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誤診陽性醫療賠償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涉及誤診陽性醫療賠償 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醫院存在誤診,且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則醫院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其賠償項目如下: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涉及誤診陽性醫療賠償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4、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5、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涉及誤診陽性醫療賠償 ;6、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和責任承擔主體】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醫院誤診要承擔責任嗎?怎么去賠償?賠償多少?一、誤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涉及誤診陽性醫療賠償 ,應當按照是否具備侵權民事責任構成要件判定誤診及錯誤涉及誤診陽性醫療賠償 的診斷。如果誤診構成侵權涉及誤診陽性醫療賠償 ,醫院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三、法律沒有對醫療誤診的索賠標準進行詳細的規定,因此具體的賠償是需要根據實際造成的損害來確定的。
資料擴展
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責任涉及誤診陽性醫療賠償 :
1、患者或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2、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3、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根據那位患者朋友以及本條法律的規定,可能存在兩種情況涉及誤診陽性醫療賠償 :第一種情況就是根據當時的技術以及醫療水平,確實難以檢測出遺傳病是假陽性的結果,但是醫學技術是不斷發展的,6年之后再去檢測的時候,可能技術水平已經達到,可以檢查出假陽性的結果,那么在這種情況之后,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醫院是不承擔責任的;第二種情況是當時的醫療技術水平就已經達到了,是可以檢查出假陽性的結果,但是醫院卻沒有盡到診療的義務,存在過錯,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是可以追究醫院的責任的。
誤診醫療事故怎么賠償誤診醫療事故涉及誤診陽性醫療賠償 的賠償根據具體情況而定。賠償項目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涉及誤診陽性醫療賠償 ,參照有關規定計算涉及誤診陽性醫療賠償 ,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具體的賠償金額還需要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而定。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涉及誤診陽性醫療賠償 ,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涉及誤診陽性醫療賠償 ,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醫院診斷錯誤,能不能要求賠償法律分析涉及誤診陽性醫療賠償 :如果誤診是醫生過錯造成涉及誤診陽性醫療賠償 的涉及誤診陽性醫療賠償 ,誤診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患者可以向醫療機構要求賠償。法律如何界定誤診:無過失的誤診誤治:疾病早期癥狀不典型,其發生、發展,演變過程未顯現;疾病成因未知,缺乏有效的診療手段;特殊少見病、疑難病難于及時明確診斷;技術水平、設備條件的限制;患者個體差異;患者及家屬隱瞞重要病史或不執行醫囑進行相關輔助檢查。有過失的誤診誤治:病史采集草率,忽視相關病史采集;體格檢查不認真,遺漏重要陽性體征;忽視必要的鑒別診斷;不認真、不及時解讀相關輔助檢查結果;盲目自信,不聽取涉及誤診陽性醫療賠償 他人意見或上級醫生的指示;在規定時間內診斷不明,療效不理想病例,不請會診;不鉆研業務,技術水平低下,對應該而且可以認識的疾病不認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