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損害賠償糾紛
供電局電壓過高導致家里電器被燒電力損害賠償糾紛 ,可以找電力局賠償。如果是供電局電力損害賠償糾紛 的問題,導致用戶家用電器損壞時,居民用戶應及時向當地供電企業投訴,并保持家用電器損壞原狀。供電企業在接到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投訴后,應在24小時內派員赴現場進行調查、核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條因電力運行事故給用戶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害電力損害賠償糾紛 的,電力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電力運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電力損害賠償糾紛 的,電力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不可抗力;
(二)用戶自身的過錯。
因用戶或者第三人的過錯給電力企業或者其他用戶造成損害的,該用戶或者第三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因電力設施導致家電損壞應如何賠償?一、在供電企業負責運行維護電力損害賠償糾紛 的220/380伏供電線路或設備上電力損害賠償糾紛 ,因供電企業的責任發生的下列事件電力損害賠償糾紛 :
1、在220/380伏供電線路上,發生相線與零線接錯或三相相序接反電力損害賠償糾紛 ;
2、在220/380伏供電線路上,發生零線斷線;
3、在220/380伏供電線路上,發生相線與零線互碰;
4、同桿架設或交叉跨越時,供電企業的高電壓線路導線掉落到220/380伏線路,或供電企業高電壓線路對220/380伏線路放電。
二、由于上述列舉的原因出現使若干用戶的家用電器同時損壞時,居民用戶應及時向當地供電企業投訴,并保持家用電器損壞原狀。供電企業在接到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投訴后,應在24小時內派員赴現場進行調查、核實。屬于上述所列事件引起家用電器損壞的,供電企業應會同居委會(村委會)或其它有關部門,共同對受害居民用戶被損壞的家用電器名稱、型號、數量、使用年月、損壞現象等進行登記和取證。登記筆錄材料應由受害居民用戶簽字確認,作為理賠處理的依據。
1、關于賠償問題,有關部門發布的《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處理辦法》規定:供電企業如能提供證明居民用戶家用電器的損壞是不可抗力、第三人責任、受害者自身過錯或產品質量事故等原因引起的,并經縣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核實無誤,供電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從家用電器損壞之日起7日內,受害居民用戶未向供電企業投訴并提出索賠要求的,即視為受害者已自動放棄索賠權,超過7日的,供電企業不再負責賠償。
2、損壞的家用電器經供電企業指定的或雙方認可的檢修單位檢定,認為可以修復的,按以下規定處理:對損壞家用電器的修復,供電企業承擔被損壞元件的修復責任。修復時應盡可能以原型號、規格的新元件修復;無原型號規格的新元件可供修復時,可采用相同功能的新元件替代。修復所發生的元件購置費、檢測費、修理費均由供電企業負擔。
3、損壞的家用電器經供電企業指定的或雙方認可的檢修單位檢定,認為不可修復的,按以下規定辦理:對不可修復的家用電器,其購買時間在6個月及以內的,按原購貨發票價,供電企業予以全額賠償;購置時間在6個月以上的,按原購貨發票價及《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處理辦法》規定的使用壽命折舊后的余額予以賠償;使用年限已超過《辦法》的規定仍在使用,或者折舊后的差額低于原價10%的,按原價的10%予以賠償,使用時間以發貨票開具的日期為準開始計算。對無法提供購貨發票的,應由受害居民用戶負責舉證,經供電企業核查無誤后,以證明出具的購置日期時的國家定價為準,按前述規定清償。以外幣購置的家用電器,按購置時國家外匯牌價折合人民幣計算其購置價,以人民幣進行清償。清償后,損壞的家用電器歸供電企業所有。
男子遭電擊身亡親屬向供電公司索賠41萬合理嗎?人民法院報11月21日消息電力損害賠償糾紛 , 江蘇省南通市一男子攀爬電線桿被電擊身亡,其父母起訴要求供電公司賠償41萬余元。近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維持一審電力損害賠償糾紛 的終審判決,認定供電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孫某的父母認為,涉案電線桿上沒有懸掛警示標志,供電公司應該擔責五成。多次索賠無果,孫某的父母遂將供電公司告上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請求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41萬余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事發后,觀音山派出所多次向孫某的親朋好友調查相關案情。其中,2016年8月19日,石某反映他和孫某平時一起玩得比較多,最近一個月孫某沒什么工作,晚上經常和一個叫“老圖”的人一起上網,其還陳述孫某曾說他平時的開銷,是到附近拆遷工地偷拿人家的鐵這樣的東西去賣錢。
法院還查明,案涉10KV觀河線184012號電線桿上有漆噴的黑底白字“10KV觀河線184012—1”,電線桿上端高壓線部位有幾處角鐵缺失,該電線桿及高壓線路由南通供電公司負責經營管理。受害人孫某生前未婚,無子女。
該案一審承辦法官徐陽介紹說,本案系因高壓電致人損害事故而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我國民法通則規定,高壓電致人損害屬于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電力設施產權人應該承擔無過錯責任,唯一免責的條件是“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電力損害賠償糾紛 :“因高壓電造成他人人身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力設施產權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一)不可抗力電力損害賠償糾紛 ;(二)受害人以觸電方式自殺、自傷;(三)受害人盜竊電能,盜竊、破壞電力設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為而引起觸電事故;(四)受害人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行為。”
本案中,根據公安部門現場勘驗、尸體檢驗報告及物證檢驗報告等材料,可以確認系孫某故意攀爬至電線桿上端高壓線部位,屬于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行為,故供電公司對原告的損害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