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離職賠償標準
公司開除孕婦孕婦離職賠償標準 的賠償如下孕婦離職賠償標準 :
1、在孕婦本身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孕婦離職賠償標準 ,公司將其辭退的,此時公司沒有責任,解除了勞動合同之后也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若是公司違法解除與孕婦的勞動合同,將其辭退的話,則此時應當支付賠償金,一般賠償金就是經濟補償金的2倍。
一、公司開除員工的條件有孕婦離職賠償標準 :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孕婦離職賠償標準 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二、開除員工的合法程序:
1、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2、然后為員工出具離職證明;
3、再轉移檔案和社保;
4、最后由員工按雙方的約定完成好工作交接。總而言之,在女職工懷孕期間,如果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辭退懷孕女職工,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女職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那么用人單位需要繼續履行;如果女職工不要求繼續或者已經不能繼續再履行勞動合同,那么用人單位則需要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該女職工支付賠償金。
拓展資料:如果女職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那么用人單位需要繼續履行;如果女職工不要求繼續或者已經不能繼續再履行勞動合同,那么用人單位則需要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該女職工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孕婦被單位辭退補償標準孕婦被辭退,孕婦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孕婦工作期間受哪些法律保護?
孕婦加班及夜班的限制在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用人單位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正常情況下,孕婦工作時間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不超過法定工作時間8小時,具體要根據工作性質來決定。在勞動法中,有規定國家勞動者每日的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但對于孕婦來說是沒有明確規定的,只要在工作時間范圍里都是合理的,如果延遲工作時間就是不合理的。孕婦在工作中如果感到不適都是可以申請提前下班的,而且也可以申請休產假,只要雙方協商合理都是可以的。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法律依據孕婦離職賠償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孕婦離職賠償標準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孕婦被辭退賠償多少現在有許多勞動者都有這樣一個問題孕婦離職賠償標準 ,孕婦被辭退如何賠償?國家對孕期女職工孕婦離職賠償標準 的權益保護做出了明確的保護孕婦離職賠償標準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了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做出非法辭退,孕期職工有權申請以下賠償孕婦離職賠償標準 :①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相當于2倍的經濟補償金計算方式: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②孕、產期、哺乳期“三期”工資國家規定一般產假為98天,但是各個省對生育假又有相應的補充規定,比如《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延長60天的生育假。單位在產假之前辭退懷孕職工,應支付產假工資:產假天數×津貼或工資;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用人單位辭退孕婦職員的補償標準勞動法是規范企業雇傭制度的有效保障和促使企業合理合法運行的基礎孕婦離職賠償標準 ,懷孕的職工也是受勞動法保護的孕婦離職賠償標準 ,下面是孕婦離職賠償標準 我為孕婦離職賠償標準 你整理的用人單位辭退孕婦職員的補償標準,希望孕婦離職賠償標準 你喜歡。
辭退孕婦職員的補償標準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 勞動合同 。
1、如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須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第36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42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第87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單位在產上假之前辭退懷孕職工,應支付產假工資:產假128天×津貼或工資= 元;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5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第7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第8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 保險 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4條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33條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間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
3、補繳相應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法》第10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女職工因生育而享受產假待遇期間,其社會保險費仍然是要足額繳納的。根據《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2004年8月30日修改 的有關規定,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并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在休產假時可以享受由社會保險機構支付的生育生活津貼和生育醫療費補貼,而在此期間,單位只承擔生育生活津貼不足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的差額部分,并以生育生活津貼的形式發放,而不再另行支付產假工資。
根據《〈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從業婦女在領取生育津貼期間,所在單位和個人仍應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企業與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并不因產假的發生而中止。單位繳納部分仍應按照上月社會保險繳納基數繼續繳納,而個人繳納部分的繳納方式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實踐當中一般可以先由企業墊付,產假結束之后在個人的工資中扣除,當然也可以通過雙方協商由員工直接支付給單位,由單位統一繳納。
孕婦員工相關假期的待遇規定
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
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懷孕女職工,經醫師診斷出具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資可按病假工資標準發放。
二、產前假,工資按照八成發
原市勞動局《關于中有關問題的解釋》明確:女職工請產前假期間的工資,“其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這里的本人工資是指按女職工請產前假或請產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實得工資(不包括生產性津貼和獎金)計算。“在增加工資時應作出勤對待。”
三、產假領生育生活津貼
女職工產假期間,如已參加了生育保險,根據生育保險的規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貼和醫療津貼,其所在單位不再支付產假工資。生育生活津貼的標準是該年度本人繳納社會保險的基數,有多長產假,就領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貼。醫療津貼3000元。如員工所在單位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產假期間應當按規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女職工應當得到的生育保險其他待遇,也應當由單位承擔。
四、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根據原市勞動局《關于中有關問題的解釋》,六個半月哺乳假的工資按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這里的本人工資是指按女職工請產前假或請產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實得工資(不包括生產性津貼和獎金)計算。若女職工生活困難,符合本市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給予困難補助。
如女職工六個半月哺乳假期滿后,確有困難,要求繼續請假為嬰兒哺乳的,各單位可根據生產和女職工的實際情況,哺乳假可酌情延長,但不得超過一年。這期間,其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生活確實有困難的,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超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還有要提醒大家一點:單位增加工資時,女職工按規定享受的產前假、產假、哺乳假,應作出勤對待。
由于繳費基數是與工資相關的,一般情況下是不會低的。只有收入高于平均工資300%,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才會生育津貼比工資低。低的部分應由單位補足。
規定是這樣的:“從業婦女,其生產或者流產當月領取的生育生活津貼,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高于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而不足其繳費年度工資收入的,不足部分應當由單位發放。”
懷孕員工的生育保險及費用報銷
目前,我國職工生育費用有兩種解決辦法:
一是生育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管理。按照原勞動部頒發的《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
(1)生育享受產假期間,工資照發。(2)在本單位的醫療機構或者指定的醫院機構檢查或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
二是生育保險辦法。依據《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規定,實行生育保險的地區:
孕婦被辭退能賠多少現在有許多勞動者都有這樣一個問題孕婦離職賠償標準 ,孕婦被辭退如何賠償?國家對孕期女職工孕婦離職賠償標準 的權益保護做出孕婦離職賠償標準 了明確的保護孕婦離職賠償標準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了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做出非法辭退,孕期職工有權申請以下賠償:①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相當于2倍的經濟補償金計算方式: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②孕、產期、哺乳期“三期”工資國家規定一般產假為98天,但是各個省對生育假又有相應的補充規定,比如《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延長60天的生育假。單位在產假之前辭退懷孕職工,應支付產假工資:產假天數×津貼或工資;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