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權的清償順序
破產債權清償順序的依據破產債權的清償順序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破產債權的清償順序 ,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 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 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法律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破產債權的清償順序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破產債權的清償順序 ;(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破產債權清償的順序依照如下的順序進行破產債權清償:1、清償完依法獲得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社會保險費用、稅款后破產債權的清償順序 ;2、清償有擔保的債權;3、普通破產債權破產債權的清償順序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公司破產債務清償順序是怎樣的公司破產之后破產債權的清償順序 ,按各債權人的申報順序進行債務的清償。根據破產債權的清償順序 我國《公司法》的規定破產債權的清償順序 ,企業破產之后,需要成立專門的清算組,對企業的財產進行清算。清算組在清算期間應當通知、公告本企業債權人,清理債務、債權,并處理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資產。法律規定清算組的此項義務,是為了保障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債權人在被通知、公告之后,應當積極地主張自己的債權,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對于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已經申報的債權人有權優先參與分配,從而獲得清償。需要注意的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當承擔的責任以其投資額為限。如果股東不存在虛假出資、欠繳出資和轉移公司財產等行為的,就不用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的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界定及股東責任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一百八十四條 清算組的職權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一百八十五條 債權人申報債權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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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是如何規定財產清償順序的(一)債務清償順序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破產債權的清償順序 ,按如下順序清償:(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破產債權的清償順序 的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第一順位);(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第二順位);(3)破產債權(第三順位)。其中破產債權的清償順序 ,第一、二順位破產債權的清償順序 的請求權,稱為優先請求權。(二)破產財產變價破產財產變價,是指清算人將非金錢的破產財產,通過合法方式加以出讓,使之轉化為金錢形態,以便于清算分配的過程。破產財產在變價前,有必要進行估價的,應當進行估價。清算組進行破產財產的變價,應當制訂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審議通過。依照國家規定不能公開拍賣或出售的財產,應依國家規定的方式變賣。變賣破產財產,原則上應公開進行,通常采用的形式有拍賣、招標出售、標價出售。(三)破產分配破產分配,應首先由清算組提出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通過,報清法院裁定后執行。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按如下順序清償;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的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3.破產債權。在先順序清償完畢后,有剩余財產的,進行下一順序的清償;每一順序的債權,破產財產足夠清償的,予以定額清償;不足清償的,按比例清償。(四)補充分配破產分配終結后,如發現本應納入破產財產分配的破產人財產的,應當追回財產,進行補充分配。一般說來,追回的破產財產通常是破產人隱匿、私分的財產,此外還有遺失財產、被盜財產及被破產債權的清償順序 他人合法占有而在破產人財產清冊中遺漏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