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債權的清償順序
普通債權普通債權的清償順序 的清償順序:先清償到期的債權;如果都到期的普通債權的清償順序 ,先清償有擔保的債權;如果都沒有擔保的普通債權的清償順序 ,則先清償債務負擔較重的債權;負擔相同的普通債權的清償順序 ,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來清償;到期時間相同的,則按比例來清償。
拓展資料:
債權是按照合同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也稱為債權關系或者債的關系。
在債權關系中,享有權利的人為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為債務人。債權人享有的權利為債權,債務人承擔的義務為債務。債權就是在債的關系中,一方(債權人)請求另一方(債務人)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債權的法律特征
(一)債權是相對權,是在特定主體之間發生的民事法律關系;
(二)債權的性質是請求權,債權的實現有賴于債務人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即債權人只能請求債務人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
(三)債權具有期限性原則上不能永久存在;
(四)債權具有相容性,對同一標的物可以成立內容相同的數個債權,其相互之間并不排斥;
(五)債權具有平等性,數個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先后發生數個普通債權時,其效力一律平等;
(六)債權的客體具有多樣性;
(七)債權具有任意性。
所謂連帶債權是相對于按份債權而言的,是指具有連帶關系的多個債權人之間所享有的債權。其特點在于:
一是債權人為多數,即債權人必須是二人以上。連帶債權是多數人之債的一種類型,其債權人必須為二人以上,至于債務人是否為二人以上,在所不問。
二是各個債權人之間具有連帶關系,連帶關系可以由法律規定,也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三是各個連帶債權人都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任何一個債權人也都可以接受債務人的履行,如果連帶債權人中的任一債權人接受普通債權的清償順序 了債務人的全部清償,則連帶債權因此消滅。
債權清償順序的規定普通債權普通債權的清償順序 的清償順序:先清償到期普通債權的清償順序 的債權普通債權的清償順序 ;如果都到期普通債權的清償順序 的普通債權的清償順序 ,先清償有擔保的債權;如果都沒有擔保的,則先清償債務負擔較重的債權;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來清償;到期時間相同的,則按比例來清償。
債權是按照合同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也稱為債權關系或者債的關系。
在債權關系中,享有權利的人為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為債務人。債權人享有的權利為債權,債務人承擔的義務為債務。債權就是在債的關系中,一方(債權人)請求另一方(債務人)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債權的法律特征
(一)債權是相對權,是在特定主體之間發生的民事法律關系;
(二)債權的性質是請求權,債權的實現有賴于債務人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即債權人只能請求債務人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
(三)債權具有期限性原則上不能永久存在;
(四)債權具有相容性,對同一標的物可以成立內容相同的數個債權,其相互之間并不排斥;
(五)債權具有平等性,數個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先后發生數個普通債權時,其效力一律平等;
(六)債權的客體具有多樣性;
(七)債權具有任意性。
拓展資料:
債務償還順序的規定:
1、優先債權為第一清償順序。所謂優先債權,是指債權人在遺產上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情形的債權。
2、普通債權為第二清償順序。普通債權是相對于優先債權而言的。在繼承債務的清算中,首先要清償優先債權。
3、交付遺贈為第三順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二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義務人的除外。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普通債權受償順序債權優先權普通債權的清償順序 的順序: 1、優先債權為第一清償順序。所謂優先債權普通債權的清償順序 ,是指 債權人 在遺產上有 抵押權 、質權、 留置權 等情形的債權。 2、普通債權為第二清償順序。普通債權是相對于優先債權而言的。在 繼承 債務 的 清算 中普通債權的清償順序 ,首先要清償優先債權。優先債權清償完畢以后,再清償普通債權。 3、交付遺贈為第三順序。 《 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二條 債務人 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 抵押 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 孳息 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義務人的除外。
普通債權受償順序?1、優先債權為第一清償順序。所謂優先債權,是指債權人在遺產上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情形的債權。享有這種權利的人為優先權人。優先權人的此種優先債權的效力不應當受遺產繼承的任何影響。它應當先于普通債權而得到清償。但是,享有這種特別擔保的優先權人也不是對遺產全部均享有優先清償的權利,倘若在供擔保之物或權利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則其不足的部分,仍然應當與普通債權處于同一清償順序而受清償。2、普通債權為第二清償順序。普通債權是相對于優先債權而言的。在繼承債務的清算中,首先要清償優先債權。優先債權清償完畢以后,再清償普通債權。對于普通債權的清償應以繼承人已經知道的(包括債權人已經報明的)為限。繼承人無從知道的債權當然也就無法清償。對于尚未到清償期的債務,也應當在遺產債務清償時一并清償,以避免延緩整個遺產債務清償的進行。對于那些附有條件而條件尚未成就的債權的清償問題,情況較為復雜,不可一概而論,應由繼承人和債權人互相協商,或請求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酌情估價處理或請鑒定人評定數額。如果被繼承人的遺產在清償普通債權的清償順序 了優先債權以后,不夠清償已知的普通債權,則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對于各項普通債權按其數額的比例計算,分別予以償還。3、交付遺贈為第三順序。普通債權的清償順序 我國繼承法第34條規定普通債權的清償順序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這就是說,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在先,交付遺贈在后。在優先債權和普通債權清償完畢以后,遺產尚有剩余的才能開始遺贈的交付。法律依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二全文》第二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