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別人合伙購買車輛有哪些糾紛呢_合伙買車有風險嗎
車輛共有權糾紛案件全解析
一、購車合同引發的合伙糾紛
2025年8月,劉某成與張某峰共同與富達運輸公司簽訂分期購車合同。合同明確約定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陜汽奧龍貨車,車輛登記信息包含車牌號豫PB88*5及后掛PH9*15。雙方約定在分期付款期間,車輛所有權歸運輸公司所有。
劉某成支付了首付款122576元,該款項通過運輸公司轉交至創興公司。雙方還共同承擔了續保押金、車輛入戶及保險等費用。車輛購入后,兩人在上海開展聯合運輸業務。2025年農歷7月,因經營矛盾導致合作關系破裂,雙方決定解除合伙關系。
二、一審法院的認定與判決
在村調解人李某亮、李某明見證下,雙方對車輛總投入進行核算。經確認總支出189700元,其中張某峰出資6萬元,劉某成出資129700元。雙方同意將車輛作價23萬元,但未能就分割方案達成共識。張某峰于2025年8月將車輛停放在上海停車場,導致糾紛升級。
法院調取的關鍵證據包括:1.分期付款記錄顯示劉某成在2025-2025年期間完成五次還款;2.2025年10月前所有分期款項結清證明;3.運輸公司出具的出資證明文件。法院認定雙方構成按份共有關系,根據《民法典》規定按出資比例劃分權益。
三、上訴方的主要爭議點
張某峰對一審判決提出三點異議:1.主張車輛系其個人貸款購買并提供貸款合同;2.質疑23萬元估價依據及68%分配比例;3.認為案件應屬合伙糾紛不適用《民法典》。其核心訴求是推翻原判,主張車輛完全歸其所有。
法院審查發現,張某峰提供的貸款合同缺乏具體金額,且無法出示關鍵借款憑證。運輸公司明確證實首付款由劉某成支付,結合完稅證明等文件,確認雙方共同出資事實。關于法律適用問題,法院認為共有財產分割可直接援引《民法典》相關規定。
四、二審補充證據與證人證詞
在二審程序中,關鍵證人李某亮出庭作證。其證詞詳細陳述了調解過程中的具體細節:1.雙方當面確認總投入金額;2.對車輛現值的共同認定過程;3.未能達成協議的核心矛盾點。該證言與其他書面證據形成完整證據鏈。
法院重點核查了三個時間節點:1.2025年8月車輛停運時貸款余額;2.2025年10月貸款結清時雙方出資比例;3.2025年11月起張某峰單獨運營的收益情況。新證據進一步確認劉某成在購車及還款過程中的實際出資情況。
五、終審判決的法律依據
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的核心依據包括:1.車輛登記名義不改變實際共有關系;2.出資憑證形成的完整證據鏈;3.雙方對車輛估價的共同確認。根據《民法典》第308條,未約定共有形式的按出資比例認定權益。
判決執行方案明確:1.張某峰需在十日內支付劉某成11.5萬元;2.爭議車輛歸張某峰所有;3.駁回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及保全費由張某峰承擔。判決書特別注明逾期履行將產生雙倍利息。
該案典型意義在于:1.車輛登記名義與實際權屬的區分原則;2.民間合伙關系中出資證明的重要性;3.司法實踐中對共有財產分割的具體操作方法。對于類似合伙購車糾紛,本案提供了明確裁判指引:出資憑證保存、書面協議訂立、退出機制約定等關鍵環節都需特別注意。普通民眾在進行大額資產共同投資時,應當注重書面文件的法律效力,避免因口頭約定引發后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