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為什么比死刑可怕
【法律分析】死緩為什么比死刑可怕 :1、在刑罰的變更上(1)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有以下三種處理方法: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2)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認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立功表現的,可獲得減刑,由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也以實際服刑兩年為考驗期。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可以”減為有期徒刑,而死緩兩年考驗期滿,如無故意犯罪,則是必須減刑。2、在考驗期限的計算上死緩兩年考驗期從生效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一般是終審判決書的日期起滿兩年;無期徒刑的“考驗期”(實際上在法條定義上是沒有所謂無期徒刑的考驗期的,但司法實踐中往往應用較多)一般是從入監之日起計算。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只適用于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死緩判決后兩年內無再犯罪的,不再執行死刑,一般轉為無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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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和死緩的區別二者之間存在的區別點有:
1、適用條件不同:死刑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死緩為什么比死刑可怕 ,一般指手段極其殘忍、后果極其嚴重、性質極其惡劣、社會影響極壞的情形死緩為什么比死刑可怕 ;死緩則適用于罪該處死,但有法定或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
2、程序不同:凡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人,須由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而死緩則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復核。
3、刑罰不同:死刑通常是被判處死刑后,立即執行。而死緩通常要緩期執行,如果在緩刑期間有立功表現,一般不會被執行死刑的,會被判處無期或者有期徒刑等,免于一死。
《刑法》第五十條(死緩變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死緩和死刑有什么區別?死緩的并不是都能減刑。死緩與死刑的區別死緩為什么比死刑可怕 :1、在適用條件方面死緩為什么比死刑可怕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死緩為什么比死刑可怕 ,死緩則適用于罪該處死死緩為什么比死刑可怕 ,但有法定或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2、在審判程序方面,凡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人,不管其是否上訴,均須由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而死緩則是無論其是否上訴,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復核;3、在刑罰執行方式方面,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律處死,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法律依據】《刑法》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無期徒刑比死刑更痛苦”,是這樣嗎當我第一眼看到這個標題死緩為什么比死刑可怕 ,下意識的贊同了這個觀點。因為死緩為什么比死刑可怕 ,一個人感覺恐懼的是無盡的等待死緩為什么比死刑可怕 ,甚至是這樣完全看不到結果的等待。就如同一個人完全成為了一臺機器,只能進行周而復始的行為,一直到生命的結束。
但是,我又仔細一想,想到了諾貝爾和平獎獲得者——納爾遜•曼德拉。他生命中的一段時間便是在牢獄中度過的,也被判為了無期徒刑,但他卻生活的很好!
最開始進入牢獄的時候,他被單獨關在一間監獄中,甚至一個動物都沒有,他也曾感覺迷茫想到放棄,但堅持下來,在這段時間他總結了前面斗爭的經驗。后來,他被轉移到羅本島,他通過自己的努力爭取到了一塊菜地,白天隨著獄友一起采礦,回來又整理自己的菜地。在牢房之內他依舊堅持著鍛煉,同時他也反復看著自己的那本《戰爭與和平》。
透過曼德拉,我們是不是可以想想自己如果無期徒刑還能做些什么?難道真的要選一了百了的死亡?
即使是無期徒刑,家人依舊可以探視,同時文體活動以及相應外界訊息也是一應俱全。在這樣的條件下,我們依就能夠獲得更好!
最開始的迷茫期,我們可以思考自己過去的日子,總結自己過去的一生,自己得到了什么,失去了什么,又有哪些做錯了,哪些做的很好。回想過去我們甚至會因此癡癡的笑著,而后我們可以想象自己還有什么想法或者目標,我們可以用紙筆書寫自己的內心,用文字表達自己的才情,即使是在牢獄之中,我們也能影響世界。
因此,我覺得無期徒刑并不比死亡可怕,可怕的是自己真正的迷失。
為什么一些重刑犯聽到判了死緩很高興?死緩不是死刑嗎?許多人以為一個人被判處死緩死緩為什么比死刑可怕 ,就是被判死緩為什么比死刑可怕 了死刑,所以沒有求生死緩為什么比死刑可怕 的機會,其實這是錯誤的認識。罪犯被判處死緩有很大概率可以出獄。
死緩
死緩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刑2年執行。在被判處死緩后的兩年緩刑期期間,如果犯罪分子沒有再次犯罪或被發現以前沒有發現的犯罪記錄且表現良好,那么緩刑期后會轉為無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會轉為有期徒刑。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富有中國特色的一種死刑執行制度,主要是為了貫徹少殺慎殺的刑事政策,盡可能的改造可以挽救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為什么一些重刑犯聽到判了死緩很高興
身為一名死刑犯在看守所羈押期間,時間的概念對于死緩為什么比死刑可怕 他們而言是極其敏感的,他們會隨著時間的每一分每一秒的流逝而感到恐懼,因為那種不可抗拒的死亡隨時都有可能會降臨。正常情況下,被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的犯人經上級法院依法審核認定為該犯人不適用于“死刑”那么則會被改判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也就是說這名犯人與“死神”擦肩而過,重又獲得了繼續生存下去的權利。被改判為“死緩”的犯人他們將被投入到監獄去接受勞動的思想改造。但前提必須要保證在監獄服刑的兩年期間內不得有任何二次犯罪行為(其中包括反改造),如果出現以上類似行為依然可以被改判執行“死刑”立即執行。
任何一個人只有到了生命攸關的時刻才能真正地體會到生命之可貴。尤其是被判處死刑的犯人他們那種求生的欲望常人是根本無法想象的,他們在看守羈押期間的種種表現就足以說明了這一切。因為他們并不知道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與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哪一項條款適用于自己,這期間的漫長等待對于一名死刑犯而言是備受煎熬的。
由于在看守所羈押期間是不需要參加勞動的,每日早,午,晚餐過后按照相關規定(監規紀律)面向墻壁反思自己所犯下的罪行給社會帶來危害的嚴重性。在懺悔的同時其實他們大多還是在思念家中的父母與妻兒,縱觀以上場景死緩為什么比死刑可怕 我們也就不能想象一名重刑犯人聽到被判處了“死緩”高興得不得了也就有了答案。
說到底被判死刑緩期,乍聽起來好像是死刑,確實這是死刑中的一種,但并不意味著當事人會被馬上執行槍斃,所以那些犯罪的人,被判死緩,一定要好好珍惜判刑時間,好好表現,爭取減刑,最終獲得刑滿釋放的機會!
死刑和死緩有什么本質區別嗎,僅僅是時間問題嗎“緩刑、緩期執行、延期執行”死緩為什么比死刑可怕 的區別
緩刑是指對于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死緩為什么比死刑可怕 ,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暫緩其刑罰的執行,在此期間,如果符合刑法的有關規定,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的刑罰制度。適用緩刑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死緩為什么比死刑可怕 :
(1)只適用于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這里所說的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實際判處的刑罰(即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
(2)對于累犯,不論判處何種刑罰,均不得適用緩刑。(3)犯罪情節較輕,有悔改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
緩期執行也稱死刑緩期執行。一般亦稱死緩。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死緩不是獨立的刑種,是我國獨創的死刑執行的制度。適用死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死緩為什么比死刑可怕 :
(1)罪當處死。如果所犯罪行不應當判處死刑,就不存在在宣告死刑緩期執行的問題。
(2)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即當時不是非殺不可的。對于“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從審判實踐的情況看,有自首或立功表現的,民憤不是極大的死緩為什么比死刑可怕 ;有多名主犯,罪行相對較輕的主犯;屬于限制責任能力的;被害人有明顯過失,而引起罪犯一時激憤而殺的等一般可視為“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根據我國刑法第50條規定,對被判處刑緩期2年執行的,有以下三種處理方法: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必須滿2年才能減刑,在2年期滿以后減刑,并不局限于期滿的當天減刑。在2年期滿以后的一定期間內,人民法院對死緩執行的罪裁定減刑都是合法的。但是,這也不意味著人民法院可以遲遲不依法裁定減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2年期滿后,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主要是指在生產勞動中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革新,協助政府破獲重大案件,消滅災害事故或制止其他罪犯逃跑和行兇等破壞活動,對國家和人民有其他重要貢獻等。
(3)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根據刑法第51條規定:“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時,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減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延期執行是我國民事訴訟法在執行程序中規定的,申請執行人對自己民事實體權利和民事訴訟權利,能夠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處分n從實體權利上說,他有權同意被申請執行人暫緩履行義務,從訴訟權利上說,他有權同意暫停執行程序。因此,申請執行人自愿表示延期執行的。執行程序應予中止。
緩刑、緩期執行、延期執行不是同屬一個法律范疇。緩刑、緩期執行是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具體運用上的一種制度。而延期執行是我國民法及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請執行人對自己民事實體及民事訴訟的權利。緩刑與死緩又是完全不同的兩種刑罰制度。兩者在適用對象、范圍,適用條件和法律等方面全然個同。緩刑是有條件不執行判處刑罰,而死緩只是不立即執行死刑。死緩犯在死緩期執行的2年期間必須在監獄勞動改造;即使2年期滿以后,符合法定條件不執行死刑,也只能減為無期徒刑或者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犯不僅不關押,而且在考驗期內投有犯新罪,考驗期滿后,原判刑罰即不再執行。三者的具體區別是:
(1)適用的前提不同。適用緩刑是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前提;適用死緩是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為前提;適用延期執行是以申請執行人向人民法院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為前提。不論是申請執行的案件,還是移交執行的案件都可以。
(2)執行的方法不同。對于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放在社會上進行考察;對于被宣告死緩(緩期執行)的罪犯,必須關押,強迫勞動改造。
(3)期限不同。緩刑的考驗期限,由于所判刑罪的刑種,刑期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定期限。死緩(緩期執行)的法定期限為2年。延期執行可分為定期和不定期的延期執行。
(4)法律后果不同。緩刑是根據犯罪分子在考驗期限內的表現,或不執行原判刑罰,或撤銷緩刑,撤銷緩刑后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并罪的原則處理;死緩(緩期執行)期限界滿時,根據犯罪分子在緩期2年執行期間的表現,或減刑、或執行死刑,在緩期執行期間也可能執行死刑;延期執行中的一定期執行,待延期期限屆滿后,人民法院應當主動恢復執行。權利人也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恢復執行。不定期的延期執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請求,隨時恢復執行。
參考資料:中國法治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