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雇員與雇主
雇人干活發生意外受傷屬于法律上民法典雇員與雇主 的雇傭關系民法典雇員與雇主 ,應當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民法典雇員與雇主 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分析
給私人干活受傷也屬于因公受傷責任原則上由雇主承擔。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受害人死亡的,如果有勞動關系的存在,或者能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依據法律的規定,可以獲得所在地城鎮居民年平均收入的三十二倍的死亡賠償金,以及依靠他撫養的人的撫養費、贍養費,還有喪葬費。如果沒有勞動關系,或者不能證明勞動關系存在,只能按人身損害來賠償,這樣一來取證就有難度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主與雇員責任問題是什么?1、勞務關系民法典雇員與雇主 的主體民法典雇員與雇主 :勞務關系是指提供勞務的一方為需要的一方以勞動形式提供勞動活動民法典雇員與雇主 ,而需要方支付約定的報酬的社會關系。勞務關系的主體民法典雇員與雇主 ,不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合伙、國家、外國組織以及其民法典雇員與雇主 他特殊組織(包括非法人組織、清算組織等)。 因此,與自然人之間形成的所謂的個人之間的勞務關系只是勞務關系的一種。2、歸責原則問題:《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只是勞務關系中個人之間勞務關系中發生提供勞務一方受損害時的歸責原則,即過錯責任原則,此類關系并不能涵蓋所有的勞務關系。而《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涵蓋了所有的有關勞務關系中雇員受到傷害時確定的歸責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
3、沖突解決:在出臺新的司法解釋前,只能認為在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時,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可以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其它的勞務關系中發生因損害的只能按照《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進行操作。
雇主與雇員責任問題一、緣起 《侵權責任法》頒布前民法典雇員與雇主 ,民法典雇員與雇主 我國法律并無明文規定雇員在工作中受到傷害的歸責原則。因此民法典雇員與雇主 ,雇員受害賠償歸責原則是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一直是學術界爭論不休的問題,因此也導致司法實踐不一。但從梁慧星先生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張連起、張國莉訴張學珍損害賠償糾紛案”評價為:“工傷事故致工人傷殘死亡的賠償問題,屬于特殊侵權行為,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本案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關于一般侵權行為的過錯責任原則的規定顯屬不當。” ,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理解和適用》中,對該解釋的第十一條明確為“本條規定包括以下幾層含義:(1)雇主對雇員的工傷應當直接承擔賠償責任,而且是無過錯責任?!焙?,學術界與司法實踐對雇員受害賠償普遍采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
《侵權責任法》頒布后,依筆者的理解,雇員受害賠償歸責原則已有民法典雇員與雇主 了定論。為此,筆者特撰此文,一為拋磚引玉,二為求教同仁。 二、雇員、用人單位的概念 為民法典雇員與雇主 了闡述的方便,筆者歸納以下兩個概念: 1、雇員的概念:指與個人之間或者年齡已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即指女滿50周歲、女干部55周歲、男滿60周歲或已離退休、退職或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無償或有償勞務關系的自然人。 2、用人單位的概念:指在中華人民共國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包括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 三、《侵權責任法》下雇員受害賠償歸責原則 1、與其他自然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的雇員受害賠償歸責原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是我國法律首次明確規定雇員受害賠償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 2、年齡已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自然人仍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務關系的雇員受害賠償歸責原則: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因《侵權責任法》并未對年齡已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自然人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務關系的雇員受害賠償的歸責原則作出規定。但筆者考慮到用人單位比自然人有更高的安全注意義務和更強的賠償能力,因此認為,對于此類雇員受害賠償的歸責原則,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沒有失效之前,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理解和適用》的相關觀點。 四、《侵權責任法》下雇員受害賠償的救濟 1、與其他自然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的雇員受害賠償的救濟。 (1)雇員在提供勞務時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直接向接受勞務一方追究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2)雇員在提供勞務時因第三人原因受到損害的,只能向第三人追究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雖沒有明確規定雇員在提供勞務時因第三人原因受到損害接受勞務一方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但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薄K怨P者從公平原則考慮,理解為雇員在提供勞務時因第三人原因受到損害的,只能向第三人追究侵權責任。 2、年齡已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自然人仍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務關系的雇員受害賠償的救濟。 (1)雇員在提供勞務時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直接向接受勞務一方的用人單位追究侵權責任。
雖然《侵權責任法》只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沒有明確規定雇員在提供勞務時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時應向誰主張權利。但依筆者理解,立法者可能考慮到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等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雇員在提供勞務時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時,除了可向用人單位要求賠償外,還可以向社會保險機構要求享受保險待遇,所以在《侵權責任法》第五條規定“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由受傷者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向誰主張權利。但筆者這里所說的雇員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所以可直接向接受勞務一方的用人單位追究侵權責任。 (2)雇員在提供勞務時因第三人原因受到損害的,只能向第三人追究侵權責任。 理由如本條1、(2)相同。 五、建議 1、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就《侵權責任法》生效后、《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否繼續適用作出規定。 2、建議最高人民法院盡快就《侵權責任法》作出新的司法解釋。
交通事故雇主與雇員承擔什么責任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民法典雇員與雇主 ,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無過錯或一般過錯);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民法典雇員與雇主 ,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民法典雇員與雇主 ,可以向雇員追償。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民法典雇員與雇主 ,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