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時限是多久
交通事故處理全流程時間指南
一、車輛扣留與檢驗流程
交警到達事故現場后需要勘查并收集證據。如果需要收集證據,交警可以扣留車輛。但必須妥善保管車輛。
扣留時間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需要檢驗車輛。交警要在3天內委托專業機構。檢驗鑒定總時間不超過40天:5天準備期+20天檢驗期(可延長10天)+5天通知期。第二種情況不需要檢驗的車輛,扣留時間不超過10天。
扣留車輛必須當場開憑證。當事人要在30天內帶證明文件領車。超過30天不處理,交管部門會公告3個月。公告后仍不處理的,車輛會被拍賣或報廢。
二、事故認定與申訴程序
交警處理事故分兩種情況。簡單事故當場出認定書。復雜事故勘查后10天內出認定書。涉及逃逸案件,抓到人后10天內出認定書。
需要檢驗鑒定的,結果出來后5天內出認定書。無法查清事實的,交管部門會出具事故證明。認定書要寫明時間地點和調查結果。
當事人不服認定書,可在3天內向上級部門申訴。上級部門5天內決定是否受理。受理后30天內出復核結論。復核只能申請一次。
三、人員傷亡處理規范
死亡案件需在3天內委托尸檢。尸檢報告出來后,家屬要在10天內處理遺體。身份不明的遺體,交管部門在地級市報紙登公告。10天后無人認領,由警方處理。
傷者治療結束后15天內可申請傷殘鑒定。交管部門30天內出具鑒定結果。不服鑒定可15天內申請重新鑒定。重新鑒定同樣需要30天。
四、賠償調解與法律訴訟
拿到事故認定書10天內,當事人可申請賠償調解。交管部門8天內制定調解書。調解期限為10天,從治療結束或確定損失日開始。
調解不成可向法院起訴。人身傷害訴訟時效1年,財產損失2年。法院一審普通程序6個月審結,簡易程序3個月審結。二審案件最長6個月審結。
判決生效后,申請強制執行期限為2年。法院執行案件應在6個月內完成。對處罰不服的,15天內可申請復議。復議30天內出結果,不服可15天內起訴。
五、特殊情形處理要點
事后報警要在3天內決定是否受理。報案人需在10天內補充證據。扣駕照最長期限18個月。事故未結案但扣照期滿的,應當歸還駕照。
檢驗鑒定超20天的需上級批準,最長不超過60天。重新鑒定流程和原鑒定時間相同。賠償調解要提前3天通知當事人具體時間地點。
重大事故賠償調解從喪事辦完開始計算。傷殘賠償從鑒定確定日開始。財產損失從評估確定日開始。各項流程都要保留書面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