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買斷工齡補償金規定
法律分析:買斷工齡即解除拉動合同天津市買斷工齡補償金規定 ,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天津市買斷工齡補償金規定 ,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天津市買斷工齡補償金規定 ,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天津市買斷工齡補償金規定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買斷工齡補償金怎么算法律分析天津市買斷工齡補償金規定 :買斷工齡其實就是解除勞動關系天津市買斷工齡補償金規定 的一種方式,是按照勞動者天津市買斷工齡補償金規定 的工齡,折算補償的金額,買斷以后脫離勞動關系。勞動者須明確的是“買斷工齡”是違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天津市買斷工齡補償金規定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16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制度,繳納社會保險費”(72條)。可見,企業必須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保險費。如果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員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業,也能依法享受失業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員工離開單位就沒人管的問題,因此也就無須“買斷工齡”。時至今日,“買斷工齡”是國家政策法規明令禁止的,如果仍有企業在通過“買斷工齡”的形式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說明這個企業沒有依法為其員工繳納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養老保險,員工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行政主管部門也應當依法對企業進行制止和制裁。
法律依據天津市買斷工齡補償金規定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關于工齡買斷補償款買斷工齡天津市買斷工齡補償金規定 , 并不是勞動法上的一個概念天津市買斷工齡補償金規定 ,它是近年來各地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新做法,國家法律從來就沒有承過,因此也沒有相應的規范可言。買斷工齡,不過是高額經濟補償解除勞動合同的做法,各地的做法各不一樣。勞動法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規定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其中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與所謂的買斷工齡情況類似。第八條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職工買斷工齡國家有那些規定?按照目前國家相關法律規定,買斷工齡是違法天津市買斷工齡補償金規定 的。但是,在特殊情況下,買斷工齡是保障勞動者合理利益的一種有效手段,改革開放40年來的無數次的實踐證明了這一點。
《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16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72條)。
如果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員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業,也能依法享受失業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員工離開單位就沒人管的問題,因此也就無須買斷工齡。
但現在仍有一些國有企業無視國家政策法規的明文禁止,在安置富余人員時還采用買斷工齡的做法。針對這一現象,為了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
國家有關部門在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時,嚴格禁止企業采取買斷工齡形式將員工推向社會。1999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關于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規定:“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系。”
1999年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出售國有小型企業中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也強調:"確保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出售方應在申請出售前征求職工對出售方案和職工安置的意見。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在企業出售中終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不得借出售之機,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對職工‘買斷工齡‘或為職工辦理提前退休把職工推向社會。"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天津市買斷工齡補償金規定 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依此類推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應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合并或分立后繼續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繼續履行,用人單位變更名稱的,應變更用人單位的名稱。
國家勞動部勞部發〔1996〕354號《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規定:用人單位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者,如果其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1)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
(2)工作年限較長,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
(3)復員、轉業軍人初次就業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規定中指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只明確合同的起始日,沒有明確終止日期,是合同期限不固定的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法》規定,針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果沒有出現重大特殊情況(如企業破產解散、被外企并構)或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終止合同,直到法定終止條件出現時才可終止合同。
《民法通則》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無效”。第五十九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和明顯失去公平的行為有權請求撤銷。”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買斷工齡
“買斷工齡”按什么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問:我是一名企業工會的負責人。最近我企業要實行改制天津市買斷工齡補償金規定 ,有一部分職工要“買斷工齡”。許多職工來工會問我,“買斷工齡”按什么工資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我專門向有關人士咨詢過,但說法不一,有的說按企業平均工資標準,有的說按社會平均工資標準,還有的說按職工本人工資標準和基本生活費標準等等。說的我一頭霧水,莫衷一是。為配合企業做好改制工作和給職工一個明確說法,以及企業在“買斷工齡”中如有不合適的做法我該如何辦。 答:目前企業改組改制工作正在開展,天津市買斷工齡補償金規定 你提出的問題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現將國家在這方面的有關政策作一介紹,以便于你作為工會工作者配合企業做好改制工作和維護職工和合法權益。所謂“買斷工齡”,是職工對企業在改制中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一個通俗說法。正確的表述應是,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天津市買斷工齡補償金規定 了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至于按什么樣的工資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國家是這樣規定的,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在企業改制中,希望你作為工會工作者,應履行工會的義務,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