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受害人在治療中突然死亡司機應否支付殘疾賠償金
【交通事故賠償爭議焦點解析】
【案件經過:車禍引發的治療意外】
2025年9月某天,工人謝某下班騎自行車回家。他經過一段上坡路時,遇到霍某駕駛小貨車下坡。霍某沒有減速,反而加速沖下斜坡。謝某起初沒注意,等貨車靠近時才急忙閃躲。貨車突然偏向謝某方向,謝某自行車失控摔倒,左腳踝被貨車碾過導致骨折。謝某被送醫救治,第二天卻在治療中因不明原因死亡。
事后家屬與醫院達成調解協議,醫院補償3萬元并約定不再追究醫療責任。交警認定霍某負全責。家屬向法院起訴,要求霍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補助金和殘疾賠償金。
【爭議焦點一:治療死亡與車禍是否有關】
案件關鍵在于謝某死亡與車禍是否存在關聯。家屬認為"沒有車禍就不會住院,更不會死亡",但法律認定因果關系需要證據支持。由于未做死因鑒定,只能確認車禍與治療行為存在時間關聯,但無法證明車禍直接導致死亡。法律要求行為與結果存在明確因果關系才能追責,所以法院不能判決霍某對死亡負責。
【爭議焦點二:殘疾賠償金能否被繼承】
家屬主張繼承謝某生前未取得的殘疾補助金和賠償金。根據最高法司法解釋,殘疾賠償金屬于人身專屬賠償,需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受害人實際存活,二是勞動能力確實受損。謝某在未完成傷殘認定前死亡,導致這兩項條件均未達成。
我國繼承法規定,專屬于自然人的權利隨當事人死亡消失。殘疾賠償金依附于受害者生存狀態,既未實際產生也未發放的部分不能作為遺產繼承。法院判例顯示,已領取但未用完的補助金可繼承,未產生的賠償金則不能主張權利。
【法律依據與賠償范圍劃分】
最高法《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7條明確劃分賠償類型:治療期間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屬于實際支出費用;殘疾賠償金、輔助器具費屬于未來損失補償;死亡賠償則包含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謝某案中,霍某需賠償治療期間實際產生的費用,但因受害人死亡,殘疾相關賠償不再成立。
【法院判決與法律啟示】
法院最終判決霍某賠償醫療費、護理費、喪葬費等實際支出,駁回殘疾賠償金請求。這個判決體現三個法律原則:
1. 賠償責任需有明確因果關系
2. 人身專屬權利不得繼承
3. 損害賠償以實際損失為限
此案提醒交通事故當事人注意三點:
1. 及時申請傷情鑒定和死因鑒定
2. 了解賠償項目的法律屬性
3. 注意醫療過程與事故責任的證據銜接
【常見問題延伸解析】
1. 治療中突發疾病死亡怎么認定?
如果治療期間突發心梗、腦溢血等疾病死亡,需鑒定是否與外傷存在醫學關聯。無直接關聯的,肇事方僅對創傷部分擔責。
2. 賠償協議簽署后的法律效力
家屬與醫院達成的3萬元補償協議,不影響向肇事方索賠。但協議中"放棄醫療責任追究"條款可能導致后續維權受阻。
3. 工傷與交通事故的雙重賠償
若謝某屬于下班途中遭遇車禍,家屬既可主張交通事故賠償,也能申請工傷賠償,但醫療費部分不能重復獲賠。
4. 證據保存要點
交通事故案件應重點保存:現場照片、醫療記錄、費用票據、交警責任認定書、工資收入證明。治療期間出現異常狀況要及時申請醫療鑒定。
這個案件反映我國司法實踐中"證據裁判"和"因果關系認定"的基本原則。受害者家屬的訴求需要同時滿足事實關聯和法律關聯,這對交通事故維權具有典型警示意義。當事人應注意在事故發生后的第一時間固定證據,避免因證據不足導致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