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雙倍返還定金
《民法典》中定金雙倍返還請求雙倍返還定金 的規定是請求雙倍返還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請求雙倍返還定金 ,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請求雙倍返還定金 ,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但是,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請求雙倍返還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雙倍返還定金法律依據【法律分析】
如果在簽訂主合同之前先簽訂請求雙倍返還定金 了一份定金合同,在定金合同發生違約請求雙倍返還定金 的情況下,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請求雙倍返還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此乃主合同不能履行情況下的定金罰則。在司法實踐中,支付定金的一方雖以貨款、預付款、保證金、留置金、擔保金、押金、訂金等名義支付,但支付的數額、時間與定金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一致的,不影響定金合同的效力。定金罰則的目的旨在對違約行為予以制裁,從而擔保合同債的履行,若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不能履行合同而免除適用定金罰則,則使相對方在無任何過錯情形下處于不利地位,且極易給違約方提供“借口”,也容易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雙倍返還的法律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請求雙倍返還定金 的請求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請求雙倍返還定金 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請求雙倍返還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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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雙倍返還定金條款有哪些(一)依照擔保法第89條之規定請求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的法律效力表現在兩方面: 1、債務人履行債務后請求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此乃為主合同得以履行情況下所表現的效力。 2、在發生違約的情況下請求雙倍返還定金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此乃主合同不能履行情況下的定金罰則。 在司法實踐中,支付定金的一方雖以貨款、預付款、保證金、留置金、擔保金、押金、訂金等名義支付,但支付的數額、時間與定金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一致的,不影響定金合同的效力。(二)請求雙倍返還定金 我國新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一般認為,該條采用了無過錯原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除法定免責的以外。因此,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就可適用定金罰則。但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是否適用定金罰則,存在著分歧。有人認為,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我們認為,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違約方仍應承擔定金責任。理由是: 1、定金罰則的目的旨在對違約行為予以制裁,從而擔保合同債的履行,若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不能履行合同而免除適用定金罰則,則使相對方在無任何過錯情形下處于不利地位,且極易給違約方提供“借口”,也容易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5) 76號《關于因第三人的過錯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應如何適用定金罰則問題的復函》中指出:“凡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預付定金的,在實際交付定金后,如一方不履行合同除有法定免責的情況外,即應對其適用定金罰則。因該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除該合同另有約定的以外,仍應對違約方適用定金罰則。合同當事人一方在接受定金處罰后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償。”該復函為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違約方仍應承擔定金責任提供了法律依據,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參照執行,并根據此復函辯駁違約方以此理由所進行的抗辯。(三)根據我國新合同法第116條之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本條的規定,違約金和定金不能同時適用,即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或者定金條款,不能既請求支付違約金又請求執行定金罰則。亦有人認為,違約金和定金能否并罰,取決于定金的種類和性質,也取決于違約金的性質和完全賠償原則,并認為違約定金與違約金不能并罰,而證約定金、成約定金、解約定金和違約金可以并罰。該約定于法無據,即在借款合同中不適用定金擔保,其約定定金擔保條款無效。理由是: 1、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96 條之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該法第200條規定,應當按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因此,若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向貸款人支付一定數額的定金,等于減少使用借款數額,定金沒有利息,借款按貸款利率計息,顯然對借款人有失公平,所以說,借款合同中不適用定金,應按實際借款數額返本付息。 2、根據《貸款通則》第9條之規定,借款合同只能適用保證、抵押、質押三種擔保方式,定金擔保方式(也包括留置)不適用于借款合同。基于上述理由,借款合同中不適用定金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