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檢驗以及鑒定
【交通事故處理全流程指南】
一、檢驗鑒定的時間要求
交警部門處理交通事故時,需要對當事人身體情況、車輛狀況、現場痕跡等進行專業檢查。這些檢查工作必須在現場勘查結束后五天內安排專業人員或專業機構進行。
常規檢查鑒定工作要在二十天內完成。遇到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市級交警部門可以批準延長十天。如果檢查時間超過三十天,必須上報省級交警部門批準。
二、專業機構的指定規則
精神疾病鑒定必須由省級政府指定的醫院完成。交通事故導致傷殘的情況,要等治療結束后找有資質的機構做傷殘等級評定。財產損失存在爭議時,必須由專業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所有具備資質的檢查、鑒定機構都需要在省級交警部門登記備案。交警部門可以提供符合資質的機構名單,但具體選擇哪家機構由當事人自己決定。
三、遺體處理流程說明
交通事故導致死亡的,需要由醫院或法醫開具死亡證明。遺體必須存放在正規殯儀館或具備保存條件的醫療機構。禁止在公共場所進行遺體檢查,解剖遺體必須獲得家屬同意。
完成遺體檢查后,家屬要在十天內辦理后事。無正當理由超期的,經縣級公安機關批準后,交警部門可以自行處理遺體。逾期產生的保管費用由家屬承擔。
四、身份不明遺體處理辦法
對無法確認身份的遺體,法醫需要采集DNA等身份信息。交警部門要填寫專門的身份信息登記表,上報市級公安機關相關部門。
確認身份后通知家屬認領遺體。如果無法確認身份,需要在市級以上報紙刊登認領公告。公告十天后仍無人認領的,經縣級或市級交警部門批準后處理遺體。
五、事故車輛處理規定
交警扣留的事故車輛只能用于檢查鑒定,不得挪作他用。檢查完成后五天內要通知車主領回車輛和行駛證。對棄車逃逸或逾期不領的車輛,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處理。
對無牌照、報廢車輛或沒買強制保險的車輛,按相關法規處理。交警部門要在拿到檢查結果后兩天內將報告復印件交給當事人。
當事人對檢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報告后三天內申請重新檢查。經縣級交警部門批準后,會安排其他機構重新鑒定。自行委托的鑒定結果有異議的,也可以重新委托鑒定并報備交警部門。重新鑒定只能申請一次,辦理時間和首次鑒定相同。
交通事故處理涉及多個環節,每個步驟都有嚴格規定。了解這些流程能幫助當事人更好維護自身權益。建議行車時遵守交通規則,遇到事故及時報警處理。若對處理流程有疑問,可向專業法律機構咨詢獲取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