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后普通債權清償順序
依照如下的順序進行破產債權清償:1、清償完依法獲得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社會保險費用、稅款后破產后普通債權清償順序 ;2、清償有擔保的債權;3、普通破產債權破產后普通債權清償順序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企業破產后破產清償順序是什么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破產后普通債權清償順序 ,破產清償順序為破產后普通債權清償順序 :(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3)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依清償順序逐一分配破產后普通債權清償順序 ,前一順序債權全部清償之前,后面順序的債權不予分配。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債權的,按照比例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十五條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下列義務破產后普通債權清償順序 :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
(三)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四)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前款所稱有關人員,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包括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故意違反前款規定向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不免除其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義務。
同時,根據《企業破產法》 第五十條 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第五十一條 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
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
企業破產債務清償順序是怎樣的 哪些債務優先清償債務清償順序破產后普通債權清償順序 :
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破產后普通債權清償順序 ,按如下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破產后普通債權清償順序 的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第一順位)破產后普通債權清償順序 ;
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第二順位)破產后普通債權清償順序 ;
3、破產債權(第三順位)。
其中,第一、二順位的請求權,稱為優先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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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后債權人的受償順序是怎樣的?破產債權的受償順序一般為: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破產后普通債權清償順序 ,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破產后普通債權清償順序 ,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企業破產債務償還順序企業破產是指債務人因不能償債或者資不抵債時破產后普通債權清償順序 ,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訴請法院宣告破產并依破產程序償還債務的一種法律制度。那么當企業破產后破產后普通債權清償順序 ,債務應當按照什么順序進行償還?首先破產后普通債權清償順序 ,應當先償還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其次償還破產人欠繳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最后再行償還普通破產債權。如果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上述需要注意的是,員工的經濟補償按照工作年限計算,滿一年補一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補半個月工資,最高補償年限為12年。法律依據破產后普通債權清償順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