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一級立案后要求立即拘留
輕傷鑒定下來輕傷一級立案后要求立即拘留 了輕傷一級立案后要求立即拘留 ,派出所不應該馬上抓人,需要看具體情況定。僅憑輕傷鑒定,公安機關不一定會采取強制措施的,還要有其他充分證據指證才會辦理刑事拘留的手續審批。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輕傷鑒定下來了,派出所,不能馬上抓人。因為公安機關在執行逮捕時,首先必須要有逮捕證。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批準逮捕決定書、決定逮捕通知書或者人民法院的逮捕人犯決定書以后,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所以確實是像派出所說的那樣需要先立案。不能隨便抓人。被打成輕傷,單憑傷情鑒定還不構成立案抓人的條件。如果派出所對已有抓捕需要的犯人不抓捕,可以先不斷地督促,先通過信訪,找辦案機關的上級部門,時間比較長,如果分局區信訪管不了,就市局信訪,如果沒有效果,就通過政府機關網站反映,立了案了檢察院就管不了公安,可以通過紀委舉報。除了特殊情況,派出所只有對有犯罪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的罪犯,才能馬上抓人,其余需要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才能抓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 執行逮捕時,必須出示逮捕證,并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捺指印,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注明。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執行逮捕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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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打架致人輕傷一級報案后的程序是什么?打架致人輕傷一級報案后輕傷一級立案后要求立即拘留 的程序是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輕傷一級立案后要求立即拘留 ,按照《刑事訴訟法》輕傷一級立案后要求立即拘留 的規定輕傷一級立案后要求立即拘留 ,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輕傷一級立案后要求立即拘留 ,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代理申訴、控告。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的案件情況。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