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責任險之辯_第三者責任險的案例
【車輛保險賠付難題:無責事故該不該賠?】
【案件引發爭議焦點】
太原市仲裁委員會處理過一起特殊案件。車主甲投保了車輛第三者責任險。某天甲和哥哥乙在高速公路上修車,修完后甲誤以為乙已上車便啟動車輛,導致仍在車下的乙死亡。交警認定雙方無過錯。甲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但保險公司以"無責任不賠付"為由拒絕。仲裁員最終調解由保險公司承擔50%責任。這個案件暴露出我國車輛責任險的核心問題:無責任事故是否需要賠償?尤其2025年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這個矛盾更加突出。
【新舊法規存在沖突】
傳統理賠方式依據《保險法》和交警責任認定。投保人有責任就賠償,無責任則不賠。但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即便機動車無責任,也要承擔賠償責任。這導致很多無責駕駛員拿著全額賠償認定書,卻遭遇保險公司拒賠或部分賠付。各地法院對此類案件判決不一,車主和保險公司各執一詞。
【車主方主張的三個理由】
第一,現有責任險本質就是強制險。購買該保險是車輛登記和年檢的必要條件,保險公司利用政府強制要求銷售保險,出險時卻稱是商業險逃避責任,這種做法顯失公平。
第二,保監會明確要求使用現有條款。2025年4月保監會通知規定:新法實施后,各公司繼續使用現行三者險條款履行強制責任險要求。不能因為全國性條例未出臺,就否認已存在的強制保險。
第三,地方早有強制保險規定。從1984年開始,國務院和各地政府陸續出臺文件,在24個省份實施強制責任險。例如1984年文件要求農用車輛必須投保,1992年公安部通知強調全國推行法定保險。這說明原有地方性保險已具備強制性質。
【保險公司拒絕賠付的依據】
首先,強調合同商業屬性。保險公司指出當前使用的仍是商業保險合同,條款明確以責任認定為賠付前提。投保時車主簽署了相關協議,雙方都應遵守約定。
其次,等待全國統一法規。雖然地方有強制規定,但國務院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尚未出臺。在缺乏全國性法規情況下,不能將商業險等同于強制險。
最后,擔心賠付標準混亂。如果無條件賠付無責事故,可能引發理賠標準混亂,加重保險公司經營壓力,最終影響整個保險市場的穩定性。
【爭議核心與解決方向】
矛盾焦點集中在法律性質認定。車主認為現有保險已具強制性質,保險公司應履行社會責任。保險公司堅持按合同條款執行,強調契約精神。這種分歧導致大量理賠糾紛。
解決問題的關鍵在三個方面:一是加快出臺全國統一法規,明確保險性質和法律適用;二是建立過渡期賠付機制,平衡車主權益和保險公司利益;三是完善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作為保險制度的補充保障。
當前需要立法部門、監管機構和保險行業共同協作,在保護受害者權益和維護市場秩序之間找到平衡點。只有明確法律定位,統一賠付標準,才能有效解決無責賠付引發的系列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