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田一畝被征收補多少回建地
【法律分析】:一畝旱田補償5.3萬元;一畝水田補償9萬;一畝菜田可補償15萬;對于林地或其他用地水田一畝被征收補多少回建地 ,一畝可補償14萬左右。補償費用主要分為兩部分水田一畝被征收補多少回建地 ,一部分是農民的安置費,另一部分是土地的賠償費。1.安置費:注意這里需要按被安置的人數計算,每個地區的標準不一;2.土地賠償費:一般按征用前3年,土地平均年產值的3-6倍來計算。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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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國家標準土地被征每畝返回地是多少您好水田一畝被征收補多少回建地 ,農村土地征用賠償法
第二十七條土地補償費按下列標準計付水田一畝被征收補多少回建地 :
(一)征用耕地水田一畝被征收補多少回建地 ,屬水田、菜地、魚塘的水田一畝被征收補多少回建地 ,按同類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倍補償;屬其水田一畝被征收補多少回建地 他耕地的,按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八倍補償;
(二)征用果園或者其他經濟林地,按水田補償費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補償;原屬耕地的,按同類土地補償標準補償;
(三)征用非經濟林地,按水田補償費的百分之四十補償;
(四)征用養殖生產的水面、灘涂,按水田補償費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補償;
(五)征用鹽田,按水田補償費的百分之五十補償;
(六)征用其他未利用土地,按水田補償費的百分之十五補償。
第二十八條需要安置的人員由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第二十九條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 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補助標準,按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補助。征用果園和其他經濟林地,按該土地被征用前四年 平均年產值的三至五倍補助;征用鹽田和有養殖生產的水面、灘涂,按該土地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產值的二至四倍補助。
第三十條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應當支付給土地承包經營者或者地上建筑物的產權人。青苗或者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下列標準計付:
(一)農作物按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一倍補償;
(二)人工營建的水產養殖設施按其重置價格并結合成新補償,苗種按工本費的百分之六十補償;
(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補償費,按重置價格并結合成新確定。具體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地上附著物為林(果、竹)木的,征用后砍伐的林(果。竹)木,歸原所有者所有。其補償費按下列標準計付:
(一)用材林中的幼林按造林工本費的二倍補償,中齡林按成熟林畝材積產值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補償,成熟林按其商材積產值的百分之三十補償;
(二)竹林按產值的二倍補償;
(三)果樹和其他經濟林按征用前四年平均年產值的二至七倍補償。但果樹未產果的,按工本費的二倍補償;已產果的,應當根據果樹的生長周期和樹勢的盛衰,按其產值的四至七倍補償;
(四)特種用途林。防護林按用材林同類林木標準的四至七倍補償;
(五)薪炭林按用材林同類林木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補償。違法建筑物和征地公告發布后搶栽、搶種的農作物,不予補償。
第三十一條下列建設項目征用土地,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按本辦法規定的補償、補助標準幅度的低限計付:
(一)國防、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或者省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搶險救災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用地。修建地下防空設施,免收土地稅費。
第三十二條依照本辦法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但 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國務院調整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后,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省實 際情況作相應的調整。
第三十三條平均年產值計算方法為:征用前三年(果樹、經濟林、按前四年)的平均年產量乘以國家規定的價格。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按所在市、縣物 價管理部門公布或者認可的市場價格計算。前款所指的平均年產量,以被征土地所在地統計部門統計的該鄉(鎮)前三年的平均年產量為準。
第三十四條非農業建設經批準使用國有農、林業。牧、果、茶、漁場的土地或者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當參照征地補償標準和辦法,支付補償安置費用。
你的水田包括三項補償費
1、土地補償費應該按照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補償,
2、安置補助費:見第二十九條
3、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見第三十條
望采納
征用農村耕地的賠償每畝多少征用農村耕地水田一畝被征收補多少回建地 的賠償每畝數額如下水田一畝被征收補多少回建地 :
1、征收旱田平均每畝補償標準為1.3萬元;
2、征收水田平均每畝補償標準為2萬元;
3、征收菜田平均每畝補償標準為3萬元。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知水田一畝被征收補多少回建地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