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造成乘客死亡賠償
一、案情 2002 年 7 月 29 日下午 5 時許開車造成乘客死亡賠償 ,浙江省青田縣茂源長運有限公司駕駛員湯發根駕駛中巴車從停車位開往發車位時開車造成乘客死亡賠償 ,因操作不當,車速突然加快,未能采取斷然措施,致使車輛沖上臺階,將已經進入檢票口在人行過道上的兩人沖撞擠壓至墻壁上,兩名被撞者經搶救無效死亡。 2002 年 9 月 19 日,肇事駕駛員湯發根因犯過失致人死亡罪,被蓮都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事故發后,當事方墊付開車造成乘客死亡賠償 了搶救費,并給付了受害者家屬 50000 元賠償金。受害者家屬對這一賠償結果并不滿意,便一紙訴狀將車站方告上了法庭。在審理過程中,法院依法追加青田縣茂源長運有限公司為第三人。在這一案件中,車票是至關重要的證據,能否提供車票直接關系到本案賠償的性質,從而直接影響到賠償的數額。可事故發生后,誰都沒有注意到有沒有車票。由于原告方未能提供車票,針對客運合同是否成立,雙方唇槍舌戰,各抒己見,互不讓步。關鍵在于兩種不同法律的適用,對受害者家屬所獲得的賠償金額的差距是非常懸殊的。就本案來講,適用不同的法律,死亡賠償金相差一倍。 2003 年 1 月 3 日,在法院的主持下, 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青田茂源有限公司自愿分別賠償兩名受害者家屬死亡補償金、喪葬費及扶養費、交通費、搶救費等各 8 萬余元,并額外補償兩名受害者家屬各 2 萬元;麗水市客運東站方分別補償給兩名受害者家屬各 2 萬元。 二、 受害方不能提供車票,客運合同能否成立? 原告方代理人認為:購買車票、交付車票并不是客運合同成立的唯一條件,況且,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車票是有客觀原因的,即當受害人被撞擊后,在場的人都急著把人送去搶救,當時場面混亂,車票很可能在當時弄丟了。此外根據證人證言,證人與受害者是買票乘這輛車的。即使沒有購票,當時開車造成乘客死亡賠償 他們已進入檢票口,到了上車的人行過道,這說明車站當時是許可他們進站上車的,他們之間實際上形成了默示的合同關系。從乘客與承運人之間的關系來看,雙方已存在著一個客運服務合同關系。客運合同成立,則按照《合同法》第 122 條的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承擔侵權責任。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浙江省實施〈消法〉辦法》已經從地方性法規的角度明確規定了旅客運輸中的乘客是消費者。該辦法第 19 條規定:“從事客運業的經營者,應當保證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原告可以按照《合同法》、《消法》的有關規定要求被告承擔合同違約責任。 被告代理人認為:依據《合同法》第 293 條規定:“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原告沒有提供客運合同成立的依據(即車票),故不能根據受害人已通過檢票口,就推定其已購票。 受害者死亡原因是因湯某過失犯罪行為所致,肇事是突發性的,作為麗水市客運東站工作人員客觀上無法控制,車站與受害者死亡無因果關系,并非原告方說的車站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有缺陷造成的。故原告讓被告賠償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此外,作為第三人的肇事車輛的掛靠單位青田縣茂源長運有限公司也認為,受害者與他們公司顯然不構成客運合同,原告只能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追究肇事司機的民事賠償責任。 三、律師評析 客運服務合同關系或消費合同關系是否成立,在法律的運用及責任的承擔上存在巨大的差異,原被告法律關系的確定是本案的難點所在。案件調解結案是雙方協商讓步的結果,對有關責任法院并沒有去裁決認定,但作為一個 非常新穎而典型的案例,值得開車造成乘客死亡賠償 我們去研究和探討。首先在確定原告消費者身份資格上就是一個問題。試論一個自然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時才能稱其為消費者呢,還是在特定場合準備消費的過程中就可視為消費者?本案原告沒有車票,但在車站候車廳外被撞,其身份確定本身即存在很大的爭議。消費服務合同關系成立確定的標準是什么?尚未形成明確消費行為,但在特定場合 , 特定條件下,是否存在一個先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問?也就是說,在合同成立之前一旦發生糾紛,權利義務關系如何去處理?雖然在現有證據上看,原告沒有車票,不能明確原被告之間的客運服務合同關系,但原告在車站候車廳外這么一個特定的場所里,其權益受到損害時,作為一個“準”消費者(這一說法也許并不很恰當)還是存在一個先合同,也就是合同正式成立前的權利義務關系問題。當然這在法律上會有爭議,但用這一理念去界定原被告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法律上、情理上 ,都更符合案件實際,也便于案件的處理。案件的最終調解成功,就是貫徹這一理念的結果。 我們的法律體系正越來越完善,很多法律都可能從不同的角度保護公民的同一個權益。像這個案子,主要問題就是法律適用。由于不能確定案件中受害人是否購買車票,所以不能輕易認定客運合同已經成立,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車票時成立。盡管當事人可另做約定或依交易習慣,但對于麗水客運東站這樣規模的車站來說,不能就只要一進入車站合同就成立。因為它可能并不阻止如送客者和打聽車次、觀察車況的人進入。消費者身份的確立并不以購買為條件,就像人們在商場不購物而受傷,仍然可作為消費者要求賠償一樣。受害人家屬選擇《消法》提起訴訟,使自己的權益可以得到更有力的保護,受害者家屬的行為是明智的。
交通事故導致人死亡賠償標準是什么交通事故若導致開車造成乘客死亡賠償 他人死亡開車造成乘客死亡賠償 ,則責任人對其進行賠償的標準一般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以及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民法典》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開車致1人死亡賠多少錢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與受害者自身以及其家屬都有其密切關系。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開車造成乘客死亡賠償 的,主要包括以下賠償項目:1、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開車造成乘客死亡賠償 的,年齡沒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2、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難度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標準;3、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撫養人是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是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沒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4、家屬交通費,原則不超過三人處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交通費;超過的按三人計算。5、家屬住宿費,原則不超過三人處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住宿費;超過的按三人計算。6、家屬誤工費,原則不超過三人處理交通事故的合理誤工損失;超過的按三人計算。7、精神損害撫慰金。受訴法院所載地的經濟發展狀況不同,精神損害賠償數額也有所不同。8、搶救費。按實際發生的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四條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客運車輛發生交通事乘客死亡什么人承擔律師解答客運車輛發生交通事乘客死亡開車造成乘客死亡賠償 的開車造成乘客死亡賠償 ,由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開車造成乘客死亡賠償 ,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開車造成乘客死亡賠償 ,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條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規定適用于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發生交通事故車主和乘客死亡的承擔責任么因客運車輛發生意外事故或者與其開車造成乘客死亡賠償 他車輛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開車造成乘客死亡賠償 ,使乘客遭受損失開車造成乘客死亡賠償 的,由承運人承擔損失,如果不屬于承運人責任的,承運人在賠償之后,可以向其他侵權人進行追償。因此一般是由承運人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條
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規定適用于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車上乘客死亡駕駛員需要負責嗎司機因失誤造成車內乘客死亡,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不是司機的原因不需要負責。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開車造成乘客死亡賠償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開車造成乘客死亡賠償 ,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開車造成乘客死亡賠償 ;(二)死亡三人以上開車造成乘客死亡賠償 ,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開車造成乘客死亡賠償 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