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一、 交通事故 民事賠償責任標準是什么?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民事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 證據 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規 ,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這一規定有下列幾層含義: 第一,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其歸責原則是 嚴格責任原則 ,即無 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對因自己的行為造成的損失,不論其是否有過錯都應承擔 民事責任 的一種歸責原則。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機動車作為高速運輸工具,對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具有一定危險性,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當由機動車一方承擔民事責任。 嚴格責任原則的確立,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是堅持實事求是和以人為本的結果。實行這一原則特別強調了機動車駕駛員的謹慎駕駛義務,體現了對基本人權的尊重和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可以有效地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免受損失。 第二,在實行嚴格責任原則的同時,如果符合法定的條件,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可以減輕。這個法定條件包含兩個方面,一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二是“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這兩個方面必須同時具備才可以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缺一不可,僅具備一個方面時仍不能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這里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即使具備上述法定條件的兩個方面,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時,仍只是“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而不是“免除”或“不負”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這一規定也意味著,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時,也要承擔部分損害后果,但只要損害后果不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就不得全部免除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第三,在特定情況下,機動車一方完全免除責任。如果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如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出于自殺或者非法謀取保險賠償等目的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完全免責,一切后果均由造成該交通事故的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承擔。 根據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 ,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二、交通事故民事 訴訟 要怎么辦 第一步:明確要“告誰” 打官司 中,“告誰”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如果告的對象不對,不僅浪費了時間、人力、財力,還達不到要求賠償的目的。在“告誰”的問題上,首先要看發生事故時對方所駕車輛行駛證上的車主是誰,如果是肇事司機本人,那就直接起訴民事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他。如果車輛另有其主,可以將肇事司機與車主作為共同被告一起起訴。如果車主是單位,可以將單位一并作為被告告上法庭。 此外,從維護權益受損一方利益的角度出發,國務院頒布的《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還特別規定了車主承擔墊付責任的原則。車主承擔墊付責任是指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但事后,承擔墊付責任的車主可向肇事司機追償。 第二步:拿到證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認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定機關,雖然其出具的《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書》應經當事人予以質證,不能當然成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它作為處理 交通事故糾紛 的重要證據,在訴訟中,對于證明雙方當事人各自應負的責任程度仍具有重要的意義。案件起訴至法院后,法院固然應當根據法庭調查的事實對事故責任進行確認,調查范圍不受公安機關責任認定書的限制,但在通常情況下,當事人沒有確鑿證據推翻責任認定書的內容時,法院都會采信公安機關對責任的認定,并以此為基礎確定有關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因此,當事人在拿到交通隊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時,一定要仔細看清責任認定內容。如果不服,要及時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 。 第三步: 合理要賠償 交通事故糾紛案件中,涉及的賠償問題一般包括 財產損害賠償 和人身傷害賠償。財產損害賠償的范圍主要包括:修車費;車上貨物損失等。修車費:根據修車發票上的合理數額認定,如果車輛已經報廢應折價賠償;事故中車上物品的損壞賠償,應當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 的項目主要有: 醫療費 ;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 護理費 ;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 喪葬費 ;死亡補償費;被 扶養 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等等。其中,誤工費包括兩部分,一是當事人在看病、住院期間不能上班造成的誤工費,二是因處理交通事故善后事宜的誤工費。 出現交通事故了首先會存在一個賠償問題,首先交警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劃分交通事故的責任和等級,那么接下來相關的工作人員會根據責任認定書確認下一步的賠償,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責任標準在《道路交通法》中有詳細的規定,事故當事人可根據自己的情況進行判斷。
民法典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法律分析:交通事故賠償標準: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民事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的合理費用民事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以及因誤工減少民事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的收入。造成殘疾的民事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民事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造成財產損害的: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民法典關于交通事故賠償的規定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民事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失民事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險公司對承保車輛造成民事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的損失進行賠償所依據的標準民事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包括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和財產損失賠償標準。
道路交通事故
由于國情不同,世界各國的交通規則和交通管理規定也不同,對交通事故的定義也不盡相同。道路交通事故不僅可以是由于特定的人員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造成的,也可以是由意外造成的,如由地震、臺風,山洪、雷擊等不可抗拒自然災害所造成的。201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界定交通事故賠償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條 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條 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與機動車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與機動車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
保險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或者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后,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 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在司法實踐中,發生交通事故后的賠償,都是基于實際的事故后果而定的,一般情況下還需要由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的責任進行認定,并依據實際造成的后果來確定賠償的數額大小,具體情況下保險公司也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后賠付。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交通事故賠償項目 民事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是指 交通事故 當中肇事者給予受害者的賠償所包含的項目民事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主要包括 醫療費 、誤工費、 護理費 、交通費、住宿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鑒定費、 殘疾賠償金 、殘疾輔助器具費、 喪葬費 、被 扶養 人生活費、 死亡賠償金 。 《 人身損害賠償 解釋》在賠償項目方面和 賠償標準 方面貫徹民事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了全面賠償的原則。其中賠償項目方面增加了康復費、后續治療費兩項,并用“殘疾賠償金”代替“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具體體現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一)受害人遭受 人身損害 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二)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第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 一、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表 1、醫療費的賠償標準 醫療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傷害之后接受醫學上的檢查、治療與康復訓練所必須支出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9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 證據 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 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 一審 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