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款在破產中的清償順序
破產清償順序行政罰款在破產中的清償順序 ,是指法律規定行政罰款在破產中的清償順序 的對不同性質破產債權在分配時的先后次序。
中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37條規定的破產清償順序為:
(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3)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依清償順序逐一分配行政罰款在破產中的清償順序 ,前一順序債權全部清償之前行政罰款在破產中的清償順序 ,后面順序的債權不予分配。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債權的,按照比例分配。
擴展資料:
破產法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破產程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三條 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條 破產案件審理程序,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依照本法開始的破產程序,對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財產發生效力。
對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破產案件的判決、裁定,涉及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財產,申請或者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
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不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不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的,裁定承認和執行。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破產法清償準則
公司破產清算程序,清償順序有哪些破產財產應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行政罰款在破產中的清償順序 ,之后行政罰款在破產中的清償順序 ,然后在進行債務償還時有先償還職工行政罰款在破產中的清償順序 的工資和相關費用,其次是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最后才是普通破產債權。當破產財產不足時,同一順序的按比例分配清償。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行政罰款在破產中的清償順序 :
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應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行政罰款在破產中的清償順序 ;
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破產財產清償的先后順序是什么1、優先撥付破產費用。破產案件行政罰款在破產中的清償順序 的訴訟費用;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2、共益債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行政罰款在破產中的清償順序 ,為了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產程序順利進行而發生的債務。
3、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行政罰款在破產中的清償順序 :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勞動保險費用和補償金。
(2)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4、破產財產按照清償順序逐一分配,前一順序債權全部清償以前,后面順序的債權不予分配。
5、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額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四條 破產財產須優先撥付破產費用,破產費用包括:(1)破產財產的管理、變賣和分配所需要的費用,以及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2)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3)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行政罰款在破產中的清償順序 他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3)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破產第一清償順序是什么法律分析:請求權行政罰款在破產中的清償順序 的順序。根據破產法第113條的規定行政罰款在破產中的清償順序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行政罰款在破產中的清償順序 ,依照下列順序清償: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行政罰款在破產中的清償順序 ,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第一順序);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第二順序);普通破產債權(第三順序)。在計算第一順序的債權分配時,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第一百一十六條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后,由管理人執行。 管理人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實施多次分配的,應當公告本次分配的財產額和債權額。管理人實施最后分配的,應當在公告中指明,并載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第一百二十一條 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