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協議離職賠償標準
孕婦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經濟補償的標準支付雙倍賠償金孕婦協議離職賠償標準 ;屬于孕婦自愿解除或者過失性辭退的,用人單位不需要賠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孕婦協議離職賠償標準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孕婦自愿離職賠償標準孕婦自動離職無補償,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則需要支付賠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第四項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孕婦協議離職賠償標準 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而此項規定并未規定以用人單位知曉女職工在孕期為前提。只要女職工處于孕期,用人單位即使在不知情孕婦協議離職賠償標準 的情形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孕婦協議離職賠償標準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亦屬于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請求與用人單位恢復勞動關系,若用人單位拒絕恢復或客觀上已無法恢復,則勞動者可以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孕婦協議離職賠償標準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孕婦被辭退能賠多少現在有許多勞動者都有這樣一個問題孕婦協議離職賠償標準 ,孕婦被辭退如何賠償?國家對孕期女職工的權益保護做出孕婦協議離職賠償標準 了明確的保護,《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了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做出非法辭退,孕期職工有權申請以下賠償:①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相當于2倍的經濟補償金計算方式: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②孕、產期、哺乳期“三期”工資國家規定一般產假為98天,但是各個省對生育假又有相應的補充規定,比如《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延長60天的生育假。單位在產假之前辭退懷孕職工,應支付產假工資:產假天數×津貼或工資;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杜毠趧颖Wo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杜毠趧颖Wo特別規定》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孕婦被辭退賠償多少辭退孕婦孕婦協議離職賠償標準 的賠償方式如下孕婦協議離職賠償標準 :
1、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相當于2倍的經濟補償金。計算方式:工作年限×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2倍。
2、懷孕、產期、哺乳期“三期”工資。
3、工資和加班工資(如有拖欠)應一并發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孕婦協議離職賠償標準 ,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孕婦協議離職賠償標準 ,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單位辭退孕婦補償標準2022首先孕婦協議離職賠償標準 ,公司并不能僅以員工懷孕為由孕婦協議離職賠償標準 ,便要求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其次,此時該類辭退用人單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者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向單位主張經濟賠償金。經濟賠償金按照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相當于二個月工資數額的經濟賠償金。我國勞動法規定了對懷孕女職工的特殊保護。該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不能單方解除與懷孕女工的勞動合同。但是,如果是懷孕女職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那么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沒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
公司要辭退孕婦的,首先若是因為孕婦自身有重大過錯,即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情形,那么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并不需要承擔經濟補償金。但要是公司違法辭退孕婦,則此時需要按照經濟補償金的2倍來對孕婦作出賠償,這也就是公司在為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