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產婦解除勞動合同
懷孕期間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法律依據勞動法產婦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法產婦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不得以 結婚 、懷孕、 產假 、哺乳等為由勞動法產婦解除勞動合同 ,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孕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孕期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法產婦解除勞動合同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法產婦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勞動法產婦解除勞動合同 ,孕期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產婦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國家對于女性勞動者在“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法產婦解除勞動合同 的合法權益給予勞動法產婦解除勞動合同 了特殊保護,特別是在勞動合同方面限制了用人單位 單方面解除 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但是,這種特殊保護并不代表懷孕的女性勞動者可以在“三期”內無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而為所欲為,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5條同時也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在根據這條規定行使勞動 合同解除權 時并沒有限制性規定,而且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30條明確規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為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即使存在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情況,只要勞動者同時存在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用人單位也可以根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即使你已經懷孕,但因為你違反了勞動法第25條任何一款的規定,公司依然可以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
哺乳期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怎么賠哺乳期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標準勞動法產婦解除勞動合同 :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勞動法產婦解除勞動合同 ,支付一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用人單位不得依照該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如果是公司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那么公司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情況三 企業單方面解除合同
若勞動者不存在法定過錯,用人單位強制解除勞動合同的,屬于違法解除,應當支付賠償金,即兩倍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 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四條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哺乳期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嗎這種說法是否準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法產婦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 工資 勞動法產婦解除勞動合同 ,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 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因 結婚 、懷孕、 產假 、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勞動法產婦解除勞動合同 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一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見《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中第五、六、七條規定)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哺乳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三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女職工妊娠不滿12周(含)流產的產假為15天; 12周以上16周(含)以內流產的產假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內流產的產假為42天。懷孕28周以上終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產假90天,其中包括產前休假15天。 懷孕期:產前檢查時間也算作勞動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分娩期:90天(產前15天) 難產15天 多胞胎15天(每多生一個加15天) 晚婚晚育 夫妻雙方中有一方可申請加30天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 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 北京 市企業職工 生育保險 規定》第十四條 女職工正常生育的產假為90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九條: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 (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勞動法懷孕辭退相關法規是什么女職工在孕期勞動法產婦解除勞動合同 的勞動法產婦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不得依照《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法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者要求繼續 履行勞動合同 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 不能繼續履行 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 經濟補償標準 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勞動法及婦女權益保護法規定公司不能和懷孕婦女解除勞動合同,除非勞動者自己同意解除。如果強制解除的話,解除無效,勞動者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按照未解除勞動合同下的孕婦待遇給付補償。 2、《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3、單位在產上假之前辭退懷孕職工,應支付產假工資勞動法產婦解除勞動合同 :產假128天×津貼或工資=元; 4、《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5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5、第8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6、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7、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4條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 時,用人單位 不得終止勞動合同 。 勞動合同的期限 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勞動法產婦解除勞動合同 我國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的權益是受到相關保護的用人單位沒有正當理由是不能夠辭退員工的。如果需要辭退員工,那么需要按照雙方約定的標準來對其進行賠償。如果用人單位拒絕進行賠償的話可以通過 勞動仲裁委員會 進行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