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丟件賠付是格式條款
<font face="Arial".快遞公司如何賠償丟失快遞丟件賠付是格式條款 的快遞?
1.快遞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時快遞丟件賠付是格式條款 ,應當依據《民法》確定;
2.不適用《郵政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代收資費的3倍;掛號郵件丟失、損毀的,按照收費的3倍賠償”,即快遞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金額可以超過收費的3倍。
3.賠償金額如何確定?
(1)酌定賠償:這個問題是當保險條款被撤銷或被確認無效時。司法實踐中,往往是法官通過對發送人提交的證據進行判斷,在心里確認發送人損失的大概數額。但因為寄件人提交的證據往往不足,所以作出折中裁決,即酌情賠償。
(2)預期損失:《民法典》第584條規定了可預見性規則,即“賠償損失的數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能夠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遇到的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3)特殊物品補償:特殊物品是指人事檔案、畢業證書、相冊等物品。對于快遞公司來說,它們可能一文不值,但對于主人來說,它們確實意義重大,很難通過客觀的標準來評價和衡量它們的價值。建議律師寄件人通過主張侵權的方式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4)對于一些貴重物品,建議可以在寄快遞時購買相應的保險,這樣如果快遞丟失可以獲得更多的賠償。但現實中,很多人恰恰忽略了這一點。當快遞丟失時,他們不知道如何索賠。
二。快遞損失賠償案由的確定
1.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2.快遞服務合同不是民法典合同系列規定的著名合同,但雙方的權利義務類似于運輸合同。它是寄件人與快遞公司訂立的合同,快遞公司將寄件人交付的貨物快速送達特定收件人。
三。保險條款的有效性
大多數快遞公司在合同文本中都有保險條款,即快遞單一般會寫明寄件人在寄快件時有權選擇保險服務。未報價的快件損毀、丟失的,規定最高賠償限額或快遞郵費的幾倍。應區分以下五種情況:
第一,如果格式免責條款所屬的合同是《民法典》第497條規定的無效合同,那么格式條款肯定是無效的;
二是格式免責條款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的無效免責范疇的,應當無效;
第三,如果標準免責條款是指涉及權利喪失的條款,即免除自己的主要義務或者排除對方的主要權利,那么合同就失去了成立的基礎,應當認定無效;
第四,格式免責條款僅涉及上述情形,但合同顯失公平的,應當認定為可變更、可撤銷;
第五,不屬于以上五類的,應當有效。
民法典第49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格式條款無效:
(一)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無效的;
(二)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
(3)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排除對方的主要權利。
四。快遞公司提示和說明義務的界定
合理的提示和說明義務應當根據以下因素綜合判斷:
(1)第一,吸引注意力的方法。基于“個別特別提醒”的原則,根據具體交易環境,快遞企業應當向寄件人明示其條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提醒寄件人注意;
(2)第二,關注的時間。免責條款必須在快遞服務合同簽訂前或者合同訂立須知前出示。
(3)第三,清晰程度。“合理”提示必須用文字、符號、字體等特殊標志標注在顯著位置。,讓“發送方”一眼就能注意到,并按照對方的要求解釋格式條款。
快遞物品丟失如何索賠1、快件發生丟失時,免除本次服務費用(不含保價等附加費用);2、購買保價(保險)快遞丟件賠付是格式條款 的快件,快遞服務組織按照被保價(保險)金額進行賠償;3、對于沒有購買保價(保險)的快件,按照郵政法、郵政法實施細則及相關規定辦理。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快遞丟件賠付是格式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快遞丟失包裹如何賠償?新規有明確規定提要:隨著經濟的發展,網絡購物的興起,快遞行業迅速發展,寄收快遞已經成為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但在寄收快遞過程中,經常發生快遞丟失的煩心事,如果包裹丟了,該如何賠償?是否最高只賠快遞費的5倍?
案例:
11月14日,彭女士讓袍江的天天快遞幫她寄一個包至湖南,快遞工作人員上門取貨時,她支付了200元快遞費,然而幾天過去了,湖南的朋友一直沒收到她寄出的包裹。于是,彭女士到快遞公司查詢,工作人員一陣查找后,發現她的包在湖南中轉站丟失了,但快遞丟件賠付是格式條款 他們遲遲找不到具體的原因和線索。事情一度擱置下來,彭女士向快遞公司提出了索賠的要求,然而雙方幾經溝通,快遞公司只同意賠償1千元,這讓彭女士無法接受。“我的包裹里有衣服、化妝品、面膜等,價值近2萬元。”彭女士說,快遞公司工作人員上門時沒提醒她保價,如果當時給她提醒的話,她愿意保價,現在包丟了他們有責任向她作出賠償。
記者聯系了當時為彭女士上門服務的快遞工作人員,工作人員稱單子上有保價的相關提醒和說明,彭女士沒仔細看,而且一般的客戶都不會選擇保價。
一、包裹丟失快遞公司能否主張依照《郵政法》第47條只賠償3倍郵費?
在消費者未保價的情況下,發生包裹丟失的,快遞公司往往根據《郵政法》第47條規定只愿意賠付郵費的3倍,這與消費者郵寄物品的價值往往相差很大,那么,快遞公司的理由是否合法呢?對此,我們需對《郵政法》第47條做出正確解讀。
《郵政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郵政企業對給據郵件的損失依照下列規定賠償:(一)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快遞丟件賠付是格式條款 ;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掛號信件丟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予以賠償。”
律師解讀:
首先,《郵政法》第四十七條只適用郵政普遍服務業務。《郵政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郵政普遍服務業務范圍內的郵件和匯款的損失賠償,適用本章規定。郵政普遍服務業務范圍以外的郵件的損失賠償,適用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而何為郵政普遍服務業務?《郵政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郵政企業應當對信件、單件重量不超過五千克的印刷品、單件重量不超過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遞以及郵政匯兌提供郵政普遍服務。”,消費者應注意,即使要援引《郵政法》第47條規定,也必須符合該范圍。
其次,《郵政法》第47條規定的未保價郵件丟失最高賠償3倍的規定有兩個限制條件:1、“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給用戶的給據郵件單據上,以足以引起用戶注意的方式載明前款規定。”2、“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無權援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限制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快遞公司援引該條款是必須證明自己充分告知過用戶該條款且包裹丟失不是快遞公司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
二、包裹丟失快遞公司主張按照快遞合同約定賠償限額賠償是否合法?
實踐中有很多快遞公司在包裹丟失后主張按照快遞合同約定對未保價商品最高賠付郵費的5倍,對保價商品只賠付上限額度,對超出部分一律不予賠償,這種主張是否合法呢?
1、包裹丟失,快遞公司應付賠償責任的情形
快遞公司與消費者之間實際形成的是運輸合同,消費者為托運人,快遞公司為承運人,《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明確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一般情況下,除非快遞公司證明包裹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包裹本身的自然性質或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否則應承擔賠償責任。
2、快遞公司單方條款約定無效
那快遞合同約定的賠償限額是否有效呢?民事合同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雙方可以自由約定損害賠償的承擔,快遞合同表面看來雙方在合同中有明確約定,似乎應該按照合同約定來辦理,但快遞合同比較特殊,屬于格式合同,對于格式合同條款的效力,《合同法》第四十條明確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快遞公司印制的快遞單是事先印刷好的屬于格式合同,因此快遞合同中賠償限額的約定屬于快遞公司免除自己責任、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的條款,應視為無效。
三、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相關規定
二十二條第三款快遞物品因經營者責任遺失或者損毀,事先申報價值的,經營者應當按照申報價值予以賠償;事先未申報價值但事后能夠確定實際價值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實際價值予以賠償;事先未申報且事后無法確定實際價值的,由雙方協商確定賠償數額,協商不成的,由經營者按照所收取資費十倍的標準予以賠償,但最高額不超過八百元。
律師解讀:
新規實際上確定了包裹如果是因快遞公司原因導致遺失或損毀,原則上應按實際價值賠償,并不以是否保價來區分賠償責任。只是在雙方都無法確認價值的情況下,快遞公司賠償有上限,及郵費的十倍,最高不超過800元。
因此對于消費者來說,發生糾紛后,是否能夠證明所寄送的包裹的價值是最關鍵的。律師建議,消費者在寄送價值較高物品時,保留好發票等證明價值的材料,同時可以采取對打包過程進行錄像的方式留存證據,寄送時盡量選擇保價,這樣的情況下,你可向快遞公司主張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