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補償標準和什么有關
法律分析航空公司補償標準和什么有關 :在旅客、行李運輸中,經承運人證明,損失是由索賠人航空公司補償標準和什么有關 的過錯造成或者促成的,應當根據造成或者促成此種損失的過錯的程度,相應免除或者減輕承運人的責任。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旅客死亡或者受傷提出賠償請求時,經承運人證明,死亡或者受傷是旅客本人的過錯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樣應當根據造成或者促成此種損失的過錯的程度,相應免除或者減輕承運人的責任。
法律依據航空公司補償標準和什么有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二十九條 國際航空運輸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按照下列規定執行航空公司補償標準和什么有關 :
(一)、對每名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為16600計算單位是,旅客可以同承運人書面約定高于本項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
(二)、對托運行李或者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每公斤為17計算單位。旅客或者托運人在交運托運行李或者貨物時,特別聲明在目的地點交付時的利益,并在必要時支付附加費的,除承運人證明旅客或者托運人聲明的金額高于托運行李或者貨物在目的地點交付時的實際利益外,承運人應當在聲明金額范圍內承擔責任。托運行李或者貨物的一部分或者托運行李、貨物中的任何物件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的,用以確定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的重量,僅為該一包件或者數包件的總重量是,因托運行李或者貨物的一部分或者托運行李、貨物中的任何物件的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影響同一份行李票或者同一份航空貨運單所列其他包件的價值的,確定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時,此種包件的總重齡也應當考慮在內。
航班延誤賠償標準我國民航局并未出臺航班延誤補償強制性標準。不同的航空公司出臺航空公司補償標準和什么有關 了不同的規定航空公司補償標準和什么有關 ,主要有以下幾種:1.國內半數航空公司的賠償標準為:因航空公司原因在起飛地延誤超過4小時(不超過8小時)賠償200元,延誤超過8小時賠償400元。上至國航、南航、海航等大型航企,下至昆明航、東海航、青島航等地方航企都適用該標準。2.東方航空和上海航空的賠償標準為:因航空公司原因在起飛地延誤超過4小時(不超過8小時)最低賠償200元,延誤超過8小時最低賠償400元”。航空公司只設定了最低數額,3.無論何種原因航班延誤或取消,航空公司不提供經濟補償”包括春秋航空、長安航空、桂林航空、北部灣航空、中國聯合航空、西部航空、烏魯木齊航空七家航企在內,都明確表示不對旅客進行經濟上的賠償,僅提供餐食或住宿補償。4.中國國航的補償條件及標準如下:由于機務維護、航班調配、機組等國航的原因,造成航班延誤,國航將根據延誤的實際情況,向旅客提供經濟補償。延誤4小時(含)以上不超過8小時,每位旅客補償人民幣200元;延誤8小時(含)以上,每位旅客補償人民幣400元。5.包括吉祥航空在內有四家航企選擇了更加細化的賠償標準,增加了延誤超過6小時(不超過8小時)這一檔賠償,其中吉祥航空的賠償數額分別為200元、300元、400元,奧凱航空、云南紅土航空、幸福航空三家航企的賠償數額分別為100元、200元、300元。除此之外,江西航空還根據航程標準在延誤超過4小時(不超過8小時)這一檔進行細化,其中航程不超過90分鐘的賠償200元、航程超過90分鐘的賠償300元。
航班延誤賠償標準是什么?依據中國航協《航空運輸服務質量不正常航班承運人服務和補償規范(試行)》航空公司補償標準和什么有關 :
1、由于承運人原因造成航班延誤、取消航空公司補償標準和什么有關 ,客票航空公司補償標準和什么有關 的退、改、簽費用由航空公司承擔。延誤4小時以上,安排休息場所,還需要提供購票折扣、里程等值補償或現金補償。
2、航班延誤經濟補償適用于由于承運人原因造成航空公司補償標準和什么有關 的航班延誤,承運人原因則指航班計劃、機務原因、航班調配、運輸服務、機組等原因;
3、非承運人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誤指天氣、突發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檢、旅客或公共安全等原因,非承運人原因不列入經濟補償范疇。
4、對于承運人原因造成航班延誤、取消補償,各個航空公司是不同的。
目前,部分航空公司實行航班晚點4小時以上,安排休息場所;在原預定航班離站時間后4-8小時(含8小時)內成行,除了安排休息場外,所還要向旅客提供價值300-450元的購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補償,或是人民幣200元(也有直接補償人民幣300-400元的);在8小時以后成行的,除了安排休息場外,向旅客提供價值450元購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補償,或是直接補償人民幣300-450元的。
航班延誤險賠償標準由于承運人原因造成航班延誤、取消,客票航空公司補償標準和什么有關 的退、改、簽費用由航空公司承擔。延誤4小時以上,安排休息場所,還需要提供購票折扣、里程等值補償或現金補償。航班延誤經濟補償適用于由于承運人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誤,承運人原因則指航班計劃、機務原因、航班調配、運輸服務、機組等原因;非承運人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誤指天氣、突發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檢、旅客或公共安全等原因,非承運人原因不列入經濟補償范疇。對于承運人原因造成航班延誤、取消補償,各個航空公司是不同的。
【拓展資料】一、目前,部分航空公司實行航班晚點4小時以上,安排休息場所;在原預定航班離站時間后4-8小時(含8小時)內成行,除航空公司補償標準和什么有關 了安排休息場外,所還要向旅客提供價值300-450元的購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補償,或是人民幣200元(也有直接補償人民幣300-400元的);在8小時以后成行的,除了安排休息場外,向旅客提供價值450元購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補償,或是直接補償人民幣300-450元的。
二、民航總局航班延誤的通知和指導意見,1993年航空公司補償標準和什么有關 我國民用航空總局(1993)110號文件規定,航班不正常時,要及時通知旅客,并向旅客表示道歉,航空公司或機場要積極為旅客提供服務,航班延誤兩小時以上要提供飲料,正值用餐時間要提供餐食,延誤使4小時以上要妥善安排旅客休息,向旅客提供的膳食標準要達到當地的中等水平。
2004年6月26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航班延誤經濟補償指導意見》。指導意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誤標準分為兩個,一個是延誤4小時以上、8小時以內;另一個是延誤超過8小時以上,對于這兩種情況,航空公司要對旅客進行經濟補償;補償方式可以通過現金、購票折扣和返還里程等方式予以兌現;在航班延誤的情況下,為了不再造成新的延誤,經濟補償一般不在機場現場進行,航空公司可以采用登記、信函等方式進行;機場應該制止旅客在航班延誤后,采取“罷乘”、“占機”等方式影響航班的正常飛行。
三、這是民航改革發展過程中的一種嘗試,畢竟邁出了這一步,指導意見并不具有強制性,且比較中立,既不傾向航空運輸企業也不傾向消費者,這應該是政府部門的一種探索。實踐中要判明航班延誤的具體原因實屬不易,航空公司歷來都是在具體延誤情況下,針對具體情況予以補償。我國采用何種方法值得進一步探討,如果行政管理部門缺乏對此問題的長期有效的監督和宏觀管理,出臺的規定或指導意見的涉及面太窄,往往注意一方面的問題同時又忽略本該注意的更深層次的問題。
四、在我國國內法和相關的國際法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指導意見的執行就存在先天不足的問題。此外,媒體對民航總局的指導性意見進行廣泛的報道,側重的是有關延誤的補償問題。過度關注旅客的索賠權問題而忽略了旅客的其他兩項重要的權利-知情權和選擇權。這樣的局面對長期處理延誤問題并沒有好處,處理延誤的關鍵問題是知道發生了什么并盡快完成旅行,而補償應當是一種無奈選擇,處于比較次要的地位。
機場延誤賠償有哪些規定飛機延誤法律沒有規定統一航空公司補償標準和什么有關 的賠償標準由各航空公司自行規定航空公司補償標準和什么有關 ,具體賠償標準以航空公司公布的標準為準。承運人應當制定并公布運輸總條件,明確航班出港延誤及取消后的旅客服務內容,并在購票環節中明確告知旅客。國內承運人的運輸總條件中應當包括是否對航班延誤進行補償航空公司補償標準和什么有關 ;若給予補償,應當明確補償條件、標準和方式等內容。
【法律依據】
《航班正常管理規定》第十七條
承運人應當制定并公布運輸總條件,明確航班出港延誤及取消后的旅客服務內容,并在購票環節中明確告知旅客。國內承運人的運輸總條件中應當包括是否對航班延誤進行補償航空公司補償標準和什么有關 ;若給予補償,應當明確補償條件、標準和方式等相關內容。
第十八條
承運人應當積極探索航班延誤保險等救濟途徑,建立航班延誤保險理賠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