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賠償流程及時間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賠償流程及時間 :民事糾紛的起訴的程序如下:
1、寫好起訴書;
2、攜帶證據和起訴書到法院立案并交訴訟費;
3、法院審查確定受理后就會開庭審理;
4、法院判決;
5、執行判決。
民事案件審理時間:簡易程序3個月內審結。普通程序6個月內審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民事訴訟賠償流程及時間 ,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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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程序時間流程一、 訴訟時效 1、普通2年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應該知道權利受侵害之日起算。(民法通則135條) 2、特殊1年訴訟時效。身體收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毀損的。(民法通則136條) 3、特殊3年訴訟時效。因 環境污染 損害賠償提起 訴訟 的。( 環境保護法 42條) 4、特殊4年訴訟時效。因國際貨物 買賣合同 和技術進 出口合同 提出訴訟或仲裁的。( 合同法 129條) 5、最長訴訟時效。從權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通則137條) 二、申請 財產保全 1、訴前財產保全民事訴訟賠償流程及時間 :法院應在接受申請后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應該立即執行;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新民訴101條) 2、訴中財產保全:對情況緊急的,法院應在接受申請后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應立即執行。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新民訴100條) 3、救濟程序:對財產保全或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新民訴108條) 三、 立案 期限 1、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立案。(立案登記司法解釋2條 2、對當事人提出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作出以下處理: (1)對民事、行政起訴,應當在收到 起訴狀 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2)對刑事自訴,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次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3)對第三人撤銷之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4)對執行異議之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3、人民法院在上述法定期間內不能判定起訴、自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先行立案。 四、送達時間及方式 1、送達時間: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訴狀副本送達被告;(新民訴125條) 2、直接送達: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民事訴訟賠償流程及時間 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 代理 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新民訴85條) 3、留置送達: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 證人 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新民訴86條) 4、委托送達或郵寄送達: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新民訴88條) 5、轉交送達: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轉交。受送達人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通過其所在強制性教育機構轉交。(新民訴89、90條) 6、公告送達:國內公告送達:適用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天的,視為送達。(新民訴84條);涉外公告送達:適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達的。自公告之日期滿3個月。(新民訴267條) 7、其它方式: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 判決書 、裁定書、調解書除外。(新民訴87條) 五、答辯期 1、一般案件答辯期限: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法院收到 答辯狀 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至原告。(新民訴125條) 2、涉外案件答辯期限:答辯期30日,并可申請延長,但有法院批準決定。(新民訴268條) 六、 管轄權異議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 管轄權 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對該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上級法院應在30日內審結。 2、當事人未提出 管轄異議 ,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 級別管轄 和專屬 管轄 規定的除外。(新民訴127條) 六、舉證期限 1、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 一審 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 證據 的第 二審 案件不得少于十日。(新民訴司法解釋99條) 2、當事人在一審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在駁回當事人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舉證期限。但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30日的舉證期限。(舉證時限規定通知第3條) 七、申請延期舉證 當事人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適當延長舉證期限,并通知其他當事人。延長的舉證期限適用于其他當事人。申請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并通知申請人。(新民訴司法解釋100條) 八、逾期舉證后果 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新民訴65條) 九、申請證人出庭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新民訴司法解釋100條) 十、申請調查取證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新民訴司法解釋94條) 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與待證事實無關聯、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或者其他無調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新民訴司法解釋95條) 十一、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提出反訴期間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 合并審理 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新民訴司法解釋第156條) 十二、開庭通知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新民訴136條) 十三、 開庭審理 1、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2、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3、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4)宣讀鑒定意見; (5)宣讀勘驗筆錄。 4、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3)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4)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5、最后陳述。 6、做出判決。(新民訴137—142條) 十四、審限 1、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新民訴149條) 2、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新民訴161條) 十五、判決書的送達 1、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新民訴148條) 2、判決書和可以上訴的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雙方當事人的,上訴期從各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的次日起計算。(民訴意見165條) 民事訴訟必須依照《 民事訴訟法 》中所規定的 民事訴訟程序時間 進行,每一個步驟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執行完畢也是對法律工作者的基本要求。一旦違反此程序可能會造成審判結果無效等法律后果,嚴格的執行程序也是對當事人的利益的一種保護,也是國家建立法律秩序的一種要求。
交通事故民事訴訟流程及時間交通事故訴訟流程為起訴受理、庭前準備、開庭審理、上訴、二審開庭審理等。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訴訟民事訴訟賠償流程及時間 的流程:一、起訴和受理:交通事故當事人就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應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經法院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受理后七日內立案民事訴訟賠償流程及時間 ;認為不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訴。二、審理前的準備:法院立案后五日內將起訴狀附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15日內提答辯狀,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檢訴訟材料進行必要的審理前的準備工作。訴訟時間:一審一般是3-6個月時間,交通事故案件的一審3個月可以結案;一審判決下達后,雙方都服判,一審判決生效;如果有任何一方不服而上訴,則要進行二審,二審為3個月時間,二審是終審判決,不允許再上訴;如果被告能自覺履行生效的一審或二審判決,訴訟結束,如果被告拒絕履行,需要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雖然法律規定執行要在6個月內結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