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的請示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
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勞辦發[1996]33號)
河北省勞動廳:
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的請示 你廳《關于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冀勞辦[1996]31號)收悉。經研究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的請示 ,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計發問題。《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同時規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是指現在仍然有效的《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及《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1993年國務院令第87號)中的有關規定,即:凡屬國有企業職工和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在勞動合同終止以后,仍應執行其中有關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二、關于合同制職工調動、轉移工作單位經濟補償金計發問題。在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后,職工調動、轉移工作單位,均應通過與原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再與新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來實現。職工提出調動、轉移工作單位的,應當在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與新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二下四條向職工提出并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由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勞動合同制度實行以前原固定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應當作為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年限。
四、因用人單位的合并、兼并、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變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由于成建制調動、組織調動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是否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由于成建制調動、組織調動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是否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在行業直屬企業間成建制調動或組織調動等,由行業主管部門作出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的請示 ;其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的請示 他調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出規定。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五日
發布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含勞動部) 發布日期:1996年02月15日 實施日期:1996年02月15日 (中央法規)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用人單位不簽訂
勞動合同,員工要求經濟補償問題的復函
(勞辦發[1996]181號)
海南省人事勞動廳:
你廳《關于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要求經濟補償問題的請示》(瓊人勞關[1996]9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十七條和《關于勞動爭議受理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4]96號))第四條規定精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并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勞動者因要求經濟補償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后,如果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并依據《勞動法》第九十八條、《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的有關規定處理。如果勞動者向勞動監察機關舉報,勞動監察機關應依據《勞動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勞部發[1994]532號)等規定查處。
一九九六年九月五日
發布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含勞動部) 發布日期:1996年09月05日 實施日期:1996年09月05日 (中央法規)
答案補充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復函
(勞辦發[1996]243號)
一、關于“生活補助費”與“經濟補償金”的含義問題。國有企業職工在終止勞動合同時,企業發給的生活補助費是依據目前仍然有效的《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中的有關規定作出的;而“經濟補償金”是指在勞動合同解除時,企業按照《勞動法》及其配套規章《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的規定,支付給職工一定數額的補償金。
二、關于“標準工資”的含義問題。“標準工資”是指企業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所在崗位(職務)相對應的工資標準。
三、關于生活補助費的支付標準問題。下崗人員終止勞動合同,其生活補助費的支付標準也應按照《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中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即“企業應當按照其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本人工資一個月的生活補助費;但是,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答案補充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問題的復函
(勞辦發[1997]98號 1997年10月10日)
廣州市勞動局:
你局《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問題的請示》(穗勞函字〔1997〕193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對《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五條中的“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的理解問題。這里的“工作時間不滿一年”是指兩種情形,第一種是指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第二種是指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超過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計發經濟補償金時對上述不滿一年的工作時間都按工作一年的標準計算。
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關于“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的規定,適用于該辦法的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和第九條。
發布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含勞動部) 發布日期:1997年10月10日 實施日期:1997年10月10日 (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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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智聯招聘 日期: 2004-04-23
【標題】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頒布單位】 勞動部辦公廳
【題注】
【正文】
復函
河北省勞動廳:
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的請示 你廳《關于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冀勞辦〔1996〕31號)收悉。經研究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的請示 ,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計發問題。《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同時規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是指現在仍然有效的《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及《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1993年國務院令第87號)中的有關規定,即:凡屬國有企業職工和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在勞動合同終止以后,仍應執行其中有關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二、關于合同制職工調動、轉移工作單位經濟補償金計發問題。在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后,職工調動、轉移工作單位,均應通過與原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再與新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來實現。職工提出調動、轉移工作單位的,應當在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與新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向職工提出并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由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勞動合同制度實行以前原固定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應當作為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年限。
四、因用人單位的合并、兼并、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變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由于成建制調動、組織調動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是否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在行業直屬企業間成建制調動或組織調動等,由行業主管部門作出規定;其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的請示 他調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出規定。
公司倒閉了員工怎么申請賠償范本?一、企業破產員工如何申請補償
向單位提出申請就可以了。
企業申請破產后,要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并且給予員工相應經濟補償,公司財產清償共益費用和破產費用后,就要對員工進行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的請示 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的請示 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二、企業倒閉破產操作流程
1、申請
申請破產申請,是指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公司破產的請示。
2、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或受理公司破產案件后,應當在10日內通知債務人和已知的債權人,并發布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后的30天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說明債權的數額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證明材料。逾期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
3、宣告
法院對債權人或債務人提出的破產申請進行審理,確認其具備法定條件的即可宣告破產。公司宣告破產的界定,是指公司宣告破產的法定條件成立,被人民法院宣告公司破產。宣告公司破產,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關于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規定進行。公司破產,是指對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由債權人或者由債務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還債。公司破產成立的條件有兩層意義:一、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指公司在經營中陷入困境,不能償還債務或者不能繼續償還債務。償還的能力表現于:1)公司的負債超過公司的資產,出現資不抵債的情形;2)是指公司的負債雖然未超過公司的資產,但由于種種原因,公司無力調動資產還債;二、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指不管是主觀還是客觀因素造成的,公司已無能力償還已到期應依法償還債務的情形。公司出現上述情況,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法人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債務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還債。企業經人民法院批準宣告破產,進入破產程序。
4、清算
公司法規定,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5、破產
破產終結是指法院裁定的破產程序的終結。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內容,按照規定企業破產員工是可以向單位申請補償金的,單位和員工解除合同關系。企業清算的話是要成立一個清算小組,然后處理好公司的債務問題,希望大家明白。如果還有什么疑問,可以咨詢華律網相關律師。
十萬火急!急!!!氣死我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的請示 了,我已經回答過了為什么沒有了呢.
我就不重新寫了,建議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的請示 你查詢兩個法律,一個是勞動部
勞動部關于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
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要求經濟補償問題的復函》(1996年9月5日勞辦發〔1996 〕181 號)精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并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勞動者因要求經濟補償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后,如果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并依據《勞動法》第九十八條、《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 號)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 〕23號)的有關規定處理。如果勞動者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依據《勞動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勞部發〔1994 〕532 號)等規定查處。
,原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6]33號)中第四條已有明確規定:“因用人單位的合并、兼并、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變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由于成建制調動、組織調動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是否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在行業直屬企業間成建制調動或組織調動等,由行業主管部門作出規定,其他調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出規定”。對企業改制改組中已經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職工被改制改組后企業重新錄用的,在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時,職工在改制前單位的工作年限可以不計算為改制后單位的工作年限。
根據以上法律法規,我提出以下意見:你工作的7年加上2年,單位應該支付合計9年的補償金.但是當時你沒有取得或者單位沒有支付,你可以要求單位支付或者請求仲裁.(當然可能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如果沒有中斷等情況的話.)
你回到原單位應該視為重新建立勞動關系,所以你后來在單位的工作應當支付9年的即9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建立勞動的關系的應該為職工辦理.你可以要求單位辦理,可以勞動仲裁等手段或者向勞動監察機構舉報來實現.
個人建議,僅供參考.
**十萬火急**關于上海勞動合同經濟補賠問題屬于經濟性裁員。
補償標準按照新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的請示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本條是關于如何計算經濟補償的規定
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時,就涉及到如何計算經濟補償的問題。計算經濟補償的普遍模式是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的請示 :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應得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及有關國家規定對工作年限及經濟補償標準作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的請示 了明確的規定。
一、計算經濟補償中的工作年限
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應從勞動者向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計算。如果由于各種原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不影響工作年限的計算。如果勞動者連續為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但先后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的,工作年限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如勞動者甲自2008年在某企業工作,期間勞動合同一年一簽,一直工作到2012年。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期滿后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時,計算的工作年限應從2008年算起,共四年。如果勞動者為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多年,但間隔了一段時間,也先后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工作年限原則上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已經支付經濟補償的除外。總之,本條“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的規定,不能理解為連續幾個合同的最后一個合同期限,原則上應連續計算。當然,隨著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用人單位利用短期勞動長期用工的現象將會減少,這主要是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兩個措施,一是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是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用人單位也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部1996年關于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中規定,對于因用人單位的合并、兼并、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前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法和原有關國家規定計算經濟補償。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后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二、計算標準
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關于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延續了我國以往的做法。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的授權,1994年12月3日,勞動部頒布了《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了計算經濟補償時,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增加了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三、計算基數
計算經濟補償時,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關于一個月工資是勞動者本人月工資、本企業的職工月平均工資還是當地月平均工資,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進行了討論和研究,最后規定月工資是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之所以如此規定,主要有以下考慮:第一,保持制度的延續性,原有規定有不足的,適當進行修改。《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按照該規定,月平均工資在不同的情形下有不同的內容,這樣的規定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護低收入勞動者的權益,但失之于設計過于復雜,不利于勞動者掌握。同時也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做法不同。因此,勞動合同法統一了月平均工資的內容,這樣便于操作,一目了然。第二,講究公平性,平衡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法規定月平均工資為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樣的規定一方面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有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比較長,最初的工資可能比最后的工資要低得多,考慮到物價等因素,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以最近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為標準。另一方面也考慮到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應與勞動者本人的工資收入相適應。一般來說,某一崗位的工資受市場規律的調節,有的工作崗位的工資水平很高,有的工作崗位的工資水平較低。某一個地區,不同企業之間有著很大差別。如果規定以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或者當地平均工資為標準,將對用人單位明顯不公。
四、計算封頂
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有的意見認為有些高端勞動者,工資收入較高,談判能力較強,在勞動關系中并不總處于弱勢地位,如果完全適用經濟補償的規定,用人單位負擔太重,也體現不出經濟補償的性質和特點,建議勞動合同法作出調整。這種觀點有一定的合理性,目前最迫切的問題是如何更好的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低端勞動者的基本勞動權利,對于高端勞動者,可以通過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市場調節并舉的方式,保護其合法勞動權益。但考慮到我國還沒有將勞動者區分不同群體,并適用不同法律的先例,在立法技術上也較難處理,因此勞動合同法并沒有將高端勞動者排除在保護范圍之外,但在經濟補償部分對高端勞動者作了一定限制。即從工作年限和月工資基數兩個方面作了限制,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另外,為督促用人單位及時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