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編買斷工齡補償金規定
法律分析事業編買斷工齡補償金規定 :買斷工齡即解除拉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事業編買斷工齡補償金規定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事業單位買斷工齡補償標準買斷工齡是屬于不合法事業編買斷工齡補償金規定 的行為。只要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的話是要支付賠償金的。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事業編買斷工齡補償金規定 ,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事業編買斷工齡補償金規定 ,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事業編買斷工齡補償金規定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買斷工齡補償金怎么算一、正面回答
一般來說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和月工資支付事業編買斷工齡補償金規定 ,即工作年限乘以月工資。勞動者在該公司工作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工作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公司要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具體分析
常規情況:月工資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不包括福利性質的津貼、補貼。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區的市級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計算經濟補償金年限最高不超12年。月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三、什么是買斷工齡?
買斷工齡是指改革開放初期事業編買斷工齡補償金規定 我國一些國有企業在改革過程中安置富余人員的一種辦法,即參照員工在企業的工作年限、工資水平、工作崗位等條件,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經企業與員工雙方協商,報有關部門批準,由企業一次性支付給員工一定數額的貨幣,從而解除企業和富余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把員工推向社會的一種形式。
“買斷工齡”按什么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問事業編買斷工齡補償金規定 :事業編買斷工齡補償金規定 我是一名企業工會的負責人。最近我企業要實行改制事業編買斷工齡補償金規定 ,有一部分職工要“買斷工齡”。許多職工來工會問我事業編買斷工齡補償金規定 ,“買斷工齡”按什么工資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我專門向有關人士咨詢過,但說法不一,有的說按企業平均工資標準,有的說按社會平均工資標準,還有的說按職工本人工資標準和基本生活費標準等等。說的我一頭霧水,莫衷一是。為配合企業做好改制工作和給職工一個明確說法,以及企業在“買斷工齡”中如有不合適的做法我該如何辦。 答:目前企業改組改制工作正在開展,你提出的問題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現將國家在這方面的有關政策作一介紹,以便于你作為工會工作者配合企業做好改制工作和維護職工和合法權益。所謂“買斷工齡”,是職工對企業在改制中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一個通俗說法。正確的表述應是,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事業編買斷工齡補償金規定 了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至于按什么樣的工資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國家是這樣規定的,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在企業改制中,希望你作為工會工作者,應履行工會的義務,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
買斷工齡的相關政策與“買斷工齡”相關事業編買斷工齡補償金規定 的政策和法律主要有:
1999年9月22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五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事業編買斷工齡補償金規定 的《中共中央關于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文件第二項第九點提出:“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發揮企業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強企業黨組織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提高企業經營管理者隊伍素質,堅持和完善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業民主管理,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在十二項第三段中提出:“搞好國有企業的改革和發展,必須切實尊重職工的主人公地位,充分發揮職工群眾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堅持維護職工的經濟利益,保障職工的民主權利,進一步理順勞動關系,依法進行平等協商,認真執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發揮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在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中的作用”。
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保障企業改革的順利進行,1998年國家勞動部就企業實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過程中履行勞動合同問題通知中規定:在企業實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單位主體發生變化后,應當由變化后的用工主體繼續與職工履行原勞動合同。由于企業改制導致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的,企業與職工應當依法變更勞動合同。在企業實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過程中,凡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勞動關系重大問題,如集體變更或解除勞動關系等,要發揮職工代表大會的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作用,保持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
中共中央、國務院1998年6月9日《關于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企業不許逃避社會責任,把職工向社會一推了之,要對職工負責到底。”
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負責人早在1998年就明確指出:所謂企業“買斷工齡”的做法(即企業按職工工齡給一次性經濟補償后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并且不再給職工社會保險待遇)是絕不允許的,也是不合法的。
勞動部(勞部發1995年262號文件)指出“買斷工齡”的做法是錯誤的,必須予以糾正。
國家經貿委1998年7月10日在《人民日報》上刊登的《緊急通知》指出:“無論采取哪種企業改制方式,都不能采取搞運動的方式開大會進行動員,不能急于求成,不能強迫命令,不能壓指標、定任務。”
1998年8月5日《人民日報》社論指出:“國有企業改制方式要充分征求群眾意見,不能強迫命令。對大多數職工抵制和反對的方案,不能依據少數領導意圖強制推行。
1999年國家勞動部和社會保障部聯合頒布的《關于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中規定:“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事業編買斷工齡補償金規定 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依此類推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應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合并或分立后繼續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繼續履行,用人單位變更名稱的,應變更用人單位的名稱。
國家勞動部勞部發〔1996〕354號《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規定:用人單位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者,如果其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1)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2)工作年限較長,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3)復員、轉業軍人初次就業的;(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規定中指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只明確合同的起始日,沒有明確終止日期,是合同期限不固定的勞動合同。事業編買斷工齡補償金規定 我國《勞動法》規定,針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果沒有出現重大特殊情況(如企業破產解散、被外企并構)或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終止合同,直到法定終止條件出現時才可終止合同。
《民法通則》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五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無效”。第五十九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和明顯失去公平的行為有權請求撤銷。”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法規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勞動法》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法》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關于勞動合同的效力: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工人被用人單位強制買斷工齡補償金應該怎樣計算買斷工齡事業編買斷工齡補償金規定 , 并不是勞動法上事業編買斷工齡補償金規定 的一個概念,它是近年來各地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事業編買斷工齡補償金規定 的新做法,國家法律從來就沒有承過,因此也沒有相應的規范可言。買斷工齡,不過是高額經濟補償解除勞動合同的做法,各地的做法各不一樣。勞動法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規定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其中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與所謂的買斷工齡情況類似。第八條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