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歸屬協議賠償金
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標準:一是侵權人給權利人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二是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全部利潤。在采用雙重賠償標準的情況下知識產權歸屬協議賠償金 ,法院多選擇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潤這一標準。首先,從經濟等價規律來看,該規律要求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后果要付出同等的代價,該代價和受害人應得的代價大致相等。對價始終是決定賠償的基本要件。其次,從“等價有償”這一民法的基本原則來看,根據這一原則,一方面,在合法的經濟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以外,取得他人財產利益的一方應當向對方給付相應的價款或者其他財產利益;另一方面,在違法的民事活動中,行為人對因其行為引起的損失必須賠償,而且,賠償范圍應與損失范圍相一致。再次,從“損害賠償”自身來看,所謂“賠償”意為“補償”、“填補”,“損害賠償”即指通過補償受害人因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使受損害的權利恢復到侵權以前的狀態。由此可知,只有侵權人給權利人造成的實際損害作為損害賠償的標準才能同時滿足上述要求。確立知識產權歸屬協議賠償金 了這一標準,就為之后的損害賠償范圍與賠償數額的科學認定提供了公平合理的客觀經濟基礎。
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知識產權歸屬協議賠償金 ,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二年。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為延遲生效條款,也就是勞動合同的其知識產權歸屬協議賠償金 他條款法律約束力終結后,該條款開始生效。補償的標準可以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根據2012年最高院出臺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法律依據:《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與公司簽訂的競業限制都有哪些條款?有限制的有效期嗎?很多企業,尤其是擁有核心技術的企業,會與接觸過此類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規定一旦與我公司解除勞動關系,2年內不得從事本行業工作。這個協議有法律效力嗎知識產權歸屬協議賠償金 ?讓我們來看看:事實上,這份競業禁止協議完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用人單位為了防止泄露公司秘密,與負責用人單位保守業務的勞動者簽訂的。協議。離職后2年內不允許從事本行業工作。了解競業禁止條款
主要在勞動合同中簽訂,知識產權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有規定。
也就是說,競業限制的簽訂主要是指接觸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以及對用人單位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勞動者。一旦離職,參加同行的工作,會給用人單位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于是這個協議就出現了。規定離職后不得在生產類似產品、經營類似業務或者有其知識產權歸屬協議賠償金 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工作,也不得生產類似產品或者經營與原單位競爭的類似業務。期限一般由雙方提前約定,但不得超過兩年。競業限制在勞動合同終止后生效。
競業限制條款是否只規定了勞動者的義務?事實上,義務和權利總是伴隨著的。勞動者有回避同行業的義務,也享有用人單位的賠償權利。根據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時,還應當約定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不得低于員工離開用人單位前的年收入。員工一旦違反競業限制協議,需向用人單位支付不超過用人單位已支付經濟補償金三倍的賠償金。
但有些地方也有獨立的規定,大多規定離職前補償金額不得低于員工工資的50%,對于違反約定的員工也是如此。很多人擔心過高的薪酬標準會拖垮企業,不利于良好的人才就業環境。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只有標準高了,用人單位才能慎重考慮哪些員工值得簽訂競業限制,哪些員工不會給企業帶來很大影響。離職后2年內不允許從事本行業工作。了解競業禁止條款
如果簽了競業限制條款,每年的賠償金額只有幾百元,那么這都是白費,沒有人會太在意這些限制,所以商業秘密的保護只會變得更便宜。因此,賠償事項需要提前約定,包括賠償標準和方式等。競業限制條款一旦生效,用人單位需要自行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不主動支付的,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經勞動者請求仍不支付的,勞動者有權自行終止競業限制條款,不再受此約束。離職后2年內不允許從事本行業工作。了解競業禁止條款
事實上,這不僅在工人離職后,而且在他們就業期間都是如此。一旦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為他人從事同類型企業,獲取非法所得,數額巨大的,就觸犯了刑法,一定要慎重。畢竟這個企業的員工對自己企業的運營和技術了如指掌,跳槽后愿意從事這個行業或者相關行業。即使不是勞動者主觀上想泄露秘密,也不能不利用自己以前的工作經驗和在新企業的商業秘密。
為了防止此類事件的發生,規定了競業限制協議特別是對于掌握核心技術的企業和崗位。在這方面,西方國家早于國內企業。我們要客觀看待競業限制協議這個問題。畢竟企業也是為了發展。一旦泄露,后果不堪設想。但是作為勞動者,在接受競業限制協議,同時也要通過法律保護自己的權益,比如期限不能超過2年,賠償問題。
辭職后單位要求繼續履行保密協議并在兩年內不得從事同行業相關工作,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給予那些相關補償盡職盡責,做守法守約知識產權歸屬協議賠償金 的勞動者
——關于服務期協議、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
(在顧問單位的法律講座提綱)
知識產權歸屬協議賠償金 我們知道,法律是調整人們行為的社會規范。除了專為保護某些特殊群體權益的法律如《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殘疾人保障法》等之外,所謂調整人們的行為,即對某個法律關系參與各方的行為都作以調整。《勞動合同法》在規定用人單位的責任和義務的同時,也明確規定了勞動者應盡的職責,以及違反這些職責所應該承擔的責任。這個責任,不僅指違約責任等民事賠償責任,也可能是刑事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結合勞動爭議案件的實際情況,勞動者最容易出現承擔責任的情況主要表現為知識產權歸屬協議賠償金 :違反服務期約定;違反保密協議;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等。
一、關于培訓協議及服務期約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支出培訓費用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這種情況應該比較容易理解。用人單位為了培養一名成熟的、合格的勞動者,都是付出了很大的財力、精力和時間,經培訓合格后,勞動者總得在該單位工作一定的時間,以體現培訓的價值。而勞動者如果在約定的服務期未屆滿前,提前要求解除合同,自然是應該承擔違約責任,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現實生活中,勞動者因違反培訓協議或者服務期協議而被追究承擔違約責任的案例很多,最典型的當是飛行員因提前解約被航空公司追索培訓費,而且往往都是天價賠償。比如,中國國際航空公司機長馬ⅹⅹ提前辭職案,法院經審理認為,馬ⅹⅹ從一名普通飛行員到飛行教員的成長過程中,國航在招錄、培訓等方面的投入顯而易見,馬ⅹⅹ提前解除合同給國航帶來的損失也是客觀存在的,因此,根據相關規定和實際情況,判決馬ⅹⅹ賠償航空公司各項損失總計210萬元。再如,東航云南分公司飛行員鄭ⅹⅹ提前要求辭職,被判決賠償130萬元培訓費。
關于服務期限未滿而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賠償培訓費的問題,可能有人會問:勞動者單方提前解除合同固然應該賠償單位的培訓費用,那么,如果勞動者在服務期未滿時因違紀、違反規章制度或違法犯罪被單位開除,勞動者是否還要賠償培訓費用?答案是肯定的。如,某電器公司與劉ⅹⅹ簽訂培訓合同,約定由該公司委托電子工業學校對劉ⅹⅹ進行培訓,公司向學校支付培訓費用,并約定劉ⅹⅹ在通過畢業考試并被公司錄用后有義務為公司服務5年。合同簽訂后,公司共為劉ⅹⅹ支付培訓費、生活費28900元。2005年8月1日,培訓結束后公司與劉ⅹⅹ簽訂了勞動合同,期限為5年。但5個月后,劉ⅹⅹ因違反公司勞動紀律,公司對其予以開除,并同時要求其賠償培訓費及生活費26395元。因劉ⅹⅹ未自覺賠付,公司將其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培訓合同合法有效,現劉ⅹⅹ因違反公司的規定被解除勞動合同,亦應視為其違反了雙方關于服務期的約定,因此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于是判決劉ⅹⅹ支付該電器公司賠償金26395元。
二、關于保密協議
保密義務,是履行合同本身的要求,正如《合同法》第六條規定的:“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堅持誠實信用,就包括嚴格保守對方的秘密。另外,保密義務不僅體現在合同期內,在勞動關系解除后,勞動者仍負有保密義務。這在合同法中被稱為后合同義務。如《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至于離職后仍負有保密義務的期限,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我認為,勞動者從用人單位離職后的任何時間內,都應嚴格保守所知悉的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直到這些信息在本行業中為公眾所知悉為止。
也就是說,保密義務是一項法定的義務,而不是約定的義務;即使雙方沒有約定、沒有簽訂保密協議,仍負有保密責任。之所以簽訂保密協議,主要是為了明確約定保守秘密的具體范圍,以及雙方需要進一步約定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那么,什么是商業秘密呢?國家工商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因此,凡是符合這些特征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都可以作為商業秘密予以保護。
前面說過,保密義務是法定的義務,因此,履行保密義務并不以支付保密費為條件。同時,如違反保密義務,承擔賠償責任也不以實際使用或實際允許他人使用了該商業秘密為條件。如,“e龍”離職員工侵犯公司商業秘密案: “e龍”公司以旅游信息咨詢和酒店預定等業務而聞名,該公司與技術部程序員楊某在保密協議中將公司的市場銷售資料,包括成本、經銷商資料、市場推廣計劃、價位策略、銷售渠道、銷售模式、行銷策略及計劃、報價單、客戶名單及資料等列為公司的商業秘密范疇,同時規定楊某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及勞動合同終止后任何時間內,應遵守公司制定的保密制度,包括未經公司書面同意,楊某不得將任何商業秘密用于任何與執行職務無關的情況。但楊某在公司工作期間,利用工作便利,先后多次登陸公司電腦系統內的主數據庫,下載大量的商業信息,信息內容包括了客戶姓名、聯系方式、電子郵件、入住酒店名稱及價格等,楊某將上述信息復制到筆記本電腦上帶離公司并復制到自己的臺式電腦上。為了彌補楊某的行為給公司帶來的損失, “e龍”公司對電腦保密系統采取了一系列變更和升級的補救措施。法院認為,楊某的行為已經構成對“e龍”公司商業秘密的侵犯,給公司造成了極大的經濟損失和惡劣的影響,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判決楊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不再以任何目的、任何形式使用“e龍”公司的商業秘密,并賠償“e龍”公司經濟損失。
當然,侵犯商業秘密,除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外,還可能構成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如,孫某“克隆”餡餅店侵犯商業秘密被判刑案:山東某知名快餐店職工孫某,熟知公司運作流程和生產工藝,掌握并私自留存了該公司被確立為商業秘密的《菜品標準工藝目錄》等技術資料及《店長工作指南》、《員工導向》等經營信息。離職后,孫某將所掌握的原公司的經營管理理念、產品生產工藝、產品配方等秘密泄漏給他人,協助他人選址、裝璜、培養技術人員,開辦了一家“A6餡餅店”,其本人從中索要好處費、管理費并入股。孫某的行為給其原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最終因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三、關于競業限制協議
通常情況下,對于掌握企業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離職后很可能再次選擇與其以前相同或者近似的業務,一旦從事這些職業,不但易于成為原就職企業強勁的競爭對手,而且由于自身的便利和業務的需要,往往會情不自禁地使用原企業的商業秘密。這對于原企業來講,顯然是不公平的。為了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同時兼顧勞動者的利益,《勞動合同法》對競業限制問題專門作了明確的規定。從近些年來的勞動爭議案件的實踐情況看,涉及競業限制的案件呈上升趨勢,這就更加要求我們對這個問題應該予以足夠的重視。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競業限制的對象是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競業限制協議是在保密協議的基礎上簽訂的;競業限制義務是保密義務的進一步延伸。
(二)競業限制約定的形式,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保密協議或者知識產權的歸屬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也可以簽訂專門的競業限制協議。甚至,有些條款或者專門的協議,雖然名義上不是競業限制約定,但從其內容上看,實際仍為關于競業限制的約定,這種情況也是有效的。例如,下面的案例所提到的,就是名為保密協議、實為競業限制協議的情況。鄧先生原為上海某塑膠制品有限公司生產廠長,2003年5月離職時,鄧先生與公司簽訂了協議一份,主要內容為:“雙方約定,鄧先生的脫密期為兩年,即從雙方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兩年內(2003年5月10日-2005年5月9日),鄧先生不得任職于其他任何與該塑膠公司從事同樣或類似產品的工作崗位,塑膠公司一次性支付鄧先生保密費2萬元。鄧先生若違反本合同,應賠償公司的所有損失并支付違約金8萬元。”在簽定合同的同時,塑膠公司就將約定的保密費2萬元交給了鄧先生。事后,該塑膠公司通過有關途徑發現,鄧先生在離開該塑膠公司的第二天,即2003年5月10日就進入另一塑膠有限公司工作,并任公司下屬玩具廠廠長職務。為此,塑膠公司決定依法追究鄧先生的責任。法院審理后認為,鄧先生與塑膠公司之間簽訂的協議,雖然提到脫密期、保密費等,名為保密協議,實為競業限制條款,該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而鄧先生的行為已經違反了雙方所簽訂的競業限制條款的約定,構成違約,應該承擔違約的民事責任。于是判決支持了塑膠公司的訴訟請求。
(三)競業限制的期間: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時間內,應履行競業限制的義務。
這里涉及兩個方面:一是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即競業限制條款或協議是延遲生效的,也就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該條款或協議開始生效。那么,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原因是否影響競業限制協議的效力?哪一方要求解除合同、以及是否合法解除合同對競業限制協議的效力有無影響?在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應該說對競業限制的效力問題沒有異義。但如果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競業限制條款是否還繼續有效?對此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我認為,還是有效的,因為,競業限制協議開始生效是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為條件的,而不問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是否合法、原因是什么。
同時,盡管法律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勞動者應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但是對于競業限制義務的要求,當然也及于合同期內。也就是說,競業限制不僅僅是勞動者離職后的義務,自然也是勞動者在職期間的義務。不同的是,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該限制是勞動者當然應負的合同義務,勞動者從用人單位領取工資,用人單位不存在另發給勞動者補償金的問題。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則通過發給勞動者補償金來進行競業限制。
二是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時間內。具體期限的長短,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原則上不超過二年(而此前,1996年12月國家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中若干問題的通知》、以及國家科委1997年7月2日印發的《關于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中規定競業限制的期間不超過3年)。
(四)關于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問題。對于經濟補償的數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協議里約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協議約定支付補償金的,競業限制協議本身依然有效,勞動者依然要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不按約定支付補償金的行為構成違約,應按照協議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五)競業限制的具體范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總的來說,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勞動者不得有下列行為: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六)競業限制的具體地域,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
(七)競業限制協議的履行問題。簽訂這個協議本身不是目的,全部的意義在于保證該協議充分、有效地履行。否則,就失去了簽訂該協議的意義,或者只是等事后追究違約責任,那也是于事無補。所以如何保證該協議的履行,是整個問題的關鍵。因此,有必要在協議中約定協議履行的保證問題。即勞動者如何證明自己在競業限制期限內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以及用人單位如何相信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
下列做法可以作為參考:
勞動者自離職后一定時間內(如一個月內),以及在競業限制期間的任何時間經用人單位要求時,應及時向用人單位提交下列證明材料,以證明自己是否履行了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義務。該證明材料可包括:1、從用人單位離職后,與新的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能夠證明與新的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其他證據;2、新的單位為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明;3、勞動者所在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關于該勞動者的從業情況的證明;4、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證人分別出具的關于該勞動者的從業情況的證明。如勞動者不能按要求同時提交以上證明材料,則應該視為該勞動者未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義務,用人單位即有權按競業限制協議追究該勞動者的違約責任。
相對應的,用人單位如掌握以下情況之一,則證明勞動者違反了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義務,用人單位即有權按競業限制協議追究該勞動者的違約責任:1、勞動者在競爭單位報銷發票、領取工資或有關報酬的;2、;勞動者持有印著競爭單位名稱的名片的;3、競爭單位的員工證明某個勞動者在該競爭單位工作的;4、其他能夠證明勞動者違反了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義務的;5、盡管勞動者按協議的約定提交了相關的證明材料,但單位如有相反證據證明的,仍可認定為該勞動者違反了競業限制協議的義務。如下述案例:
2003年1月,邁普(四川)通信技術有限公司與羅某簽訂勞動合同,約定邁普公司聘用羅某從事研發工作,合同期限從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并約定羅某對邁普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保護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邁普公司支付給羅某的報酬中已經包括競業限制補償金,羅某承諾在其從邁普公司離職后3年內,不得在與邁普公司有競爭關系的企業任職或謀取利益。如羅某違反以上條款,邁普公司有權要求羅某支付違約金25萬元。2004年10月,羅某提出辭職申請,邁普公司同意了羅某的辭職申請,并為其辦理了離職手續。羅某從原公司辭職后,2006年,邁普公司發現羅某帶著相關技術秘密和科研成果轉投競爭對手福建某通訊公司,并從事同一產品研發工作,致使該公司在很短時間內相繼開發出與邁普公司形成競爭力的產品。而邁普公司經過了解,福建某通訊公司曾為羅某繳納了7個月的社會保險,這足以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因此,可以確認羅某是違約到與原公司存在競爭關系的公司工作。羅某的行為,使原公司產品競爭力下降,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因此法院判決羅某向邁普(四川)通信技術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25萬元。
(八)違約責任:
勞動者如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義務,應承擔以下違約責任:
1、無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已經發放的經濟補償金應予返還。沒有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因此也就不存在發放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的問題。
2、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由雙方在協議中約定。
3、賠償用人單位的實際損失。雙方可以在協議里約定賠償金的數額。約定的賠償金不足以彌補所受實際損失時,勞動者應全額賠償單位的實際損失。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勞動者或其所受聘單位因該勞動者存在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行為而獲得的利潤;勞動者還應當承擔單位因調查其該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法律依據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4、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在承擔了上述責任的同時,還應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
5、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勞動者的刑事責任。《刑法》規定:“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上述責任可以同時存在、同時承擔。如案例:楊女士曾是思特奇公司高級產品經理。2000年11月13日,思特奇公司與楊女士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楊女士在離開思特奇公司后一年內不得受雇于中國電信、中國移動等電信運營商指定的系統集成商及與其有密切關聯企業;思特奇公司分期給付楊女士競業限制補償金;楊女士如果違約,應返還補償金,并向思特奇公司給付違約金,且違約金的給付并不意味著競業限制義務的解除和減弱。2004年8月,楊女士從思特奇公司離職。同年9月1日,思特奇公司收到了楊女士在北京銳達訊通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工作的就業證明(事后得知這也是個假證明),遂于9月7日,向楊女士支付了第一期競業限制補償金。此后,思特奇公司了解到,楊女士離職后實際受雇于亞信科技(中國)有限公司,而該公司與思特奇公司均為中國電信、中國移動等電信運營商指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商和服務提供商,從事移動運營商計費及管理軟件開發和系統集成業務,在同行業中與思特奇公司有較強的競爭關系。思特奇公司遂以楊女士的行為違反了雙方《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楊女士返還競業限制補償金、支付違約金,并脫離亞信科技(中國)有限公司,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法院最終判決支持了思特奇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6、新的單位可能承擔連帶責任。案例:2003年3月1日,愛仕達電器有限公司與李ⅹⅹ簽訂聘用合同及保密合同,約定李ⅹⅹ在與愛仕達公司終止或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24個月內,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愛仕達公司有競爭的業務;李ⅹⅹ為與愛仕達公司直接或間接競爭的公司工作或者擁有利益的,將被視為故意違反合同約定的競業禁止,應一次性支付給愛仕達公司20萬元違約金。后來,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李ⅹⅹ擅自到威爾炊具制品有限公司。此后,愛仕達公司多次以信函方式告知威爾公司,不得錄用李ⅹⅹ,但對方未予理會。為此,愛仕達公司向仲裁委申請仲裁。仲裁部門作出裁決,要求李ⅹⅹ向愛仕達公司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20萬元,威爾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我國對處理知識產權侵權可采取哪兩條途徑?由于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歸屬協議賠償金 的對象是一種無形財產知識產權歸屬協議賠償金 ,權利人對其無形財產不能像對有形財產那樣進行實際占有和控制知識產權歸屬協議賠償金 ,加之知識產權所蘊含的巨大價值知識產權歸屬協議賠償金 ,知識產權就極易遭到侵害。知識產權受到不法侵害如何進行賠償?是當前知識產權侵權損害案件審判的難點問題,也是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法理論研究的重點課題之一。結合關于此問題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進行研究,筆者擬對知識產權的侵權歸責原則、侵權損害賠償原則、范圍和計算方法等問題進行探討。
一、知識產權侵權歸責原則
從民法理論上講,侵權的歸責原則以過錯為基本原則,以過錯推定、無過錯責任原則為特殊情況。而各國的法學家們一致認為在確認是否侵害了知識產權并要求侵權人停止有關侵權活動時,應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在確定是否賠償或確定賠償額度時,適用過錯責任原則。〔1〕
(一)侵權責任與歸責原則
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是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的核心和關鍵,是權利之爭的根本利益所在,而停止侵權應是賠償損失的前提。在訴訟中,侵權人往往是將物上請求?認定權利歸屬、停止侵權等 與債權請求?即損害賠償 一并提出。如果司法人員在處理案件時僅僅是把注意力放債權請求上,僅僅要侵權人相應負賠償責任,就會在事實上不可能真正制裁侵權,也不可能制止侵權活動的繼續。
知識產權侵權之訴如果適用停止行為之請求權,是不需要考慮行為人是否有過錯的,但是可能與責任的范圍有關系,主要是與賠償損害的法律救濟有關。〔2〕損害就其本質而言,是侵害行為所造成的一種后果,這一后果對于受害人具有利益的屬性。損害賠償的功能主要是填平損失,即對受到損害的的合法權益給予某種適當的補償,使其盡可能回復到受損害前的狀態。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是通過設置一種排知識產權歸屬協議賠償金 他性專有權,既要保護創作者的創造性智力勞動,又要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立法上應當考慮兩者利益的平衡。
總之,在知識產權侵權歸責原則上,過錯要件只與損害賠償責任有關,而與停止侵權無關。同時,要特別注意不能以損害賠償歸責原則代替整個侵權歸責原則。
(二)歸責原則的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知識產權法律屬于我國民事法律體系的一部分。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18條規定侵害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的民事責任。即公民、法人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受到剽竊、篡改、假冒等侵害,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從民法通則關于民事侵權責任的規定可知,過錯責任原則是我國民事侵權適用的基本原則。民法通則對于知識產權這一特殊領域應適用的侵權歸責原則未作特別規定,因此,知識產權侵權歸責原則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的過錯責任原則,即過錯責任是我國知識產權侵權的基本歸責原則。
然而,我國作為世界貿易組織?WTO 的正式成員,應遵守WTO規則,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必須符合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 的最低要求。Trips協議作為當今國際社會在知識產權方面最全面的多邊協議,它所肯定的侵權歸責原則主要體現在第45條。根據對Trips協議第45條規定的分析,可得出以下要點:第一,司法機關責令行為人停止侵權行為時,勿須考慮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也不要求權利人提供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的證據。但對于無過錯的侵權商品銷售者,在其已知、應知其銷售行為性質前獲得或訂購的該商品,不在此限;第二,在一定條件下,司法機關對無過錯的行為人可以責令以返還利潤或支付法定賠償額方式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即侵權人沒有過錯也可以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三,侵權人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權利人還可要求支付訴訟費用。總之,Trips協議肯定了知識產權侵權的一般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原則,侵權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錯與侵權責任的認定無關,而只與賠償責任有關。而縱觀國外的立法和司法實踐,在知識產權侵權責任原則方面都提供了相類似的保護,即提供不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為前提的停止和防止侵害請求權,以及基于行為人的主觀過錯而提供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保護原則,充分體現了該原則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雖然我國通過對現行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修改的完善,已基本上滿足了Trips協議的最低要求,特別是舉證責任倒置、訴前證據保全、制止即發侵權和法定賠償額的規定,對于完善我國知識產權侵權責任法律制度,及時制止侵權,加大打擊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人的力度,提高我國知識產權執法水平極為有利。但在某些方面,我國的法律制度與其他國家相比,還有很大的差距,特別是知識產權侵權歸責原則仍以過錯責任原則為基本原則,盡管為Trips協議所允許,但是在司法實踐已愈來愈不適應了。
二、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的原則
在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案件的審判中,當法官經過開庭審理查明全案的事實情況,依據侵權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確定了侵權行為人的侵權責任以后,如何滿足受害的人賠償請求,需要有一定的準則以遵循和規范。這些準則就是知識產權損害賠償原則。知識產權損害賠償應當確定什么樣的賠償原則?在知識產權理論界和知識產權司法界意見并不統一。筆者認為,根據民法和知識產權法律的規定和司法實踐的需要,應當確立以下四個原則:全部賠償原則、法定標準賠償原則、法官斟酌裁量賠償原則、對精神損害賠償適當限制原則。
(一)全部賠償原則
全部賠償原則也稱為全面賠償原則,是現代民法的最基本的賠償原則,是各國侵權行為立法和司法實踐的通例。當今的Trips協議第45條規定:“賠償由于侵犯知識產權而給權利所有者造成的損害”,侵權者向權利所有人支付費用“可以包括適當律師費”等,此規定是全部賠償原則的體現。
全部賠償原則的含義,是指知識產權損害賠償責任的范圍,應當以加害人侵權行為所造成損害的財產損失范圍為標準,承擔全部責任。對損害賠償的性質歷來有補償主義與懲罰主義不同觀點之爭。當前對知識產權損害賠償,由于盜版和假冒的猖獗,主張懲罰主義觀點的理由似乎更強一些。但是,筆者認為,對知識產權損害賠償的性質仍然首先是對受害人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一種補償。同時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也是對其不法行為的一種法律制裁,補償與制裁又相輔相成。這是由于受害人只有獲得賠償才能彌補自己的損失,權利才能得到保護,除去獲得賠償的途徑就幾乎沒有其他同樣功能的途徑使受害人獲得同樣的救濟。而對侵權的制裁功能,則還有停止侵害等民事責任的其它形式,以及罰款、收繳等民事制裁的具體形式,以至于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因此賠償損失的功能主要是一種補償,一種利益的“彌補”和“填平”;所以就要求以受害人的全部損失或損害為標準、為范圍來賠償。
(二)法定標準賠償原則
鑒于知識產權保護對象的特殊性,其損害事實、后果的不易確定性,不少國家的知識產權立法規定了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的法定賠償制度。這在著作權立法中尤為突出。如美國版權法第504條規定,侵權人對其所侵犯的每一部作品,可負擔250美元至1萬美元的賠償,情節嚴重的可提高每部作品5萬美元。《Trips協議》第45條中也有法定賠償金?預先確定的損害賠償費 的規定。法定標準賠償原則是在人民法院無法查清受害人實際損失和侵權人營利數額時,或者受害人直接要求按法定最低賠償額進行賠償的,人民法院按法律規定的賠償數額確定賠償數額。
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具有無形的特點,侵權容易且證據難取,權利人所受損失不好計算。例如在計算機軟件侵權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經過公證購買侵權人銷售的盜版軟件二件作為證據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法院在調查核實證據時,再也無法取到其他盜版軟件的銷售證據。而這兩件軟件侵權是以權利人正版軟件1/10的銷售價售出的,利潤極低。權利人該軟件的銷售額又無明顯降低趨勢。此案如果僅按照這二件軟件被告獲利賠償,或者按照二件正版軟件的零售價進行賠償,以及甚至以無損失為由不予賠償,對權利人都是不公正的,不符合知識產權立法和司法的宗旨,對打擊和制止盜版侵權也極為不利。為了使權利人損失能夠得到全部賠償,為了遏制侵權行為,體現損害賠償的補償和制裁功能,必須找到一個賠償數額的“度”,并給以法律的具體規定。前述軟件賠償案件,據估算,如果軟件的零售價為中等以上價格,在北京地區,以100套作為賠償的標準,則有可能為有效的“法定標準賠償額”。無論從對受害人的補償還是從對侵權人和有侵權意圖的人的懲罰或威懾角度看,都是有一定效果的。
(三)法官斟酌裁量賠償賠償
無論關于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的法律條款規定得多么嚴密、具體?這實際不可能做到 ,無論是適用全部賠償原則還是適用法定賠償原則,都不能排除法官根據開庭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對法律的具體適用,以及在法律規定的賠償數額幅度之內根據個案情況的裁量。智力創作成果損害結果的不易確定性以及案情的復雜多樣,使得對知識產權的損害賠償不可能簡單劃一,如同套用數表。在審判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中,法官們常常感到確定原告損失、被告獲得利潤以及賠償金數額的困難。感到法律規定不完善,沒有可操作性的條款可遵循。
因此,在確定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時應當并且必須賦予法官一定的“斟酌裁量權”,以滿足對形形色色案件進行審判的需要。所謂斟酌裁量是要求法官確定賠償數額必須依據客觀事實,依照民法通則和知識產權法的基本原則,依靠法官本身的法律意識和審判經驗,仔細地分析和判斷案情,反復斟酌處理和解決當事人爭議的方案,以求公正、公平、合理追權行為人的民事責任,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四)精神損害賠償限制原則
對分割知識產權能否造成精神損害,造成精神損害能否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我國民法通則知識產權法并沒有作明確的規定。根據民法通則第120條的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該規定中的“賠償損失”,一般解釋為我國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同時,除這四種權利以外的人身權,如隱私權、自由權、貞操權以及生命健康權等不被認為可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但重要的是,民法通則確立了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制度,并且法人的名稱權等與公民一樣得到保護。
著作權法第45條、第46條規定的賠償損失,并不排除對著作權人著作人身權損害的精神損害賠償。又如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行為,有的學者主張此種行為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權,有的學者主張是侵犯了作者的姓名權,無論如何是侵犯了屬于作者人身范疇的精神權益。依照著作權法第46條的規定賠償,除侵犯作者精神權益引起的經濟損失外,主要是精神損害賠償。其他知識產權如商標、專利等雖同著作權有所不同,但侵權同樣也會造成知識產權主體的商譽、信譽等關于法人名稱權、名譽權的精神利益的損害。某些侵犯法人的名譽權糾紛本身就是企業之間的不正當競爭糾紛,受侵害的權益當屬知識產權保護的范疇。
然而,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精神損害賠償并不是無限制的。它受到受侵害權利類型、權利受侵害程度、行為人主觀狀態、其他民事責任形式適用情況等情況的限制。如果不問社會經濟政治條件、歷史文化和道德傳統,任意擴大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同樣會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實際上,其他一些國家對精神損害賠償也是有法律規定的條件限制的。因此,對知識產權中人身權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應當有所限制。這些限制表現為:?1 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應當依照法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只能適用于對侵害知識產權中人身權精神利益的保護,不應任意擴大適用范圍;?2 對侵權情節一般的,首先應當適用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形式,而不適用賠償;?3 侵害知識產權中的人身權益情節雖然一般,但造成財產損失的,可以對造成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同時適用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和公開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形式;?4 對精神損害情節較重,適用其他民事責任形式不足以使受害人的權益受到保護的,應當適當精神損害賠償。
三、知識產權損害賠償的范圍
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的范圍,按照全部賠償原則,即使因侵權造成知識權利人全部實際損失的范圍。凡侵權損失,不外乎是指侵權行為造成權利人現有財產的減少喪失,以及可得利益的減少喪失。通常又分為侵權損害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什么是知識產權現有財產的減少、喪失,什么是知識產權可得利益的減少、喪失?什么是知識產權侵權的直接或間接損失?人們的認識并不一致,一些計算機軟件的開發者發現自己的軟件剛受到盜版侵權后,并不立即采取措施和救濟途徑制止,而是要等半年有了實際損失的證據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此種做法顯然對其知識產權的保護是不利的。
一般財產都存在著現實的、一定的價值。一般財產所有權的損害亦直接表現為現有財產的毀損和滅失;人的生命、健康權的損害直接表現為造成受害人或其親屬醫藥費、治療費、護理費等直接損失。但是知識權保護的創造性智力成果的價值,一般要通過其對有形財產的轉化才能實現。也就是說,知識產權價值的實現要面對開放的知識產權市場,需要以知識產權的使用、知識產權的交易轉讓為條件,并始終受到市場因素的制約。權利人享有的知識產權轉化為知識產權主體的財富主要是通過其享有的知識產權的獲益或收益。而收益的大小、高低,除智力成果本身具有的特性外,又主要取決于該知識產權占有的市場份額。因此,知識產權受到損害造成權利人的財產損失,與前文提到的一般財產和人身生命、健康受到損害而造成的財產損失的表現完全不同。知識產權侵權損害造成的財產損失主要表現為可得收益的減少或喪失,其蘊含著該項知識產權市場份額的減少或權利價值的貶值,以及相伴隨造成的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其他財產損失,包括權利人為消除知識產權損害后果而造成的其財產的的積極損失等。除了知識產權造成的財產損失外,知識產權的損害賠償還包括知識產權人身精神權益的精神損害賠償。
根據以上的分析,知識產權侵權損害的賠償首先應當包括對知識產權財產權益損失的賠償與對知識產權人身精神權益的損害賠償。財產權益損失的賠償范圍應當包括:
一是直接損失。即指:1.對侵權直接造成的知識產權使用費等收益減少、喪失的損失;2.因調查、制止和消除不法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合理費用;3.因侵犯知識產權人身精神權益而造成的財產損失。
二是間接損失。即指權利人受到侵害的知識產權在一定范圍內的未來財產利益的損失,它屬于民法通則第117條第3款“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的”中規定的“其他重大損失”的范圍。知識產權損害的間接損失是指知識產權處于生產、經營、轉讓等增值狀態過程中的預期可得利益的的減少或喪失的損失。知識產權的間接損失是由于造成了權利人不能正常利用該知識產權進行經營活動而遭受的。侵權行為法理論一般認為,這種間接損失有三個特征:1?損失的是一種未來的可得利益,在分害行為實施時,它只具有一種財產取得的可能性,還不是一種現實的利益;2?這種喪失的未來利益是具有實際意義的,而不是抽象或假設的;3?這種可得利益必須是一定范圍的,即損害知識產權直接影響所及的范圍。
四、知識產權損害賠償的計算
在確定了賠償的原則、明確了賠償的范圍后,司法實踐中對損害賠償的具體計算就是關鍵問題。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散見于各個知識產權法、法規和司法解釋中。這些計算方法主要有:
(一)侵害專利權賠償數額的確定
對于專利權人來說,在專利合同糾紛中,通常要求被許可人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在專利侵權糾紛中,大多要求賠償損失。
關于賠償數額,專利法第60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的《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中規定了以下幾種損失賠償額的確定標準和計算方法:
1.以專利權人因侵權行為受到的實際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是:因侵權人的侵權財產產品在市場上銷售使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的銷售量下降,其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利潤所得之積,即為專利權人的實際經濟損失。用公式表示為:專利權人銷售量減少數×每件產品利潤=賠償數額。專利權人因侵權行為受到的實際經濟損失,一般包括下列兩種損失:其一,專利產品銷售量下降造成利潤減少的損失。其二,專利產品被迫降價出售的損失。
2.以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全部利潤作為損失賠償數額,計算方法是:侵權人從每件侵權產品獲得的利潤乘以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所得之積,即為侵權的所得的全部利潤。用公式表示為:每件產品利潤×侵權人銷售量=賠償數額。這種方法比較適合于侵權產品銷路較廣,且管理比較正常,帳目比較清楚、利潤比較合理的侵權行為人。對于侵權行為人未因侵權行為獲利,或者侵權人自稱未獲利或少報利潤而因帳目混亂,無法查清或根本無帳可查時,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3.以不低于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合理數額作為損失賠償額。這種確定賠償數額的標準就是以專利權人合理轉讓在某地區的專利使用費為參照值,向侵權行為追償在同等范圍的地域內侵權造成的損失。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尚未大量投放市場,或者專利權人尚未實施專利技術,或者專利權人已采取普通許可方式將專利技術實施轉讓,而且侵權人的侵權產品為社會所需要,或者侵權產品的銷量不會擠占專利權人的銷售市場或造成銷售量的減少,專利權人不可能提供因其侵權所受到的損失的證據,而侵權人提供的獲得利潤的證據不足的,可采用這種標準確定賠償數額。
4.當事人雙方商定的其他計算方法。當事人雙方可以商定用其他計算方法計算損失賠償數額,只要是公平合理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需要指出的是,無論以上述哪種標準來確定賠償數額,專利權人的下列費用都應列入賠償范圍:為搜集證明侵權行為的證據所開支的費用,為制止侵權行為、挽回名譽刊登廣告、發表聲明所支付的費用,為請求行政救濟或司救濟所支付差旅費、律師代理費等、提起侵權訴訟所需的案件受理費、鑒定費、勘察費及其。
總之,對知識產權侵權損害的賠償,應當在確定侵權歸責原則的基礎上,根據損害賠償的原則,結合每起損害賠償案件的具體案情,綜合考慮予以確定賠償的計算。承辦案件的法官,以及參與對具體案件處理并作出司法決策的法官或法官集體,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最大限度地追求公平、公正與正義,努力做到既合法又合情合理,將知識產權法律的基本原則與知識產權案件審判指導思想貫徹案件處理的始終
競業限制補償金什么時候支付一、競業限制補償金什么時候支付
1、競業限制知識產權歸屬協議賠償金 的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但一般不超過2年,而經濟補償金是每月支付的,支付期限依據協議的約定確定。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
2、法律依據知識產權歸屬協議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公司高管違反競業限制協議支付違約金后,競業限制協議還需履行嗎
事實上,違反競業限制協議并已支付相應違約金的情況下,如果公司要求高管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那么高管仍然要履行。如果繼續違反約定,還要支付相應的違約金。所以,離職的高管去對手公司任職,即使付過違約金,但沒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仍不能待在新公司相應的崗位,否則屬于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