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賠償和保險理賠是一回事嗎_交強險理賠是保險公司出錢嗎
【保險賠付后為何被車主起訴?法院判決揭曉關鍵細節】
【案情回顧:交通事故引發連環理賠糾紛】
2025年7月,江蘇張家港的鄒某在某聯合保險公司為自家起亞轎車購買了第三者責任險和不計免賠特約險。2025年3月15日,鄒某開車撞傷行人陳某。交警認定雙方承擔同等責任。
受傷的陳某將鄒某和保險公司告上法庭。經法院調解,保險公司賠償陳某5萬元,鄒某自行賠償剩余2.4萬元并承擔2337元訴訟費。雙方當時都按時支付了賠償款。
事故處理結束后,鄒某要求保險公司報銷自己支付的2.4萬元和訴訟費。保險公司拒絕賠付,鄒某再次提起訴訟。保險公司提出兩點抗辯理由:一是已經完成對陳某的賠付,二是訴訟費和精神損失費不屬于理賠范圍。
【法院審理:保險合同效力成爭議焦點】
法院首先確認鄒某與保險公司的合同合法有效。調解書確定的5萬元賠償屬于交強險范圍,超出部分應按商業保險條款處理。法院明確指出,保險公司不能以"已支付交強險賠償"為由拒絕履行商業保險責任。
對于2.4萬元差額部分,法院發現包含醫療費、誤工費等實際損失。這些費用都在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障范圍內,保險公司必須按合同約定進行賠付。
【關鍵突破:免責條款為何失效?】
保險公司提出《保險單》已注明不賠精神損失費。但法院發現兩個重要問題:第一,投保人鄒某沒有在保險單上簽字確認;第二,保單僅是憑證文件,不能替代正式的保險合同條款說明。
更關鍵的是,在第一次調解過程中,保險公司對陳某提出的精神損失費賠償要求沒有提出異議。法院認定這種行為相當于默認接受該賠償項目,事后不能再以條款免責為由拒絕賠付。
【訴訟費用:沉默等于認可?】
關于2337元訴訟費爭議,保險合同確實規定需要"保險公司書面同意"才能賠付。但在第一次調解時,保險公司對鄒某承擔訴訟費的決定保持沉默。法院認為這種沉默構成事實上的認可,符合"事先同意"的合同條件。
法官特別指出,保險公司作為專業機構,在調解過程中完全有機會提出異議。但其消極應對的行為,導致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判決啟示:保險理賠的三大要點】
1. 合同條款必須明確告知:法院判決顯示,免責條款需要投保人簽字確認才有效。僅提供格式文本不能免除保險公司的說明義務。
2. 調解過程要謹慎應對:保險公司在首次調解中的沉默,成為后續敗訴的關鍵因素。這提醒企業要注意每個法律環節的風險把控。
3. 險種區別必須厘清:交強險和商業險的賠付范圍存在本質區別。法院嚴格區分兩種保險的賠付責任,避免保險公司混淆概念逃避責任。
本案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向鄒某支付18000余元理賠款。這個看似普通的保險糾紛,暴露出車險理賠中常見的條款解釋、調解策略、險種區分等重要問題。判決結果既維護了投保人合法權益,也對保險公司的業務流程規范提出明確要求。普通車主在處理類似糾紛時,要注意保存調解記錄、仔細核對保險條款,必要時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