局按照《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予以警告、責令限期退還過渡房,并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騰退過渡房的,區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搬遷,并按照《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被拆遷人在原房屋產權、使用狀況等方面弄虛作假,騙取超面積安置或超額補償的,由區國土資源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拆遷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辦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國土資源部門工作人員在拆遷公務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鄉鎮非農建設使用集體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軍隊進行非軍事設施建設需征地拆遷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在本辦法發布前已明確政策的房屋拆遷仍按原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