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裁員孕婦賠償標準
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42條的規定企業裁員孕婦賠償標準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裁員孕婦賠償標準 ,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 ,其中的情形包括 女職工 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也即單位即使是裁員,原則上也不能辭退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如果單位將孕婦辭退了,那么其行為便是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向其主張雙倍的經濟補償作為 賠償金 。 但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 試用期 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 勞動關系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 勞動合同無效 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工資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 法規 定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懷孕被公司辭退怎么賠償標準2022公司開除孕婦的賠償如下:
1、在孕婦本身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企業裁員孕婦賠償標準 ,公司將其辭退的企業裁員孕婦賠償標準 ,此時公司沒有責任,解除企業裁員孕婦賠償標準 了勞動合同之后也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若是公司違法解除與孕婦的勞動合同,將其辭退的話,則此時應當支付賠償金,一般賠償金就是經濟補償金的2倍。
一、公司開除員工的條件有: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二、開除員工的合法程序:
1、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2、然后為員工出具離職證明;
3、再轉移檔案和社保;
4、最后由員工按雙方的約定完成好工作交接。總而言之,在女職工懷孕期間,如果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辭退懷孕女職工,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女職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那么用人單位需要繼續履行;如果女職工不要求繼續或者已經不能繼續再履行勞動合同,那么用人單位則需要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該女職工支付賠償金。
拓展資料:如果女職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那么用人單位需要繼續履行;如果女職工不要求繼續或者已經不能繼續再履行勞動合同,那么用人單位則需要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該女職工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懷孕后員工被裁員怎么賠償懷孕后員工被裁員怎么賠償
懷孕后員工被裁員怎么賠償,孕婦一般被認為是不能勝任高強度工作的,確實也是如此,一般如果女性懷孕,公司不會選擇放假而是選擇辭退,身為女性,應該企業裁員孕婦賠償標準 了解更多關于懷孕后員工被裁員怎么賠償
懷孕后員工被裁員怎么賠償1
懷孕期間公司裁員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給予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雙倍標準進行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同時,企業裁員孕婦賠償標準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也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懷孕后員工被裁員怎么賠償2
一、懷孕期間被公司辭退怎么賠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如果當事人在自己懷孕的期間被所在工作的公司給辭退的.話,那么當事人要選擇合理的方法來為自己進行維權。
二、在我國,如果有公司違法對身有懷孕 的員工進行辭退,被辭退的員工可以通過以下這兩種方式來對自己的權利進行維權
第一種維權的方式就是 ,當事人可以要求自己的公司繼續對所簽訂的勞動合同進行履行,在下一次合同簽訂之前的這一段時間,當事人都有權利要求公司對自己支付相應的工資還有損失賠償。假如在案件發生的時候,當事人和公司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已經到了法定期限了,那么相關的執法機構就會撤銷公司對于員工的解除勞動合同這一個決定,并且最終會判定為兩方的勞動合同已經終止,用人的這一方要對辭退的懷孕的員工支付相關的工資,還有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是從辭退那一天到合同終止的那一天。所謂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是每工作一年就要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第二種維權的方式就是, 在我國的《勞動合同法》中,對于懷孕的女職工有具體的相關規定,如果工作人員是女性,并且該女性還在懷孕的期間或者是生育期間以及孩子的哺乳期間,那么該女性所在的工作地點不可以違反《勞動合同法》,而對其進行勞動合同的解除。這一點規定,在法律上面是具有強制性的,任何公司都不可以違反這一點規定。如果有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這一條規定,而對身有懷孕的女性職工解除了勞動合同,那么被解除勞動合同的這名女性職工有權利要求所在的公司繼續履行相關的勞動合同,執法機構要要求用人單位撤銷對這名女性職工的勞動合同進行解除這個決定。如果當事人不想繼續在原來的單位工作了,那么按照我國的《勞動合同法》中的相關規定,原來的工作單位對于當事人要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并且說要給予的經濟補償是一般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
假如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不想再繼續和公司履行原來的合同,也可以要求原來的用人單位對于非法解除自己勞動合同來進行相關的違約賠償,原來的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賠償給當事人,賠償的標準是當事人每工作一年就要賠償兩個月的工資。
當身為孕婦的女員工,在懷孕期間被公司辭退的話,那么是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賠償的,如果在用人單位賠償不合理的前提下。如果用人單位仍不理會,那么還可以向法院發出訴訟申請,或者可以求助于勞動仲裁部門。
懷孕后員工被裁員怎么賠償3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即預告解除勞動關系,包括醫療期滿、不能勝任、情勢變更)、第41條(即經濟性裁員)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值得注意的是,此條款并沒有排除《勞動合同法》第39條適用,當“三期”女職工出現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等過錯行為時,公司可以依法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另,《勞動合同法》第44條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情形,出現用人單位解散、被依法撤銷等情形時,亦可終止與“三期”女職工的勞動合同。
懷孕期間被裁員是違反《勞動合同法》,可以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不要求用人單位繼續旅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懷孕裁員可主張的賠償標準:2N賠償金(月平均工資*公司工作年限*2倍)+三期工資(孕期、產期、哺乳期)+三期內社保補償
1. 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用。 公司依法為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但公司未為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或違法終止勞動合同、斷繳生育保險導致其無法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公司應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支付其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用。另,當生育津貼低于職工原工資水平的,職工有權要求公司補足差額,即俗稱的“多不退,少要補”原則。
2.補償金、賠償金。 公司違法與“三期”女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需要支付賠償金。但是公司合規適用《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與“三期”女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無須支付任何補償金、賠償金。公司合規適用《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與“三期”女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需要支付補償金。
補償金的計算方式為按照職工的工作年限和工資標準,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職工支付半個月的工資。此處的工資是指職工在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工資標準高于本地區社會平均月工資3倍的,計算補償金時仍按照社會平均月工資3倍作為計算基數。賠償金是補償金的兩倍。另,《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三期”女職工如果有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將適用《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的規則計算經濟補償。
2. 生活費。 一般情形下,勞動關系終止后無須繼續支付后續工資,但個別省市出于保護“三期”女職工權益的考慮,規定單位需要按照一定的標準支付“三期”女職工勞動關系終止后的生活費。比如《江蘇省勞動仲裁案件研討會紀要》載明,用人單位解散,或被依法撤銷是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故用人單位出現上述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后,亦應終止“三期”女職工的勞動合同,并依據規定支付女職工經濟補償金。為保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從有利于勞動者的原則出發,用人單位應一次性支付女職工三期內的生活費、產假工資、生育費用等。
懷孕哪些情況下可以被辭退?
女職工處于“孕期、產期、哺乳期”,并非萬能的保護傘。對處于“三期”內的女職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嚴格限制用人單位適用非過失性解除或經濟性裁員,但并未限制用人單位適用過錯性解除。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相關規定,處于“三期”的女職工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單位仍然有權依法解除:
1、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也就是說,懷孕女職工如果符合過錯性解除的相關法定條件,用人單位仍有權依法解除。
懷孕期間合同期滿可以不續簽嗎?
可以不續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了勞動合同順延的法定情形,其中就包括女職工三期的順延。因合同到期屬于客觀情形,且三期屬于合同到期順延的法定情形,因此只要女職工在合同期內懷孕的,即符合到期順延的規定,即便女職工因不知情已經離職的,仍然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至三期屆滿。
企業解雇孕婦賠償標準應得賠償企業裁員孕婦賠償標準 :國家對孕期女職工企業裁員孕婦賠償標準 的權益保護做出企業裁員孕婦賠償標準 了明確的保護,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做出非法辭退,孕期職工有權申請以下賠償:
1.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相當于2倍的經濟補償金。
計算方式:工作年限×離職前12月的平均工資×2倍
2.懷孕、產期、哺乳期“三期”工資。
3.工資和加班工資(如有拖欠)應一并發放。
用人單位辭退孕婦職員的補償標準勞動法是規范企業雇傭制度的有效保障和促使企業合理合法運行的基礎企業裁員孕婦賠償標準 ,懷孕的職工也是受勞動法保護的企業裁員孕婦賠償標準 ,下面是企業裁員孕婦賠償標準 我為你整理的用人單位辭退孕婦職員的補償標準,希望你喜歡。
辭退孕婦職員的補償標準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 勞動合同 。
1、如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須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第36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42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第87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單位在產上假之前辭退懷孕職工,應支付產假工資:產假128天×津貼或工資= 元;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5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第7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第8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 保險 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4條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33條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間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
3、補繳相應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法》第10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女職工因生育而享受產假待遇期間,其社會保險費仍然是要足額繳納的。根據《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2004年8月30日修改 的有關規定,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并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在休產假時可以享受由社會保險機構支付的生育生活津貼和生育醫療費補貼,而在此期間,單位只承擔生育生活津貼不足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的差額部分,并以生育生活津貼的形式發放,而不再另行支付產假工資。
根據《〈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從業婦女在領取生育津貼期間,所在單位和個人仍應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企業與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并不因產假的發生而中止。單位繳納部分仍應按照上月社會保險繳納基數繼續繳納,而個人繳納部分的繳納方式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實踐當中一般可以先由企業墊付,產假結束之后在個人的工資中扣除,當然也可以通過雙方協商由員工直接支付給單位,由單位統一繳納。
孕婦員工相關假期的待遇規定
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
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懷孕女職工,經醫師診斷出具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資可按病假工資標準發放。
二、產前假,工資按照八成發
原市勞動局《關于中有關問題的解釋》明確:女職工請產前假期間的工資,“其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這里的本人工資是指按女職工請產前假或請產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實得工資(不包括生產性津貼和獎金)計算。“在增加工資時應作出勤對待。”
三、產假領生育生活津貼
女職工產假期間,如已參加企業裁員孕婦賠償標準 了生育保險,根據生育保險的規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貼和醫療津貼,其所在單位不再支付產假工資。生育生活津貼的標準是該年度本人繳納社會保險的基數,有多長產假,就領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貼。醫療津貼3000元。如員工所在單位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產假期間應當按規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女職工應當得到的生育保險其他待遇,也應當由單位承擔。
四、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根據原市勞動局《關于中有關問題的解釋》,六個半月哺乳假的工資按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這里的本人工資是指按女職工請產前假或請產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實得工資(不包括生產性津貼和獎金)計算。若女職工生活困難,符合本市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給予困難補助。
如女職工六個半月哺乳假期滿后,確有困難,要求繼續請假為嬰兒哺乳的,各單位可根據生產和女職工的實際情況,哺乳假可酌情延長,但不得超過一年。這期間,其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生活確實有困難的,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超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還有要提醒大家一點:單位增加工資時,女職工按規定享受的產前假、產假、哺乳假,應作出勤對待。
由于繳費基數是與工資相關的,一般情況下是不會低的。只有收入高于平均工資300%,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才會生育津貼比工資低。低的部分應由單位補足。
規定是這樣的:“從業婦女,其生產或者流產當月領取的生育生活津貼,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高于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而不足其繳費年度工資收入的,不足部分應當由單位發放。”
懷孕員工的生育保險及費用報銷
目前,我國職工生育費用有兩種解決辦法:
一是生育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管理。按照原勞動部頒發的《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
(1)生育享受產假期間,工資照發。(2)在本單位的醫療機構或者指定的醫院機構檢查或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
二是生育保險辦法。依據《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規定,實行生育保險的地區:
孕婦被裁員如何賠償標準孕婦被裁員賠償等于工作年限乘以離職前12月企業裁員孕婦賠償標準 的平均工資乘以2倍。通知裁員時間和辦理終止勞動關系手續企業裁員孕婦賠償標準 的時間未達到一個月企業裁員孕婦賠償標準 的企業裁員孕婦賠償標準 ,還應當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