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死亡,保險公司拒賠
意外險是很多人在購買保險時經常會選擇意外死亡,保險公司拒賠 的一種保險,但由于很多人對意外的理解不準確,導致在實際事故中,不能順利理賠,那么今天我們就用一個實際案例,給大家講解一下在意外發生后,什么情況會導致保險公司拒賠。
案例詳情
婁女士是一位登山愛好者,她在2019年6月參加意外死亡,保險公司拒賠 了由新疆某高山探險服務公司組織的登山活動,在7月4日與其意外死亡,保險公司拒賠 他登山隊員進駐登山大本營,一直在這個海拔高度上進行了訓練、適應等活動,7月18日上午,大家到達頂峰后返回,在當天晚上就回到了大本營。整個登山過程中婁女士身體健康,都沒有明顯的勞累和不適,但在7月19日上午時,其他登山隊員卻發現婁女士已經沒有了生命極限,于是將婁女士送到了距離事發地最近的塔什庫爾干縣進行搶救,但經過確認之后發現婁女士已經死亡超過5個小時以上,經過法醫堅定,警方確認婁女士是“在低氧環境活動后出現缺氧導致呼吸及循環功能紊亂并作用于心臟,引起的呼吸及循環衰竭而死亡”。
但在事故發生前,組織登山的服務公司已經為婁女士及其他登山隊員購買了美亞保險的“暢游神州”境內旅行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時間為6月23日至7月23日,這個保單包含險種有意外身故、醫療運送和送返、身故遺體送返、慰問探訪費用補償等共8種,其中意外身故險種的保險金額為人民幣30萬元。
案例分析
在意外險中,對于意外事故的定義是遭遇到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不可預見的是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實。滿足上述條件之后保險公司才可以進行賠付。其次,若是屬于保險合同的免責協議范圍內的,保險公司也可以拒絕賠償。
這個案件需要探討的就是婁女士的死亡是否滿足“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不可預見的”這些意外事故的條件。
一、保險公司為何拒賠?
對于這個案件,亞美保險給出的拒絕賠償的理由是:“保險合同中所稱的意外事故是指遭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不可預見的客觀事件,并以此為直接且單獨原因導致其身體傷害、殘疾或身故。根據您所遞交的相關資料顯示婁穎女士所遭受的本次保險事故不屬于意外事故”,因此拒絕賠償意外身故保險金30萬元。
我們仔細看保險公司有用到一句話是“......并以此為直接且單獨原因導致其身體傷害、殘疾或身故......”,換句話說,如果是由于意外直接導致被保險人死亡,那么保險公司可以理賠,但如果是由于其他原因導致意外的發生,那么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舉個例子,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意外掉入路邊草坑后與朋友走散,隨后被人協助從草坑中出來,但在等待朋友的期間被保險人不幸感染肺炎身故,那么,雖然被保險人是被意外掉入草坑,但導致被保險人死亡的是肺炎,而非意外掉入草坑死亡,也就是說,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肺炎,間接原因是掉入草坑,在掉入草坑后已經脫離意外了,死亡是由肺炎引起的,像這種情況,就不在保險公司的理賠范圍。
在上面的案件中,法醫給出的結論是婁女士是“在低氧環境活動后出現缺氧導致呼吸及循環功能紊亂并作用于心臟,引起的呼吸及循環衰竭而死亡”。所以導致婁女士的死亡并不屬于意外事故,保險公司才會拒賠。
二、意外險中的近因原則
上面我們說到了意外險中的近因原則,在一些比較復雜的事故中,想要判斷事故能否獲得理賠金,我們就必須要利用保險里面的“近因原則”進行判斷。
所謂近因原則,就是指造成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導性作用的原因,判斷風險事故與保險標的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從而確定保險賠償或給付責任的一項基本原則。近因原則就是在風險和損害之間,導致損害發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時間上或空間上最近的原因。首要問題就是判斷多種原因之間有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然后找到那個離事故最近的原因鏈條的那個節點。
在實際生活中,意外死亡的原因往往不是單一的原因,所以需要對事故進行判定,我們也要提前了解一些關于保險的知識,如果您對意外險的賠償還有什么不懂的地方,可以在百度搜索“百保君”,“百保君”有非常多專業的保險顧問,可以解答您關于保險的任何問題,幫助您更好的了解保險,避免在理賠過程中出現糾紛,幫助您選到適合自己的保險。
交通意外身故,保險公司卻拒不理賠,其中陷阱有多大?越來越多意外死亡,保險公司拒賠 的朋友開始意識到意外險的重要性,通過購買各種各樣的產品為自己和家庭保駕護航。意外險作為保險的主力軍,它的購買條件最寬松,且保費方面最為便宜。不過很多對保險意外死亡,保險公司拒賠 了解不深的朋友,在購買時往往挑選不到合適自己的產品,陷入得不到保障的困境。小王為自己投保意外死亡,保險公司拒賠 了意外傷害險,幾年后意外死亡,保險公司拒賠 他在一次交通意外事故中身亡。保險公司拒賠,理由竟是小王交了4年保險金的保險合同無效,我們來看看是怎么回事。
案件詳情:
2002年,小王與一保險公司簽訂了一份《人壽保險投保書》。雙方約定,小王投保分紅型終身壽險和附加意外傷害保險。根據保單,一旦小王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保險公司將給付事故保險金附加意外傷害保障金。在小王簽訂的這份保險投保書的聲明欄上,明確寫有“本人對投保險種的條款,尤其是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均已了解并同意遵守”。小王在聲明欄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位置分別簽上了自己的名字。此后,小王每年都按時交納保險費。投保了意外傷害險后,小王一直都很平安。2006年小王騎著兩輪摩托車與一輛逆行駛來的大客車撞在一起,造成小王當場死亡。經當地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大客車占道行駛,大客車司機負事故主要責任。小王騎的兩輪摩托車沒經過公安部門登記上戶,對事故負次要責任。悲痛之余,小王的家人想到了小王為自己投保的意外傷害險。讓小王家人沒有想到的是,保險公司竟拒付保險金。保險公司拿出了小王簽訂的那份《人壽保險投保書》。在投保書的免責條款中,有一條“被保險人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發生保險人事故的,屬保險合同免責條款”。保險公司表示,小王發生交通事故時所駕駛的摩托車,并沒在公安部門登記,是沒有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小王的意外事故,屬于保險公司免責條款。
案件分析:
《保險法》中規定,保險合同中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沒有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這種明確說明,不僅是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要特別注意,更重要的是要對有關免責條款內容做出明確的解釋。一旦發生是否對免責條款進行了明確說明的爭議,保險人必須提供已做出明確解釋的證據,否則免責條款將不產生效力。在這起案件中,鄧某沒經過專業培訓,不具有從事保險業的資格,也不清楚保險合同的具體含義。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她無法代替保險公司就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對小王進行明確說明。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確說明;未做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因此,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不能生效。
意外險有哪些“坑”:
第一個坑:
有很多人容易將意外傷害險和意外醫療險混淆,認為只要發生意外,保險公司就要承擔包括醫療在內的所有責任,這顯然是不對的。意外傷害險主要是賠付造成身故、全殘、殘疾的重大意外,通常是一次性賠付,與治療費用無關,屬于給付型險種。
第二個坑:
對“意外”的誤解,這里說的“意外”,是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直接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也就是說,其余情況保險公司是一概不認帳的。
第三個坑:
意外醫療險通常作為附加險種存在,主要用來賠付生活中常見的小磕小碰造成的醫療費用,對醫療費用進行單獨報銷,每一年都有額度限制。市面上大部分意外險都包括意外醫療責任,在投保時候需要仔細閱讀保險的合同條款,大家閱讀一下意外險賠償標準細則。
每天各種意外多如牛毛,光靠燒香拜佛是不能阻止意外發生的,而保險往往在關鍵時候起到保駕護航的作用。如果有什么關于保險上的問題可以上百度搜索“百保君”,最專業的保顧,解決一切您在保險上遇到的問題。
獨生女意外猝死,父母持保單卻遭拒賠?身邊很多人都已經意識到保險意外死亡,保險公司拒賠 的必要性意外死亡,保險公司拒賠 ,不過不少人還是很猶豫意外死亡,保險公司拒賠 ,不知道買什么樣的保險產品是一方面,另外一方面就是擔心出險之后保險公司拒賠。如果遭遇無理拒賠,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維權,那么今天就講一個遭無理拒賠之后維權成功的案例。
案例詳情
2017年10月13日凌晨,年僅32歲女子王某突然倒在自家臥室,不幸身亡。2017年12月底,王某父母在整理女兒遺物時發現王某生前投保的國華意外單,保險期限為(2017年5月20日00:00-2018年5月19日24意外死亡,保險公司拒賠 :00)。
其中,包括《國華華寶意外傷害保險C款》意外身故保險金50萬元,《國華華寶意外傷害保險B款》猝死保險金50萬元。
2018年3月起,王某的父母以受益人身份和法定繼承人身份向國華人壽保險要求給付保險金,并按照該公司要求提交了理賠申請書、醫療尸檢建議書、死亡證明書等相應理賠材料。
2018年8月27日,國華人壽保險發出理賠決定通知書,明確表示“不予給付”,給出的原因是由于從證據和書面材料上,不能證明是意外傷害死或者猝死。
無奈之下,王某父母一紙訴狀將國華人壽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認定,公安機關排除被保人涉嫌違法犯罪的情形,則被保人的死亡情形符合猝死的特征,可以認定為猝死。
案例分析
其實整個案例還是比較簡單的:
被保人父母某天早上7點發現其女兒面朝下躺在臥室門后死亡,以猝死申請50萬保險金,但沒有醫生的猝死診斷。
保險條款約定:猝死是發病24小時內死亡,并且以醫院的診斷和公安部門的鑒定為準。
保險公司以原告無證據證明被保險人為意外死亡或猝死,所以拒賠。法院認定,公安機關排除被保人涉嫌違法犯罪的情形,則被保人的死亡情形符合猝死的特征,可以認定為猝死。
這個拒賠案件,法院已經判決保險公司需要賠付了,所以保險公司拒賠結論肯定是不合理的。'真是投保容易理賠難',不過幸運的是,經過一年多的維權,死者家屬終于將要拿到本該屬于他們的理賠金。
因意外溺水死亡但是保險公司不賠錢該怎么辦?因意外溺水死亡但是保險公司不賠錢意外死亡,保險公司拒賠 ,首先要詢問一下原因為什么不賠付意外死亡,保險公司拒賠 ?其次要仔細的看一下合同,看看合同當中約定的部分是不是有意外溺水死亡這一項。有的時候,保險公司的合同是存在一定的套路的,也許保險業務員說的天花亂墜,但是如果合同當中沒有那些項目,保險公司是不會賠付的,一切都會照合同辦事。
因此,意外溺水而亡,保險公司若是直接不賠付,大概率是合同當中沒有這一項,或者說保險公司對死亡原因一事存疑,想要等到警方的調查結果出爐之后,有意外死亡,保險公司拒賠 了確定的結論再啟動賠償程序。總而言之一句話,如果說合同當中約定了有意外溺水而亡這一項,并且死亡原因的確是溺水而亡,是警方最終出具的結論,那么保險公司拒不賠付的話,可以進行起訴,起訴保險公司用法律手段維權。
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是人身保險業務之一。以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殘廢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其基本內容是: 投保人向保險人交納一定的保險費,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遭受意外傷害并以此為直接原因或近因,在自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的一定時期內造成的死亡、殘廢、支出醫療費或暫時喪失勞動能力,則保險人給付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一定量的保險金。
法庭判決
一般而言,如果繳納的保險當中合同明確的約定了意外溺水身亡在賠付的范圍內,那么,法庭是會判決保險公司進行賠付的。如果說保險公司拒不賠付,法庭也會依照程序在一段時間之后對保險公司強勢執行賠付款的,這不必擔心意外死亡,保險公司拒賠 !
因意外溺水死亡但是保險公司不賠錢,唯一的方法,立即起訴!
溺水身亡,意外險也有可能會拒賠!一個真實案例告訴你如實告知有多重要!每年到了夏天意外死亡,保險公司拒賠 ,失足掉進水里溺亡意外死亡,保險公司拒賠 的新聞就屢屢曝光,那么,溺亡是否都能通過意外險獲賠呢?我們今天就來給大家分享一個真實發生意外死亡,保險公司拒賠 的案例,通過案例給大家仔細的解答這個問題。
案例詳情
2007年5月,王某的鄰居意外掉入水中,王某在救鄰居時不幸溺水身亡,由于王某是家中的獨子,父母均為聾啞人,在王某去世后,家中生活異常拮據,父母只能憑借政府和親戚的救濟度日,但在王某去世前,曾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一支意外傷害險,保費是168元,事故保險金為10萬元。在王某死后,王某的父親向保險公司所要賠償,但卻遭到保險公司的拒賠。
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是王某不實告知,在《投保單》的將康告知事項一欄,列舉了14條100多種疾病,而王某在“是否有腎病綜合癥”一欄中選擇了“否”,但保險公司經過醫院調查后發現王某曾患過腎病。因此保險公司按照合同條款拒絕賠付。
于是,王父將泉州支公司告上法庭,索要10萬元保險金及相關利息。
案例分析
在上面的案件中,判斷保險公司是否要進行賠償需要考慮兩個方面意外死亡,保險公司拒賠 :
第一,救人時溺水身亡,是否屬于意外險的賠償范圍內?
第二,不如實告知將康狀況,保險公司可以拒絕賠償嗎?
下面我們就用這個案件,詳細講一講關于意外險的賠償范圍和不如實告知的風險。
一、救人時溺亡,意外險可以賠償嗎?
要判斷救人時溺水身亡意外險可不可以賠償,我們就要清楚意外險賠償的條件是什么。
首先,意外險中對于意外的定義是需要滿足這四個條件:外來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突發的這四個條件。顯而易見,上述案例中王某的溺亡滿足了“外來的”和“突發的”這兩個條件,并且,王某不屬于自殺,所以也滿足“非本意的”這一條件,而“非疾病的”這個方面,我們需要考慮的是,王某的疾病是否是導致他死亡的直接原因,顯然,王某雖然有患過腎病,但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由于溺水,與腎病無關,所以意外險中對于意外的四個條件王某均滿足。保險公司應該按照保險合同內的規定予以賠償。
但如果王某是中暑、猝死、高原反應這種情況,那么意外險是不能予以賠償的,因為這幾種病本質上是由于個人身體原因導致的,并不滿足意外的定義。所以意外險能不能賠償是要根據導致死亡的直接原因來判別的。
雖然王某意外溺水死亡是屬于意外險的理賠范圍內的,但因為上述案件中保險公司因為王某沒有如實告知健康狀況所以拒絕賠償,因此,法院一審判定王否父親敗訴,但經過二審之后,法院認為王某的不實告知對溺水身亡的意外沒有產生直接影響,最后又收回一審的判定結果,判保險公司給被保險人賠償10萬元。
那么,這是不是說明不實告知是可行的呢?當然不是,如果認為在購買保險時可以不實告知蒙混過關那就大錯特錯了,下面我們就來說一下關于保險中的如實告知。
二、如實告知的重要性
雖然這起案件中法院最終的判定結果是讓保險公司需要給被保險人賠償,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并不是每一次的不實告知都這么好運,因為保險合同中有明確規定,若被保險人對將康狀況有所隱瞞或是不實告知,保險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約。
但根據《保險法》可以了解到,客戶若存在不實告知的情況,保險公司可解除保險合同且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必須同時滿足以下5個條件:
1、投保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不如實告知情形
2、不如實告知內容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
3、在合同簽訂時保險公司不知道投保人有不如實告知事項
4、保險公司在知道解除保險合同事由之日起的三十天之內
5、合同成立之日起兩年內
若滿足了以上條件,那么對于被保險人的不實告知,保險公司則有權解除合同。
所以,如實告知非常重要,之前的身體狀況如果不如實告知,保險公司完全有可能依據條款和相關法律提起拒賠;所以,即便有可能能獲賠,也千萬不要有僥幸心理,認為不如實告知也沒關系。萬一由于理賠不順利,導致病情無法得到及時醫治,那可就得不償失了。
因此,在購買保險時還是應該與保險公司坦誠相待的,正常進行如實告知,該說的既往病史也要說,保險公司在核保后如果認為病情輕微不影響核保,也是有可能正常承保的,并且不會影響理賠。
如果隱瞞,萬一出險,保險公司也是很有可能會拒賠的,你在醫院的就診記錄,體檢記錄、開藥記錄等等,保險公司都是完全可能查到的,如果由于不實告知,交了這么些年保費拿不到賠付,還要勞心勞力打官司,豈不是很虧。
如果上述案件中王某如實告知了健康狀況,那么理賠時也就不需要費心費力與保險公司打官司,最后建議大家大家在購買意外險時,應該看清楚保險合同中的條款。不僅能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還能避免事后出現各種不必要的糾紛。如果您對保險的理賠還有什么其他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在百度搜索“百保君”,“百保君”有非常專業的保險顧問團隊,可以為您匹配一對一的專屬顧問,幫助您解決保險上的任何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