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二級證據不足敗訴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可以結案。對原來認為證據不足輕傷二級證據不足敗訴 的輕傷害案件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終結后輕傷二級證據不足敗訴 ,應出具偵查終結報告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并可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在雙方當事人自愿輕傷二級證據不足敗訴 的前提下,由雙方當事人各自向公安機關寫出調解申請書,在此基礎上,公安機關可以組織調解結案。這樣便于穩定雙方情緒,及時化解矛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違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輕傷二級證據不足的案子怎么處理【法律分析】
輕傷二級證據不足,只要符合刑事拘留條件就能拘留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輕傷二級證據不足敗訴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輕傷二級證據不足敗訴 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被人打輕傷二級檢察院批捕科因證據不足,退回公安偵查,我應該怎樣走法律程序?被人打輕傷二級檢察院批捕科因證據不足,退回公安偵查,如果二次補充偵查后,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會做出不起訴的決定,如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輕傷二級證據不足敗訴 ;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2、第一百八十條 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擴展資料
1、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2、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3、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并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輕傷二級證據不足敗訴 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4、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證據不足的輕傷案件怎么處理輕傷結果出來輕傷二級證據不足敗訴 ,公安局應當立案偵查,派出所不能推說,只有通過立案搜集證據。如果派出所以證據不足不立案,只能個人直接性法院起訴。因證據不足不予立案,又是輕傷,通過檢察院監督立案可能性不大。比較可行輕傷二級證據不足敗訴 的方式還是提起自訴,請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責任。但無論最終是公訴還是自訴,刑事定罪都是需要證據確鑿充分輕傷二級證據不足敗訴 的。證據不足無法追究對方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一百七十四條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并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輕傷二級證據不足敗訴 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