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輕傷二級立案后證據不足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可以結案。對原來認為證據不足的輕傷害案件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終結后公安輕傷二級立案后證據不足 ,應出具偵查終結報告書公安輕傷二級立案后證據不足 ,送達雙方當事人,并可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由雙方當事人各自向公安機關寫出調解申請書,在此基礎上,公安機關可以組織調解結案。這樣便于穩定雙方情緒,及時化解矛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公安輕傷二級立案后證據不足 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安輕傷二級立案后證據不足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違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輕傷二級證據不足的案子怎么處理【法律分析】
輕傷二級證據不足公安輕傷二級立案后證據不足 ,只要符合刑事拘留條件就能拘留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安輕傷二級立案后證據不足 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公安輕傷二級立案后證據不足 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證據不足的輕傷案件怎么處理輕傷結果出來公安輕傷二級立案后證據不足 ,公安局應當立案偵查公安輕傷二級立案后證據不足 ,派出所不能推說公安輕傷二級立案后證據不足 ,只有通過立案搜集證據。如果派出所以證據不足不立案,只能個人直接性法院起訴。因證據不足不予立案,又是輕傷,通過檢察院監督立案可能性不大。比較可行公安輕傷二級立案后證據不足 的方式還是提起自訴,請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責任。 但無論最終是公訴還是自訴,刑事定罪都是需要證據確鑿充分的。證據不足無法追究對方刑事責任。
證據不足的輕傷案件如何處理輕傷結果出來公安輕傷二級立案后證據不足 ,公安局應當 立案偵查 ,派出所不能推說,只有通過 立案 搜集 證據 。如果派出所以證據不足不立案,只能個人直接去法院起訴。因證據不足不予立案,又是輕傷,通過檢察院監督立案可能性不大。比較可行公安輕傷二級立案后證據不足 的方式還是提起自訴,請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責任。但無論最終是 公訴 還是自訴,刑事定罪都是需要證據確鑿充分的。證據不足無法追究對方刑事責任。 《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被人打成輕傷二級,警察立案不執行,說證據不足怎么辦?求大家幫忙!被打成輕傷二級證據不足公安輕傷二級立案后證據不足 ,只要符合刑事拘留條件就能拘留犯罪嫌疑人。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安輕傷二級立案后證據不足 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證據不足的案子怎么處理1、公安機關可以調解結案。原認為證據不足輕傷案件經公安機關調查結束后公安輕傷二級立案后證據不足 ,應當出具調查結束報告,送達雙方,可以說服雙方教育,在雙方自愿公安輕傷二級立案后證據不足 的前提下,雙方向公安機關寫調解申請,在此基礎上,公安機關可以組織調解結案。這很容易穩定雙方的情緒,并及時解決沖突。.受害人應當提起自訴。公安機關應當告知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為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公安機關暫時無法說服雙方自愿調解。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一百七十四條,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并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公安輕傷二級立案后證據不足 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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