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行政賠償的程序
1.提出賠償請求。
2.行政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行政賠償的程序 的受案。
3.審查下列內容:賠償申請是否屬于法律、法規以及規章規定申請行政賠償的程序 的賠償范圍;有無法律、法規以及規章關于不予賠償申請行政賠償的程序 的規定情形;請求人是否符合國家賠償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是否應由本機關予以賠償;賠償請求是否已過時效;請求賠償的有關材料是否齊全。
4.對符合法定賠償條件申請行政賠償的程序 ,決定予以賠償的申請行政賠償的程序 ,制作《行政賠償決定書》。
5.行政賠償的執行。
行政賠償程序受理行政賠償案件程序是申請行政賠償的程序 :1、對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賠償的案件進行審理申請行政賠償的程序 ,符合條件的,受理立案:2、請求人填寫行政賠償申請登記表申請行政賠償的程序 ;3、審查賠償申請是否屬于法律、法規以及規章規定的賠償范圍申請行政賠償的程序 ;4、負有賠償義務的司法行政機關負責賠償決定的執行。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七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行政賠償賠償程序是怎樣的呢受理行政賠償案件程序是申請行政賠償的程序 :1、對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賠償申請行政賠償的程序 的案件進行審理申請行政賠償的程序 ,符合條件的申請行政賠償的程序 ,受理立案申請行政賠償的程序 :2、請求人填寫行政賠償申請登記表;3、審查賠償申請是否屬于法律、法規以及規章規定的賠償范圍;4、負有賠償義務的司法行政機關負責賠償決定的執行。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七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行政賠償一般有哪些程序確認賠償程序。確認賠償是指在非復議和訴訟申請行政賠償的程序 的行政救濟中申請行政賠償的程序 ,經有權機關審查認定行政行為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由 賠償義務機關 所給的賠償。申請行政賠償的程序 我國 國家賠償法 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對依法確認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因此,確認賠償是一種不以 賠償請求人 提出賠償請求為前提的賠償。確認賠償程序實際上就是非復議和訴訟的行政救濟程序。目前,我國國家賠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對這種行政救濟的程序未作具體規定。賠償義務機關。這是指實施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申請行政賠償的程序 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有義務代表國家 承擔賠償責任 的行政主體。我國國家賠償法規定,行政主體行使職權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該行政主體為賠償義務機關。兩個以上行政主體共同行使職權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職權的行政主體是共同賠償義務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是賠償義務機關。受行政主體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主體是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主體是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主體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主體是賠償義務機關。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是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如何申請國家賠償,有哪些程序?按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國家賠償程序,總的原則是賠償請求人應當首先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由于申請行政賠償的程序 我國實行侵權行為機關與賠償義務機關一致的原則,也就是賠償請求人應先向侵權機關申請賠償。實行首先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原則,其目的在于簡化程序,方便受害人,有利于及時得到賠償。先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通稱協商程序或協議程序,即由賠償義務機關與賠償請求人先行就有關賠償的范圍、方式和金額等事項進行自愿協商,從而達成賠償協議,解決賠償爭議。但是,實行這一原則有一例外,即賠償請求人提出行政賠償時,由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存在,賠償請求可能依附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賠償請求人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而不必先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
受害人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應在兩個月內決定是否賠償。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根據行政賠償、刑事賠償的不同情況,國家賠償法規定了不同的程序。屬于行政賠償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屬于刑事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直接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申請行政賠償的程序 ;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以外的公安、安全、檢察機關的,賠償請求人需要先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或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再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的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
在國家賠償程序中,行政賠償與刑事賠償另一個重大區別是在審理機構方面,行政賠償適用行政訴訟法的行政訴訟程序,由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庭審理申請行政賠償的程序 ;刑事賠償則是由人民法院特別設立的賠償委員會審理。按照國家賠償法規定:“中級以上的人民法院設立賠償委員會,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審判員組成。”這是因為刑事賠償涉及的國家機關較為復雜,其中,既有主持賠償爭議解決的人民法院,也有對法律實施進行監督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既是賠償義務機關,又是主持解決賠償爭議,決定是否賠償的機關。盡管主持解決賠償爭議的人民法院和履行賠償義務的人民法院并非同一個人民法院,但申請行政賠償的程序 他們畢竟同在人民法院系統,這似乎有悖于“任何人不得為自己案件的法官”這古老的公正法則。同時,人民檢察院本是對法院審判活動實行監督的機關,而在刑事賠償中。人民檢察院則要作為當事人接受人民法院的審判。這些特殊情況決定了刑事賠償不能作為一般的案件對待,由人民法院既設的任何一個審理機構處理。因而,國家賠償法確定了刑事賠償由人民法院特設的賠償委員會來處理。
但是,無論是行政賠償,還是刑事賠償,既然是應賠償請求人的請求對賠償爭議進行裁決的司法活動,就應當遵守司法程序的一般規則,賠償的一般程序是:(1)提出賠償請求,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受害人的自然狀況、具體的要求、根據和理由;(2)合議。無論是行政審判庭,還是賠償委員會,都采取合議的方式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審理案件;(3)作出是否賠償的裁決。賠償委員會作出賠償決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決定,必須執行,行政訴訟中的賠償判決,則依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當事人有權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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